无论是在学校还是职场,许多人都有书写证明的经历,对证明这一概念并不陌生。证明是用可信的证据来确认相关人员或事项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那么,什么样的证明才算规范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办非企业变更法人离任审计报告,供大家参考。
民办非企业变更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篇1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
姓名: 董世斌 性别: 男年龄:49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系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110KV受损线路改造 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酒泉德泰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xx年 5 月 3 日
民办非企业变更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篇2
×××,现任我单位XX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二○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性别:出生年月:联系电话:
注:
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请随附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资料复印件。
仲裁文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本文书为用人单位一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用于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证明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证明书为填充式,在结尾部应写明用人单位的全称,在日期上加盖单位印章。
2.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以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资料为准。
民办非企业变更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福州市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甲乙丙共同投资联合举办的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倡导理念。
第五条学校地址:福州市。
第六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条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做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职工工资福利。(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
第八条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每年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
第九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十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办学类别:
(二)办学层次: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培训。
(四)办学形式:
(五)学制:
(六)拟建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办学规模人。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第十二条第二届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对举办者(或出资人或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除了按民促法对董事人员组成要求外,应当注重在教职工中选拔推推荐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老师参加董事会,实现科学与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以全体董事的2/3以上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学校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第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组成人员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学校存续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学校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学校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五)不得挪用学校资金,或擅自将学校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学校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学校资产为学校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学校秘密。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章程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学校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三十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召开会议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学校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长应尽快召集余任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董事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学校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学校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学校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其所享受的学校工资待遇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学校监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董事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三十八条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四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或教育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章程规定或董事会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学校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条校长每届任期三年,校长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七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学校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学校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学校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校长依法是董事会的当然董事。
第四十九条校长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学校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校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学校资产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以几个方面:
(一)各类人员工资、讲课金、办公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费;
(二)扣除办学成本的办学结余资金,以25%的比例提取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的添置更新;以1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3%提取风险保证金;
(四)从学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条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变更举办者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十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学校依法制定的《关于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须有经办人员签字,有关人员证明验收,物质采购须填报《申购单》并办理进仓手续,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最后由校长审批支付。
第五章终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期限,董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而终止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教育主管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其他引起学校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三条学校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终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学校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终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学校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学校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终止的,由审批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校长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学校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九条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及支付清算费用;
(四)清偿学校债务;
(五)偿还其他债务;
(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归教育主管统筹用于办学)。
学校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清偿前,股东不能进行分配。
第七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学校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董事会或审批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审批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学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学校登记,并公告学校终止。
第七十三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学校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教职工权利义务及规章制度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七十五条全体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工会组织,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每年不少于二次。法定代表人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讨论民主管理意见;
(三)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学校教职工享有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权利。
第七十六条教职工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维护学校的利益;
(二)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专业知识,开展教育创新,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以下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附管理制度)
(一)《教职工招、辞聘规定》
(二)《教职工考勤考核办法》
(三)《教职工薪金福利标准》
(四)《教务管理若干规定》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财务管理办法》
(七)《学生德育工作规范》
第七章变更程序
第七十八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九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学校董事会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报审批机关予以批准。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修改权及解释权属学校的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报福州市民政局备案。学校原章程即日起终止作废。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经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核准,自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20xx年xx月xx日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变更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郑州黄河医学专修学院、郑州嵩阳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郑州市××区××路××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由___出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
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公益性原则,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本学校审批机关是___,登记管理机关是___,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办学范围:
(一)办学层次:中(初、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成人),教学采用(全日制、业余)等形式;
(三)教学内容(专业);
(四)学制;
(五)办学规模;
(六)其他。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学校章程;
(二)组建首届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条件,及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
(四)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董事会等章程另附)
第九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为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一条 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___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
(四)筹措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 依法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召开。
第十四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要事项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_元,出资者___,金额___(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进行财务清算;法人代表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 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 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教职工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和,并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终 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的所有善后事宜处理后15日内,到相应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同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决策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变更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篇5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法定代表人特征:
(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法定代表人职责:
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民办非企业变更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篇6
在我_______任________职务,是我_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上述法定代表人国籍:
住址:
电话:
电传:
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
XXXX年XX月XX日
(公章)
民办非企业变更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篇7
1、 成立申请书
发起人自制:说明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由(必要性)、现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
2、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文
业务主管单位制:(1)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同意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是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2)批文的形式须是正式编号红头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
3、 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基本情况介绍
发起人自制:身份证明:(1)公司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有工商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2)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编制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3)民间组织提交民间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须有民政部门上年度年检合格标志。(4)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基本情况介绍:说明举办人或举办单位在本行业、本领域的业务范围、工作业绩、实力及影响情况,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4、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发起人自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提交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政部制:(1)筹备组织负责人、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可,如已在筹备申请书上签字盖章的可不再重复签字。(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主管单位盖章认可。
6、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政部制:
7、 办事机构备案表
民政部制:办事机构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财务部、联络部等内部办事机构
8、 章程核准表
民政部制: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9、 章程
发起人自制:参照民政部印发的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作。为规范和阅读方便快捷,请按照范本的顺序起草,不要打乱顺序,条款不能减少。一式二份。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待民政部门出批复后,到质检部门办理后再提供)
11、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制:持民政厅同意成立的批文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请勿出现“股东”“公司”等字句。
12、 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名单
举办者自制:内容包括姓名、单位、电话、在理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职务。
民办学校民办职业培训站成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政部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由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部门或颁发职业培训许可证的劳动部门盖章认可。
2、 教育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职业培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业务主管单位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
3、 章程
发起人自制:提交向教育和劳动部门申办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民办学校或培训站在向教育或劳动部门申办时应提交章程.同时提交民政部门备案.
4、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政部制: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材料清单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章程履行变更程序的原始记要。
4、变更住所应提交新的住所使用权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承租协议复印件或产权证书复印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身份证复印件)和离任审计报告;
6、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交新的验资报告;
7、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新、原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材料清单
1、 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 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6、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民办非企业变更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篇8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经营期限: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系_________(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民办非企业变更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篇9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国籍:_______,民族: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任我单位__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人单位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办非企业变更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篇10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佛山国家高新区创新中心A座1000KVA柴油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招标编号:0612-0740B0110022)签署投标文件、进行合同洽谈、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
民办非企业变更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篇11
同 志,在 我 单 位 任职务 , 特 此 证 明 。
单 位 全 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 : 该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 :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托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职务 : 。
受 委 托 人 姓名:,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因招
投标事宜,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委托代理:代为委托人参加招投标过
程中的一切活动,其代理行为委托人均予承认。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变更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篇12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盖单位公章) 二○年月日
注:①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②请随附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如签约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请再随附签约代表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身份证号码: )代表本企业与贵公司签署《》。
特此授权。
委托单位: 年月日
附件3:签约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变更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篇13
单位名称:xxx
单位性质:xx
地址:xx
成立时间:20xx年xx月xx日
经营期限:xx
姓名:xx
性别:xx
年龄:xx
职务:xx
系xx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xxx (盖单位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