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制度不断涌现。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律法规和礼俗等规范。许多人可能在制定制度时感到困惑。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大全 篇1
摘要:人力资源是能够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劳动能力人口的总和,是对国家综合能力的一种体现,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力资源对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然而养老保险制度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对我国人力资源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关键词:人力资源;养老保险;影响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源在带动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人力资源的开发也受到很多其他方面因素的制约,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就是其中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人口正在步入老龄化阶段,人们针对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变得更加重视起来。
一、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力资本的基本关系
在社会当中,个人的人力资本是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也就是说,个人人力资本能力大于社会平均人力资本能力,那么这个人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就会越高,反之亦然。由于个人人力资本能力是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减少,因此,老年人在社会中的个人人力资本是最少的,所以老年人才会从社会人力资本市场中退出。因此,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力资本的关系是前者能够诱使后者迅速的从社会人力资本市场中脱离,为企业做出良好的调整,然而这种情况的发生,看上去是能够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然而却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带来了严重的负担。
二、统账结合模式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
由于我国目前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针对养老保险施行统账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更能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社会统筹根据收入者的收入情况进行相应的资金分配,个人账户则是具有强制存储蓄的功能,能够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从而能够针对个人人力资本能力进行责任的明确,从而能够降低因为养老保险所产生的给付压力,目前养老保险模式中,已经由传统的现付现收制转向基金积累方向进行,其中个人账户的缴纳养老金为职工薪酬的8%,员工企业缴费金额的20%存入社会统筹账户,专门用于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支付。在统账结合模式下,统筹账户的积累基金通常采取现付现收的方式进行统筹和使用,积累基金是专门用于针对已退休职工进行养老金的支付。基金不做积累,额度也存在着限定比例,当职工退休时,则根据上年度本地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个人缴纳金额的平均数作为退休金的领取基数。与统筹账户不同的是,个人账户则是完全积累的模式,具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没有领取比例,员工退休后,个人账户所获得的养老金主要与员工在岗期间所缴纳的养老金金额有关。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已经将传统的统一标准为员工进行缴纳的金额的方式已经发生转变,这就说明在当下社会中,个人人力资本越高,获得的薪资待遇就越高,待到退休时所获取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反之个人人力资本越低,薪资待遇也就越低,所获得的退休资金也就会越少了。
三、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过低抑制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目前在人们生活当中探讨得最多的就是就业以及养老问题,其实二者间是互为基础且相互制约的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提高,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与日俱增,导致我国的就业形势由过去的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的趋势,也就是说,更多的职业、更多的岗位出现了,然而,一些基础性工作的岗位也相继的出现了,例如临时工、农民工等。随着人力资源市场的不断扩大,社会劳动资源的需求量也就越高,外来流动人口、农村人口等不断增加,这也为养老保险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然而在实际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当中,这些人口大多都没有得到养老保险应有的保障。能够得到养老保险待遇的,大多为正式企业的职工以及公有制企业的员工,至于非公有制职工,例如私人企业、个体户等均没有包含在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之内,而且养老保险制度中仍然还存在许多的`不完善的地方,导致这些人们不愿意参保[4]。参与到养老保险中,能够让企业人员能够消除心理负担,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提升工作质量,促进企业发展。解决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将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当下社会经济情况进行有效的运作,能够实现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就业市场压力,为更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同时也能够为他们解决养老问题以及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
四、养老保险制度的分割状态阻碍人力资源的发展
在市场环境下,人力资源的形成往往是通过人力资本来体现的,然而人力资本在市场环境下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人们会根据不同的需要、决策等方面进行从岗位到岗位、行业到行业、企业到企业、地区到地区甚至更大领域的跨越,以获取更多的利益,然而人力资源也是会因为市场、社会经济等因素的不同而不断的发生改变,因此人力资源也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也容易产生分割的情况。目前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分割现象十分明显,主要能够体现在养老保险的人群以及养老保险制度的分割。由于当下我国城市固定人口相对较少,农村人口以及流动人口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占有一半以上的比例,为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然而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各类正规企业的职工,相比之下,农村人口以及社会流动人口却并不在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人群体系之内,因此,才出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在人群方面的分割现象。另外一方面是由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员工则是使用的另一套养老保险制度,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并不相同,而且不归属于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管理,所有养老保险费用均由财政部门或单位负责。
五、结论以及建议
由于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统账结合、覆盖率较低以及分割状态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想要解决此类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经济状况进行相应调整,首先,应当加大农村人口以及社会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落实的力度,尽管我国城镇经济仍然处于二元结构,也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产生一定影响,然而养老保险是需要一个长期且漫长的过程,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要结合不断的将养老保险落实到真正实处,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养老保险的参保活动中来,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减少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其次是要针对养老保险采取统一的管理模式,包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养老保险的缴纳机构等,实现养老保险的统一化管理。最后是在统账结合的模式方面应当提升个人账户比例,提升员工退休后的享受待遇标准,以便于更多的人力资本的积累,缓解人口老龄化家居带给养老保障制度的冲击。
六、结语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想要更好的建设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就应当正正视我国城乡经济模式问题,由于当下现行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低、保障水平不均衡等情况对人力资源方面也产生严重的阻碍,因此,要针对养老保险在城乡经济、统筹层次以及保障模式方面加大力度,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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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曦.养老保险模式选择对人力资本形成的影响分析[D].江西财经大学,20xx.
[3]洪涛.社会保险制度对我国人力资本积累的影响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xx.
[4]王丽.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力资本投资、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xx.
[5]张新新.社会保险制度对我国人力资本积累的影响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xx,08:5-6.
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大全 篇2
在国内,建筑工程保险普及率不及一成,但自90年代以来,我国建筑工程险的普及率却是稳步增长的。我国相继颁布了《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建筑工程险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创造了条件,也为建筑工程保险监督制度也在涉外领域之外的工程项目中得到了一定的运用。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数据,2000年工程保险金额,同比增长16%;2001年工程保险金额,同比增长28%;2002年工程保险金额,同比增长21%;根据上文2009年《中国保险市场年报》可以知道,2009年工程保险金额同比增长31.6%。由此可见,将建筑工程保险制度作为建筑工程的监督机制,并且以此来使建筑市场更加规范化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内建筑参与方(施工单位、施工分包单位、设计方、咨询单位)的应用。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推行面临的困难
1.政府法律法规完备性不足。建筑保险制度在国外已有80多年的历史,然而在我国仅仅是在80年代引进国外工程经验才将建筑工程保险制度一并带入。在众多欧美发达国家已有法律条文规定,建筑工程各参与方如未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意外伤害险、职业责任险等险种,则不能参与投标竞标。国家在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中。也仅仅是将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作为强制性的保险,这样的结果导致了国内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推行较难,也致使了国内保险险种单一。所以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保险做出强制性规定的迫切性可见一斑。
2.建筑参与各方建筑保险制度思想意识不足。由于风险事故造成巨额损失,毕竟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因为如此,在施工单位参与方的思想中,为一个小概率事件单列一项风险管理费必要性有待考虑,认为风险管理费为“额外支出”,徒劳无用反倒增加工程成本。抱着这种思想在承接工程项目的项目参与方不在少数,建筑保险投保人不去主动寻求风险转移,使投保人与保险人形不成互动,成为了建筑保险制度推行的障碍。
3.保险机构发展缓慢。保险机构在建筑保险制度中作为保险人而存在。保险人不仅仅进行清算赔偿,还应当充当建筑工程项目参与方之一,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指导监督。只有这样,保险机制才是完善的、完备的。现今在国内,保险机构仅有清算赔偿的职能,未能履行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指导监督职能。这样一来,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建立不起信任关系。由于缺少工作方面的沟通协调,在发生事故需要进行清算赔偿时,双方不免出现意见分歧,影响相互之间的合作,也因此使双方的信任程度更加降低,对后续工程继续投保建筑保险必然会产生影响。
利于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推行的可行性措施
1.政府相关政策法规的规范引导。由于建筑工程保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相对于普通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有很多不同之处。例如,投保承保金额一般较大、承保风险众多、保险人主体较为复杂。鉴于上述种种原因,使得保险机构与建筑参与方都不愿意投入更多成本来通过建筑保险来转移风险。这就需要通过政府在一定层面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建筑保险制度进行保障。追溯我国引入建筑保险制度的原因是,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中,工程保险才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引进我国。之所以形成国际惯例,则是由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建筑工程保险制度列入了合同条款中。我国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对建筑工程保险进行宏观的管控,避免建筑各参与方因为成本问题而抱侥幸心理放弃投保,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们建筑市场险种单一的顽疾。
2.保险机构自身发展有赖于保险人才。在上一节中提到,现今在国内建筑市场中,保险机构仅仅履行风险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后进行鉴定清算赔偿的职能,而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以及大危险性施工方案的制定与投保人沟通交流较少,这样会直接影响保险机构的经济利益,也会间接影响到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任关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关键一点就是保险人才缺乏致使保险机构服务不到位。建筑工程是一项多元化的工程,包含工序、材料、质量、安全等等复杂繁多的元素。涉及到建筑保险,保险人不单要有扎实的保险理论知识,更要有工程管理、安全管理以及工程成本造价方面的知识,而这种人才目前在国内非常稀缺,保险机构更是不情愿投入资金来招揽,致使保险机构的业务能力遇到瓶颈,造成建筑保险板块的空白。时代在发展,我国教育也应该顺应潮流,不妨开辟建筑保险专业的先河,为我国建筑保险业界输送更多的栋梁之才。
3.放宽外资房地产企业进入国内条件。说到外资房地产企业进入内地,便会想到热钱流入、人民币升值、通货膨胀、投资性需求增强、房价上涨、刚性需求群体受到冲击等等一系列问题。外资流入的确会给中国国内经济市场造成很多冲击。然而,外资房地产进入内地,无论是与国内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开发,或者是独立开发都能对建筑保险制度的推行起到一定的帮助。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建筑保险制度在建筑市场经过80多年的发展,已经得到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其无论是在本国,还是进入中国,建筑保险制度都已经作为企业惯例存在于工程项目中。国内建筑市场完全可以继世界银行投资项目之后,第二次引进外资企业的先进管理方法,使国内建筑保险制度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结语
我国建筑保险发展近30年以来,在建筑工程中得到的应用一直不温不火。建筑工程保险制度是使我国原本显得混乱无序的建筑市场变得井井有条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建筑市场与国际接轨、与国际融合度的重要指标之一。2002年中国加入WTO之后,一切商业活动、商业贸易都在逐渐与国际标准化看齐,建筑产业作为我国现今的支柱产业之一,如果与国际标准脱节必然会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所以无论是政府、保险机构还是建筑工程项目的各个参与方都要行动起来,齐心协力致力于建筑保险制度的推行普及中来,建筑保险制度的全国性推行刻不容缓。
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大全 篇3
一、现阶段农民工工伤保险在我国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滞后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从立法角度初步建立,然而在《条例》中没有清晰界定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如何解决、解决主体等,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领域基本上属于一片空白。而且参照城镇职工稳定的月薪薪酬制度制定的支付标准这一规定从文字上将农民工利益排除在保障体系之外。我国农民工由于和土地依然保持一定的纽带和经济联系,农民工的职业性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表现为随着农业季节变化而流动的特点,企业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计算和支付的也有其自身特点,和城市稳定的职工有所不同。但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工伤保险条例》,针对农民工保险赔偿的标准制定是参照城市职工稳定工作和相对固定的薪酬体系而制定,因此并不能简单地应用于农民工群体。农民工自身随季节性流动性的特点,使得其工伤保障的收入指标与城市职工有明显的偏差,因此也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权益标准。
(二)执法不严,无法做到坚实有理的监督
从表面上看,农民工工伤保险是属于社会保证的一部分,应该和其他社会保险一起统一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但实际操作管理上,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没有相关联系。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进而减少工伤事故和补偿。然而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无法发挥工伤保险促安全的职能要求,大多数工伤保险是与医疗保险机构相挂靠,安全生产工作缺少监管机构。部门职能的重合导致工伤保险问题产生时责任不清,职责不明,效率低下。
(三)固有思想严重
我国的工业化进程是伴随着牺牲农民利益的代价这一歧视性政策发展的,城市政府考虑的重点是本城市居民的既有利益,城市管理者通常忽视或忽略农民工的权益,甚至往往针对农民工群体采取限制和排斥的政策。特别是农民工聚集量较高的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产业,长期以来追求的是以低成本创造高利润的盈利模式,因此企业处于节约用工成本的角度,使得企业主往往牺牲农民工利益,避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降低企业成本。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自身缺少法律意识,当利益受到侵犯时不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应有的权益,缺少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认识,也使自身陷入被动的境地。
(四)社会排斥导致农民工群体处于社会弱势阶层
社会排斥是指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二级劳动力结构体系下和单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歧视,而逐渐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群体,孤立无助缺少维权途径,并且这种排挤可以通过社会“再造”而进一步累积并传递下去。在城市中的劳动力市场,普遍存在企业或者用人单位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的现象。农民工所处的工作环境条件恶劣,休息时间少,劳动强度高,获得劳动报酬不稳定,社会缺乏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在劳动过程中也缺少安全和防范措施对人身安全提供有效保护,在现实中农民工如果出现工伤伤害,无法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赔偿。城乡二级社会制度为城市人和农村人贴上的标签,使得即使农民工和城市人做着同样的工作,身份的差异依然将农民工划在正式劳动力市场之外,这种分割就产生歧视。农民工在非正式劳动市场寻找到的就业机会,自然缺少种种应有的健康、福利、安全保障,在政治少缺少维护利益的诉求机制。
(五)农民工职业的流动性
农民工的劳务关系紧紧依附于市场需求,与企业雇主的雇佣往往随着工程业务的完结而完结,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双向流动,哪里有工作机会就流向哪里,缺少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这种职业流动性和现存的工伤保险基金区域跨省流动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农民工因工伤事故原因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无法转移保持原有的保险关系。
二、针对我国农民工保险体系的改革建议
农民工工伤保险内容涉及领域广,同时农民工自身的特点流动频繁也使得工伤认定及补偿的类型种类也需要多种多样。围绕工伤保险,应该建立起涵盖安全生产、工伤风险预防以及职业康复等多方面内容的系统体系。因此农民工工伤保险应该是一个包含伤害医疗保障和现金补助、涵盖工伤责任赔偿和风险防范的系统体系。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无过失认定原则:无论农民工在劳动或者生产经营中受到何种伤害或导致何种疾病,应由国家社会保险机构承担补偿的'责任,无论伤害责任由谁负责,受害当事人都应得到补偿。这样不仅受害者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也可以保障企业或雇主利益,利于用人单位开展和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个人无负担原则:农民工工伤保险经费应由企业或雇主缴纳,社会及政府承担保险经费,农民工人人无须做出经济承担。社会与企业风险分担原则:社会及企业建立保险基金,由社会集中调配使用,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首先对企业应明确其缴费义务,企业必须承担对农民工的职业保障,以立法形式强征性缴纳保险费以建立保险基金库,再经由社会建立的保险机构再分配,共同承担风险。自由流动原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域性统筹制度与农民工自身高流动性之间的矛盾是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特点,农民工工伤保险账户应实现跨市、跨省的自由转移,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账户使用不受地区区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伤保险权益。
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几个方面:
1.完善立法,有法可依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建设,从法律层次上完善明晰农民工工伤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障体系。在总原则下,各地区根据各自身经济水平发展和社会保障程度制定符合条件的地方法规。加强并细化惩罚措施和力度,建立相配套的惩罚机制,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做到有法可依,增加违法成本。
2.强化执法,提高参保率企业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对农民工群体缴费参保,明确工伤保险的责任人和收益人,并通过强制性手段严格监督用人单位为雇佣的所有农民缴纳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有效落实参保缴费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定时检查企业缴费情况与被雇佣农民工人数,进行调查统计。对违反企业除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另外,可以通过建立准入机制对企业进行有效控制,只有为农民工参保才可以获得相关经营权利。
3.放开户籍制度,消除社会排斥取消身份的歧视,为农民工提供工商保险是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的体现。长期以来,由户籍制度带来的身份不平等剥夺了本应该属于农民工部分的社会保障。使得农村人口在经济、医疗、保险、教育等多方面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承担更大的风险。逐步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现“同籍化”。消除因户籍带来的资源限制。
4.建立可自由转移流动的保险账户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域性统筹制度与农民工自身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形成天然的矛盾,该矛盾是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要适应农民工流动性特点,农民工工伤保险账户应实现跨市、跨省的自由转移,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账户使用不受地区区域的限制,跨省市享受工伤保险权益。
5.预防为主,辅以保障进一步挖掘农民工工伤保险机构的作用和功能,深入挖掘资金上的优势,结合社会其他机构资源,从上下游深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伤和职业病预防、事故防范等服务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对特殊行业和岗位提供防护措施。同时加大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普及和职业疾病预防知识的培训,与相关科技单位合作,提高风险防范和预防水平,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几率,逐步进入预防—减少事故—减少工伤赔付—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预防的良性循环。
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大全 篇4
摘要:在国家医疗方案改革及实施的过程中,其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得到了系统性的推进,而且,参保人员的覆盖面积也随之增加。文章在研究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将医院医疗保障管理作为研究的重点,对医疗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的优化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旨在通过建议优化,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综合性发展。
关键词:医疗保险管理论文
随着医疗事业的改革及发展,医疗保障技术逐渐成为社会经济运行及制度革新的基本要求,通过医疗保险管理问题的建立,可以有效完善社会的核心发展,并实现制度成果的充分体现。通过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及完善,可以促进社会的稳步发展。但是,在医院医疗保险制度构建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制约性的问题。因此,在现阶段社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在促进医疗保险制度优化运行的基础上,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从而为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构建提供创新性的依据。
一、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问题的现状分析
(一)医保患者对医疗需求的过度
在现阶段医院体系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医保患者对医疗需求过度的现象,其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一些地方性医保政策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存在着医保患者在普通门诊中不能接受报销或者报销比例非常低的现象,而且,需要在住院治疗的过程中,根据选择的医疗项目进行医保问题的分析。但是,对于一些医保患者而言,为了满足医保申请需求,会强烈要求住院治疗,便于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这一现象的出现也就为医保管理造成了制约性的影响。第二,对于一些慢性病以及多发病的患者而言,在其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会出现反复治疗的现象。他们一旦入院就会要求长期住院治疗,并进行全身的彻底检查,导致医院的资源出现了严重浪费的现象。
(二)医院医疗服务系统的限制性
医院医疗体系主要服务于医疗服务机制,但是,在医院医疗服务系统优化中存在着医疗服务过度的现象,其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一些医院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小病“大治”、轻病“重治”的现象。对于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而言,主要采用了按“病种定额”的制度拨付方式,所以,对于一些病情较弱的患者会采用价格较高的治理方式,使有效获得额定结余的费用支出,这种现象的出现会严重影响科室的收入。其次,对于一些医院而言,在治疗医保患者的过程中,需要对医疗费用进行系统性的统筹,但是,在医保系统基金安排的过程中,存在着定额给付的医院运行理念,有效采取严格管理的制度机制。由于在医疗保险制度机制构建中,更为严重的会过度进行医疗填补,有效降低了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资源浪费现象。
二、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完善医保管理制度的管理机制
在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有效完善医保管理的组织机构,实现医保管理制度规范的有序性,并根据工作职责以及工作任务的定岗执行,进行医保管理制度明确分工。医院中的医保办应该认真学习各项医保政策制度,保证患者政策咨询的合理性,而且也应该认证落实医保制度机制,通过对社会中各个医保服务体系的支持,完善医院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发展。因此,在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其具体管理系统的构建可以通过图一所示。第二,科学完善规章制度管理机制,规范医保制度的服务性。在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确定中,应该实现定点医疗与传统医疗服务的有效结合,保证医保管理制度的补充及完善。对于医院而言,在保险制度构建中,也应该研究出高效的医保服务管理模式,保证质量标准化的系统考核。
(二)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合理宣传
伴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医院体系所面临的患者大多数是医保患者,所以,在现阶段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及明确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完善并加强医务人员的医保政策培训,并通过积极的医保政策宣传,构建系统的医保政策宣传制度。第一,医院中的医保经办人员应该及时掌握新医保的动态发展体系,及时向医院主管领导进行医保工作的汇报,结合医院自身发展的实际,构建最优化的制度服务体系。第二,有效提高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的重视程度,构建宣传制度机制,并在此基础上保证医保工作制度构建的顺利进行。对于医院的相关人员而言,应该每年定期举办医保政策宣传班,及时优化医保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机构中的问题,实现医保管理制度的有序有效进行。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医院医疗保险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该针对医疗保险政策的基本规定进行医保活动的管理,适当的进行管理对策的设计,全面增强医疗保险政策的服务理念,促进健康性医疗管理系统的设计及优化。对于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机制而言,应该在制度管理中构建科学化的管理措施,将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细化分析,发现医院保险经济的全新增长点,从而为医院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构建系统化的技术指导。
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大全 篇5
一、引言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它不仅是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生产发展。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但是相关立法仍滞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医疗保障显现出了诸多问题,尽管一直在摸索和改进,仍避免不了产生公平性无保障、覆盖率低及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并规范其行为。
二、我国医疗保险立法现状
199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并进行试点。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全国范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此时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时期。《社会保险法》于20xx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截止到现在我国还没有颁发相应的有关社会保险的其他相关法律条文。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仅仅依靠分散在《社会保险法》中的一些零散的条文规定和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医疗保险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有一些由地方制定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例如《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等。
三、健全医疗保险法的迫切性
完善的医疗保险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保障制度完善的重要保障,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实践性强的医疗保险法可以使各地医疗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医疗保险法,现行的相关医疗保险立法也存在较多缺陷,各地区医疗保险制度差异明显且管理较为混乱,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医疗保险制度深化改革产生很大负面影响,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公平性大打折扣。目前为止,《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是我国医疗保险立法的最高形式,另外还有一些位阶较低由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医疗问题关系到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繁荣。所以,出台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和医疗现状的医疗保险法的出台已迫在眉睫。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保险立法化的对策
(一)尽快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我国的医疗保险体制尚不够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还需进一步改革,仅仅依靠《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以满足不了当前社会需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已日趋提上议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是在坚持《社会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详细规定医疗保险相关内容。在制定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时要坚持三个出发点:第一,以《社会保险法》立法原则为起点;第二,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第三,具有前瞻性,能与时俱进。与此同时,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统筹及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业转移人口的医疗保障权益市民化问题在具体细节制定过程中要认真考虑。
(二)提高医疗保险的立法层次
除《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外,现行的医疗保险法往往局限于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而且这些医疗保险改革仅仅是试点模式,不同地区出台的政策及提出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大差异,缺乏统一性,由于立法层次较低且相对滞后,使得相应政策及法律法规不具有全国性和权威性。要想使医疗保险立法真正起到实际作用,用之于民,应改变这种分散式的行政立法,实现向相对集权的机关立法过渡。再者,要树立医疗保险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综合地方试点立法经验,统一制定适合全国的医疗保险法。
(三)加强与其他法律相衔接
医疗保险立法涉及的主体较多,包括医、药、患、保等,立法内容涵盖了保障的对象、相关筹资机制、待遇水平和基金管理等。在医疗保险立法过程中,不但要遵循《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原则,保持与其政策的衔接,更要加强与其他法律相结合,比如要注意与刑法的衔接。在社会生活中,医患关系产生矛盾的问题时有发生,医患信息不对称,同时也产生一定的道德风险。为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顺应时代需求,医疗保险立法不仅要具有前瞻性,更要与其他法律做好衔接,为医疗保险法的适用性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结语
目前,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相关医疗保险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在构建社会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进程中将会与困难和挫折并存。医疗保险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需要社会各界加以重视并认同,只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该项立法才会越来越光明、越来越完善。
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大全 篇6
【摘要】目的探讨武汉市学龄前儿童医疗保险参保率及其影响因素,为提高武汉市学龄前儿童医疗保险全覆盖提供政策建议。方法通过结构式问卷法调查武汉市硚口区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814名学龄前儿童。资料采用描述性分析及卡方检验、二元Logistic进行分析。结果武汉市学龄前儿童医疗保险覆盖率为66.8%,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及商业保险构成比分别为57.4%、26.5%及24.6%。儿童户籍、月龄、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及监护人职业对儿童参保的影响方面,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结论流动儿童、1岁以内儿童、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及监护人职业是阻碍儿童参加医疗保险的主要因素。建议消除户籍因素对儿童参保限制、1岁以内儿童随父母无条件参保及加强儿童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有助于尽快实现儿童医保全覆盖的医改目标。
【关键词】学龄前儿童;医疗保险覆盖;影响因素
城镇职工、新农合和城镇居民3大医保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标志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形成。但纵使在现有制度中,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作为“居民”的一部分,其参保仍然是“自愿”的[1]。研究发现,新医改政策实施后,我国5岁以下儿童参保率在2010年达到62%,但与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仍有较大距离[2]。本文通过调查武汉市学龄前儿童医保覆盖情况及其影响因素,为促进武汉市尽快实现学龄前儿童医疗保险全覆盖提供政策建议。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按经济水平从武汉市硚口区的11个社区中选取汉正街社区、宝丰街社区、长风街社区、韩家墩社区、宗关社区和古田社区这6个社区为样本点。从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儿童管理手册按年龄随机抽取150份儿童进行问卷调查,实际完成有效问卷814份,有效回收率90.4%。
1.2调查方法
在中国儿童医疗保障现状研究(项目编号:YH601-11.MCH)项目的基础上,完善课题组设计的结构式问卷,以此问卷来调查被抽取的学龄前儿童的监护人,问卷的重测信度较好(cronbach's系数=7.2)。问卷内容包括儿童家庭的社会经济学因素、儿童参保情况和服务利用情况。所有调查由培训后的3名研究生和5名本科生于2014年7-8月实施,同时对6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进行访谈,访谈内容包括儿童医保覆盖率及类型、影响参保因素等。
1.3数据整理与分析方法
采用Epidata对数据进行录入和整理,运用SPSS13.0进行数据分析,Excel处理表格,采取描述性分析,卡方检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作统计学处理,分析儿童参保的影响因素。
2结果
2.1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共调查814名学龄前儿童,其中常住儿童520名(63.9%),流动儿童294名(36.1%),平均月龄为31.82±21.7月;88.7%的常住儿童是城市户口,27.6%的流动儿童为城市户口(P<0.01);常住儿童看护人是全职的比例(75.8%)明显高于流动儿童看护人全职比例(62.9%)。总体来看,有33.2%的儿童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并且流动儿童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比例(42.9%)远高于常住儿童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比例(27.7%)。
2.2武汉市学龄前儿童参保类型分析
在544名参保儿童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占57.35%(312人),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占25.92%(141人),参加商业保险的占24.63%(134人)。可见,商业保险已成为儿童医疗险的重要补充。
2.3学龄前儿童参保影响因素分析
从单因素分析中,将有统计学意义的变量纳入二元Logistics回归模型中,统计结果发现,随着儿童月龄增加,儿童未参保率下降,1~12月儿童的未参保概率是49~60月儿童的2.82倍(P<0.01);城镇儿童未参保概率是农村儿童的1.96倍(P<0.01);父母均外出务工儿童的未参保概率是父母均在家儿童的1.65倍(P<0.01);监护人无职业和兼职的儿童未参保概率是全职监护人的1.36和1.89倍(P<0.001)。
2.4学龄前儿童未参保原因定性访谈结果分析
对儿童监护人调查结果显示,24.44%的儿童监护人认为,因为不知道儿童可以参保而导致儿童没有参加任何医疗保险。11.48%的监护人反映由于户籍限制而不能参加医疗保险;8.25%的监护人反映由于儿童错过参保时间而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由于家庭经济因素导致儿童没有参保的占5.19%。
3讨论与建议
3.1儿童参保的影响因素分析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武汉市学龄前儿童医疗保险覆盖率为66.8%,参与的保险类型主要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及商业保险,参保率分别为57.4%、26.5%及24.6%。影响儿童参保的主要因素为户籍制度、儿童月龄、家庭经济状况及对政策的了解情况。
3.2户籍因素阻碍流动儿童参保
流动儿童的医疗保障一直是困扰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的难题。在我国,低收入家庭,特别是非本地户籍的家庭,其子女在医疗保障方面已成为最脆弱的人群之一[3]。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在原有户籍所在地参加了医疗保险,但在务工城市因户籍制度问题享受不到医疗保险。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城市流动儿童和年少的婴幼儿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概率更大[2]。流动儿童的家庭多数收入低,生活环境及卫生条件差,健康意识不够,其患病率一般高于本地儿童[4]。所以,政府应采取相应政策对其保障,如非本地户籍的儿童家长,只要有一方在务工地工作6个月以上,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子女就可享受该地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受户籍限制;也可根据地区划分,设定外来务工人员与其子女可以直接参加定点报销的社区或医院,减少报销程序等。
3.3新生儿是医保覆盖盲区
研究发现,随着儿童月龄增加,参保率逐渐上升。新生儿的参保率较低,原因可能是国家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需在一定时间以县为单位统一办理,且新生儿只有及时入户,才能享受医保福利。但新生儿时期儿童致病率高,易发大型疾病,形成灾难性支出。2014年上海地区新生儿先心病的发病率高达26.6‰,其中,重症先心病的发病率为3.5‰[5]。若没有医保的新生儿患病,很多家庭就要承受巨大的经济负担。许多国家为保障更多儿童的健康权益,制定了许多相关政策,如新加坡规定新生儿自出生起自动参加大病统筹保险[6]。在德国家庭,若儿童父母月收入如低于法定义务界限,那么儿童作为联保对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可直接享受免费待遇[7]。这些都为我国医保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如新生儿在出生的3个月内,只要母亲在孕期有医保,新生儿可以不落户就能享受医疗保险;或者设定专门的部门来管理新生儿的医保,在新生儿出生的3天内,只需提供其父母的户口本就可参加医保。
3.4经济因素是阻碍儿童参保不可忽视的因素
据统计,在2012年中国儿童治疗费用中,家庭筹资占65.88%,可见我国针对儿童健康的公共筹资保障力度仍然不足,由此给家庭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8]。据美国学者研究显示,扩大医疗保险范围对于促进儿童健康水平和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均有积极作用[9]。本研究显示,父母均未外出务工及父母均有职业的儿童,参保率较高,从而可以看出,家庭收入对儿童参保率有较大影响,低收入家庭更需要得到政府的关注。在就业方面,政府可以给其父母提供一定的帮助;在政策方面,应该给低收入家庭减免参保费用,帮助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参加医疗保险。
3.5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是促进儿童参保的有效手段
我国在对医保的宣传方面还不到位,许多人都不知道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阻碍儿童及时参保[10]。一方面,建议国家采取强制形式让所有儿童无条件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通过社区平台加大宣传力度。美国的亚拉巴马州儿童医疗保险项目非常成功,其原因之一是对医疗保险的推广,他们采用多媒体宣传、社区组织等方式让居民了解儿童医保的重要性[11]。建议我国也应该以社区为单位开展医疗保险的宣传活动,在电视、广播及网络中作推广,以此让更多的家庭弄清楚医保的重要性、医保的基本知识及报销流程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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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大全 篇7
摘要:“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是社会保险事业的基本方针,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以及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与时俱进,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仍存在不足。本文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深入研究,提出提高基金预算体系的管理能力、完善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完善基金监督体系等突出问题,并在文中探讨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及方法,给社会保障事业的统筹谋划提供些许方向,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法治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优化措施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下,为使财务资金更好的支撑社会保险,所建立的一种用于支付社会大众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固有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随着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重视程度的上升,相应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应运而生,保证各项基金足额发放、确保社会群体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已成为社会保险事业的主旋律。新会计制度下,合理编制基金预算,强化收支预算执行也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重要任务,为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分析,稳妥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中占领一席之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社会保险事业尤为注重全面降低基金运行风险,通过制定内部监督制度、优化基金管理内容、提升基金建设水平,进而推动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现状
(一)基金预算体系管理力度不够
虽然各地政府及各级人社部门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基金预算体系的管理力度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预算编制方法较为落后,仍在使用以上年决算为基数,结合本年度增长率,从而确定预算指标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预算编制的系统性和科学性;(2)社会保险缴费周期过长,拖欠缴费现象严重,难以保证基金预算的平衡性;(3)基金预算收入来源模糊,基金结余资金的投资收益未在基金预算中反映,收入列示不完整,可能存在腐败现象,不利于对基金预算收入的管理,进而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产生不良影响[1]。
(二)保障制度尚未完善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具有“内在稳定器”的作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成长时期,现有制度仍需完善。其一,生育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狭窄。在就业过程中,许多职业女性因生育的问题,就业成为职业女性的难题。同时,不同地区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同,没有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呈现不均衡性。其二,工伤保险注重物质保障,对因工伤而不能继续工作员工的康复保障不够。此外,工伤认定标准不清、内容不全,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兴起,高危行业的工伤频发,由于工伤认定标准不清,导致工伤保险的运营管理不规范,职工得不到充分保障。我国目前对工伤的认定内容有十项,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工伤的表现形式远远超出这十项内容,因此,工伤认定的内容需要完善。
(三)基金存在贬值风险
随着社会保险基金覆盖面积扩大,民众参与社会保障的人数逐年增加,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刻不容缓。社会保险基金具有长期性,属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部分地方政府和人社部门未意识到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简单的进行基金收付管理,降低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回报率[2]。同时,社会保险基金数量庞大,经常被用于应急事件,存在乱用、挪用现象,使财务风险程度上升,难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由于基金数量巨大,银行为提高自身竞争力,通过各种优惠政策吸引民众存储保险基金,这类基金存储周期较短,同时受到通货膨胀和利率浮动的影响,社会保障基金存在贬值风险。
(四)基金财务制度监管有待加强
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现状来看,监督体系的作用被弱化,监督过程相继出现问题。第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监管不到位,内部监管人员岗位职责不明晰,不能保证预算编制和决算的完整性,预算执行阶段监督力度不够,不能及时发现预算方案在落实过程中的具体问题,阻碍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体系的完善。第二,基金支付管理缺乏有效监管。随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普遍落实,基金支付面临着被恶意欺诈的风险。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部分退休人员多次跨省缴纳养老基金,过多领取养老基金;有些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提前申领养老基金;甚至有些人员死亡后,其亲属不报停,继续申领退休基金等。以上问题发生的主要因素是在基金支付管理过程中缺乏严格的监督管控,导致基金支付的欺诈现象频发。第三,对会计核算体系监管力度不强,不能及时监督财务人员处理基金欠缴费问题,使财务风险程度加深,制约着财务管理制度的日趋完善。
二、优化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提高基金预算体系的管理能力
基金预算体系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保障,完善的基金预算体系不仅可以满足当下社会整体要求,还能为未来预算体系的创新奠定坚实基础。首先,转变传统基金预算编制方法,综合应用预测法、增长法等,根据零基预算原则,将保险缴费人数、缴费率、缴费基数等数据按照科学方法进行计算,从而得出本年度预算指标,增加预算指标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其次,地方政府和人社部门应加强征缴力度,应用强制力和约束力加快社会保险缴费进程,缩短缴费周期。同时,人社部门需提高对社保征缴情况的关注程度,承担收支平衡责任。最后,将基金预算的收入全部纳入基金预算体系,不仅要将新增的预算收入及时纳入,还要重点关注社保结余资金投资收益的纳入,不仅可以保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的完整性,还能有效避免不当行为,完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体系。
(二)完善保障制度
人社部门需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对制度的不足之处加以完善。针对生育保险制度问题,人社部门需适当扩大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给予职业女性更多就业权利,同时,需加强对育儿假期的待遇关注,适当延长男性带薪假日,减少家庭压力;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险待遇及制度,降低各地区间差异,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问题,人社部门需先建立工伤防范措施体系,提高职工对工伤风险的认识,减少工伤发生的概率;对于因工伤而不能继续工作的职工,人社部门需将物质保障与康复保障并重,适当承担员工的部分康复训练费用;针对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进行评价和认定,明确工伤认定标准,规范工伤保险金的运营管理,对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进行评定,也能增加工伤的认定内容,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提升民生的幸福指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条件。
(三)促进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其核心在于基金的收支管理,要提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就需要不断优化基金管理水平。各地政府及人社部门需充分认识到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结合社会保险基金当前情况,加强对财务人员综合素养的培养力度,精准制定收缴实施细则,强化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化建设,改善基金收支管理能力,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进一步促进社会基金保值增值。此外,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引入商业化机制,适当利用商业保险为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提供更多保障,拓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将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持续扩大社会保险基金范围,在确保投资渠道安全的同时,降低基金财务风险,增加社会保险基金价值。同时,将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家宏观调控对其影响,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效用,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降低基金财务风险[3]。
(四)建立健全基金监督体系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监管体系,不仅为基金政策贯彻落实提供有力的保证,而且为日后社会保险基金创新打下坚实基础,各地政府及人社部门需从各个方面完善基金财务制度监督体系。一方面,需加强对社保基金预算的监管,结合基金政策实施情况,落实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明晰内部监管人员职责范围,积极参与基金预算的编制和决算,协助决策中心制定合理的预算方案。另外,强化对预算方案执行的监督,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时动态监控,切实改进预算方案的不足之处,推动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另一方面,严格监督控制基金支付管理体系,维护个人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发放各项基金人员的参保信息依次核实,确保其医疗状况、退休年龄、失业证明、工伤认定、生育情况等信息真实有效,各省联动,避免骗领、冒领、多领保险基金现象发生。同时,强化对会计核算体系的监管,建立内部审计小组,定期检查基金财务制度落实情况,及时督促财务人员处理欠缴费现象,保证基金收支平衡,降低财务风险,进一步促进基金财务制度监管体系的完善[4]。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与社会保障事业的稳步前进息息相关。社会保险体系应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断探索实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目标蓝图。在积极完善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过程中,社会保险事业仍然存在基金预算体系管理力度不够、保障制度尚未完善、基金贬值风险、基金财务制度监管有待加强等重点问题。各地政府及人社部门需严肃对待上述问题,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实际情况,切实解决以上问题,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创新添砖加瓦,也为社会保险事业的稳步前进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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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大全 篇8
摘要: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企业的不主动缴费以及国家制度上的不健全等原因,绝大部分农民工无法享受到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这将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政府应逐步解决城镇和农村不同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降低社会保险的参保门槛,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能够覆盖全体农民工。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险 改革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现状分析
(一)关于农民工概念的界定
对于农民工的概念,学术界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农民工是中国特有的词汇,国外有的叫劳工,还有的叫移民工,农民工在英语中叫“ImmigrantPeasant”(农民移民)。西方社会与中国一样,都在某一历史阶段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劳动力,也就是我们称呼的“农民工”,它是指大规模的离开自己的原先居住地进入到城市中去的现象。
笔者认为,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一个社会群体,其产生的条件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历史条件,它产自于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制结构,从广义上讲,农民工包括两部分群体,一部分指拥有本地农业户口并且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企业务工就业的的农村劳动力,另一部分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进入其他城镇进行务工就业并且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从狭义上讲,农民工就仅仅指后一类外出务工人员。综上所述,笔者把农民工定义为,现有的农业户口人员,在户籍所在的乡、镇企业或远离户籍外出其他城镇务工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我国,农民工的数量正向着逐年递增的趋势上升。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方面的现状
社会保险是政府在劳动者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向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能缓解投保人所处的困境,维持其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截至目前,农民工参保率普遍偏低。最新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调查”表明,虽然目前各省市都对企业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提出了要求,然而这一政策不仅没有得到企业主的拥护,也没有得到广大农民工的支持。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而接受调查的农民工,83.2%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90%以上根本就没参保。一份最新调研显示也表明,目前我国农民工参保率仍偏低,在“五大社会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每年的退保率又在40%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时至今日,即使参加了社会保险,有些地区却出现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低而退保率升高的现象。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所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参保方式、具体政策上的不平衡
尽管各地政府一再强调和落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并为此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各地区的政策差异性较大,参保条件、方式及参保率都出现了地域性的差异和严重的不平衡现象。而农民工参保率低,已成为落实农民工参保问题的根本症结。而导致参保指数低的原因具体如下,一些乡镇政府为保证其政治、经济效益盲目的进行招商引资,由于农民工参保手续繁琐,成本较大,一般乡镇企业对于这些问题都相对敏感和不情愿。因此一些乡镇政府经常以“农民工不参保”作为招商引资的先决条件,从而损害了农民工的自身利益。
其次,一些乡镇政府虽然积极倡导乡镇企业为农民工投保,但农民工主观意识上不认同社会保险给他们带来的巨大利益保障,也导致了参保率较低的现象普遍发生。年纪轻的农民工认为自己身强体壮,他们往往认为:趁年轻多挣些钱才是硬道理,一方面养家糊口,一方面作为自主创业的原始积累,因此,这一类农民工群体更看重眼前利益,一般不会为明天的“钱”在今天“买单”而又因其年轻,发生重大疾病的几率较低,其就医方面的支出水平较低,从而会弱化其忧患意识,普遍不会为年老后的就医问题考虑过多。而中年的农民工虽然具备一定的忧患意识,但由于家庭负担过重,即使企业愿意给他们办理保险,他们所得的收入已经无力支付社会保险的自缴份额,因此,这一类农民工群体往往希望企业给他们多涨些工资,一般也不会考虑个人的社会保险问题。
再者,就业压力的增大,从城市逐步蔓延的乡镇、农村,农民工群体往往在务工就业中处于被动的位置,由于自身的文化素养不高,特别是对于那些专业技能不突出的群体往往只能从事替代性较强的简单工作,因此,这一类群体往往在就业上没有选择的权利,为了挣钱,只能向招聘企业委曲求全,周而复始就导致了参保率低等问题的恶性循环。
(二)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特征与社会保险体制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农民工另一个更为突出的特征就是其就业的“流动性”。由于其流动性较大,对于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而言,是基本无法满足其长期缴存和投保的。这也是农民工普遍不参与社会保险的根本症结。首先,由于农民工的就业流动性较大,导致其不可能在每一个就业单位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社会保险的缴存,计划了流动性与社会保险体制的矛盾。其二,由于其就业的流动性,所带来的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问题。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规定:“养老保险的统筹单位为县市级,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这就导致了这样一种现象发生,一是社会保险手续在超出县市级转移上没有明确的`受理单位,这就加大了社保关系转移的难度,使办理手续的更为复杂。二是由于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大部分农民工不可能在同一城市连续缴纳十五年的养老保险。因此,日后很难享受到参保的待遇。
综上所述,农民工群体出现的社会保险问题不仅受到个人主观意识的制约,而根本的问题则是农民工的工作流动性与社会保险体制间的矛盾问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对策与建议
(一)社会保险体制改革是解决农民工参保问题的根本途径
引导社会保险体制改革,逐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要求。
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特征,必须改变社会保险体制现有的城乡统筹体制,只有改变现有的城乡统筹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异地就业参保手续的复杂性和不连续性。与此同时,简化社会保险的转接手续,建立全国范围内的集中缴存和管理系统,从而减轻企业对农民工投入保险的压力,推动企业积极响应农民工参保的社会号召,逐步实现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时,不仅转移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转移其社会统筹资金。从而使农民工真正的享受到在全国范围内任何城镇都可以办理续缴、补缴等社会保险相关工作,便于农民工流动到其他城镇或回到户籍所在地之后,能够尽快地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现工作地或原居住地以完成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并且累计缴存十五年后,农民工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及非户籍所在地的,凡是有过缴存记录的城镇都可以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的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同时,实现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完善城镇居民的户籍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快城镇居民信息共享,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工作适应市场经济信息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
(二)提高农民工自主意识,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监督机制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体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自主意识,转变其旧观念,普及社会保险知识,使农民工群体了解社会保险,通过各项针对农民工便捷有利的体制改革及措施的实行,让农民工真正放心的办理社会保险,并且对于那些已经参保的人员,加强其后期的社会保险工作,这类群体是我国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先进群体,其对于广大农民工的感召力、影响力较大,使他们能够现设说法,有效改变农民工的陈旧观念。同时,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农民工开通绿色通道,实现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广大农民工群体的参保工作负起责任,农民工的有序发展直接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等社会和谐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其的投入和管理;
与此同时,还必须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不仅对农民工得雇佣企业实行强制性监管,而且要对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严格监管,监管部门要勇于承担,完成企业和社保部门的双重监管工作,从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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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大全 篇9
一、企业社会保险体系构建的意义
(一)支持企业长久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要想实现其长久、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稳步、扎实地做好保险管理,为员工提供安定、长久的保障,传统的国企保险未能纳入社会管理体系,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将企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不仅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同时,也为企业员工保险权益开辟了全新的出路,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企业有了充足的经济效益空间,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自身的信誉、形象等又得到了一定提升,自然会引来更多的优秀人才,内部员工也会更加积极努力地贡献并服务于企业,在人才的支持下从而获得更加长远、健康的发展。
(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推动国企保险纳入社会化管理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因为通过社会保险能够实现国企职工与打工者在保险利益分配方面的平等化、均衡化,维持打工者的心理平衡,维护社会的安定,使企业的劳动者都能公平、平等地享受社会福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而打造出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国企构建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使自身的保险管理纳入社会体系,使企业融入社会发展大环境,维持社会和谐良好的环境。
(三)支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经历了改制改革重组等过程,要想适应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就必须逐步创建并形成现代企业制度,达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经营目标,企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切实按照国家在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形成的制度和规定,积极参与市场化经营与管理,积极改革并完善传统的管理制度,逐步推动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将保险管理纳入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从而减轻企业自身的财务负担,也调动员工参与市场管理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企业逐步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国企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健全完善的社保管理制度有待确立
不同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的发展历史,面临不同的发展形势,自身遗留着不同的问题,受传统的保险管理理念的影响,使得社保管理模式的构建举步维艰,国家虽然在相关方面出台了各种文件、制定了方针和政策,然而,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阻力重重,使得科学有效的社保管理制度无法有效建立,影响了企业社保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员工缺少有效配合
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国有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配合,然而,很多企业由于缺少宣传教育与引导,再加上员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缺少配合的积极性,一些关键且重要岗位的员工,例如:社保审核、审计人员存在自私心理,缺少对社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导致实际工作中问题重重。
(三)没能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效协调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最关键是要协调处理好效益与公平间的关系,然而,更多的企业却在这两者间出现了偏颇,强调公平,忽视了效率,使得社会保险制度自身无法充分、高效地在企业运转,单纯重视效率,则导致了一些不公平问题,引发了矛盾和危机,也阻碍了社保管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策略
(一)加大对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
传统的国有企业的保险管理未纳入社会管理体系,企业在职员工的保险全盘由企业或国家承担,国企职工能够充分地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逐渐改革了保险管理制度,将国企、事业单位保险纳入社会系统,实行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这对于一部分长期享受传统国家保障制度的员工来说是一大挑战,会产生抵触与排斥情绪。因此,国有企业必须做好员工的内部宣传与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召开思想交流会议等进行宣传教育,使员工意识到企业保险社会化管理的长远益处,从整个社会的发展、企业长久经济效益等方面去分析,让员工能够欣然接受地配合企业社会保险管理。
(二)积极完善社会保险办理服务体系
创建完善的社保机构体系,打造出专门的社会保险部门,并内设健全、专业的部门与职位,为社保办理提供健全完善的服务,形成健全完善的社保制度规范,以及业务办理流程,同时,也要加大对社保机构内部各职位的培训与培养力度,使他们积极学习并掌握社保办理的各项业务、各种操作,形成细致、具体的'岗位职责划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确保各个部门、岗位都能遵规办事、合法履行职责,实现企业社保管理的公平化、透明化,确保各项工作都严格依照规定开展,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员工利益,同时,强化监督与检查,对社保管理部门人员的工作行为、作风进行全面、彻底的监督,提高他们的责任感与责任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主动积极地履行工作职责。
(三)设置层次分明的责任岗位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其中各个岗位的职责力、执行力非常重要,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置全面到位、且层次分明的职责岗位,而且确保各个岗位人员都能注重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积极践行国家的保险方针和行政制度。根据保险工作需求,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至少应该形成以下几大岗位:业务岗位、财务岗位与规划监管岗位。业务岗负责贯彻、落实相关的保险制度和政策,负责各种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创建并维护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等;财务岗则负责严格按照科学的规定保障资金的到位与运转,规划监管岗则负责严格监督业务岗以及财务岗的各项工作,负责整个企业保险的计划、规划、运行与监督,为企业制定科学的保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方针。
(四)重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核对管理
要想使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步入正轨,就必须及时加强企业社会保险支付与缴纳管理,确保企业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做起:第一,把缴纳社会保险纳入员工工作考核范畴,使其成为企业员工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对于不能及时缴纳保险基金的员工或者配合度不积极的员工则应加强劝导与教育,提高群众配合的积极性。第二,保险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做好保险征缴工作的核查、核对、分析与直接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提交,以此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有条不紊地开展。第三,重点完善保险管理者的工作监督与纪律管理,使他们能够公开透明地正确处理由员工缴纳的保险基金,定期进行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督,加强核对,对于资金挪用、非法占用社保基金的工作人员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处理。第四,健全服务体系。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服务体系支持,因为只有在健全、完善的服务支持下,才能使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逐步走向成熟,才能更加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社保服务部门,开展全面、完善的服务,使企业员工享受到社保服务的便利,以此来保证社保制度顺畅执行。
四、总结
国有企业由于长期受制于传统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既需要积极遵守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又要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通过改革、完善自身的制度来推动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逐步实施。
作者:王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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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是否可以寻求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救济是切实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重大问题。要研究此问题,首先应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也是劳动法领域多年来困扰着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问题。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未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仅在一篇“两高工作文件”中提及,这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时尺度不一,既不利于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又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采取了支持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态度来进行处理,但是,拥有更高位阶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才是处理此类问题的更理想依据。本文通过比较国际上工伤损害赔偿适用模式,并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对该问题从理论及实际的角度进行不同的探究,最后从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谈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的思考,希望找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黄金点”。
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模式比较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及相互关系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及比较
工伤保险指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对劳动者的工伤事故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工伤事故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侵权行为,人身权遭受侵害,劳动者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根据《侵权行为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寻求救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以前,工伤事故大多数采取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从工伤救济的历史发展看,工伤保险赔偿是由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的侵权损害赔偿演绎而来,是侵权责任社会化的结果。相比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工伤保险赔偿的优点昭然若揭:更为便利,得到赔偿的时间更短,不用经历繁琐的诉讼流程,大大节约了劳动者的人力物力财力。但其缺点也非常显著,在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下,较低的赔偿数额往往难以对工伤事故中劳动者的身心损害进行充分的安抚;且因采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其承担的责任大体相当,难以体现对工伤事故中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以惩戒性;另外,由于有的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致,仅通过具有“合同性质”的工伤保险赔偿来对劳动者进行救济难以体现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和对被侵权劳动者的补偿。因此,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具有诸多交叉点和相似点的工伤事故领域,如何处理两种赔偿的关系从小处说事关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侵权人的利益平衡,从大处说事关法律制度的惩戒和预防功能的实现以及社会的安定与稳定。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在讨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时,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在进行工伤事故赔偿时存在着责任竞合的关系。有的学者则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在一定意义上存在着竞合关系,但是一种“非真正竞合”。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在真正的责任竞合中,两种责任的义务主体应为同一人,但是在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会,侵权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则是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笔者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在责任上并不是竞合的关系。因为要判断两种责任或请求权存在竞合,借用史尚宽先生的话,两者必须“依同一法律事实,于同一当事人间具备二个以上之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之二个以上之请求权之状态。”且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一般存在多个请求权,但为了不使权利人有获得双重救济之嫌,只允许权利人行使一个权利,行使完毕后其他请求权随之消灭。但无论是从工伤保险赔偿的目的——充分保护劳动者权利,还是从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补偿被侵权人兼以惩罚侵权人来看,仅允许权利人行使一个权利都是不合理的,因为两项救济方式的目的不完全相同;而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后文中讲述到的“择一模式”也因饱受社会诟病而被废止。因此,在研究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时,应首先明确二者虽有“交叉和重叠”之处,但绝非竞合的关系。
二、国际工伤损害赔偿适用模式之比较
如何对劳动者工伤损害进行赔偿,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各国普遍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法一元调整模式向多元调整模式的转变过程。目前,在国际上存在四种模式,与其说其各有优劣,不如说其着眼点和落脚点各不相同,侧重于对不同利益的保护。
(一)取代模式
取代模式又称免除、排除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此处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工伤保险赔偿均能排除侵权损害赔偿,王泽鉴先生指出仅在特定人、特定事故类型、特定损害、特定原因的情况下才适用。目前,有德国、瑞士、法国、挪威等国采该模式处理工伤损害赔偿。在价值取向上,选择模式是一种偏向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模式,它的利弊均十分突出。优点在于统一的工伤保险赔偿机制能使劳动者获得赔偿更为便捷,减少了繁琐的诉讼流程,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在这种模式下,劳动者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往往仅能维持生存所必须,丝毫不能体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亦缺少对加害行为的制裁性以及对工伤事故的预防性,因此该模式自开始适用其就遭受了广泛的诟病。
(二)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又称择一模式。择一模式赋予了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以选择权,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来主张权利,不可同时主张。若劳动者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即可以侵权损害主张赔偿;若劳动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过错,则可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采此模式,后被废止。选择模式赋予了劳动者充分的选择权,看似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其实则不然。笔者认为,众所周知,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相比,虽一般情况下可获得的`赔偿额更多,但缺陷在于须经历较长的诉讼阶段。对于一个急需获得赔偿金进行治疗或维持生活的、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恐怕会被现实所迫选择能够较为快速获得较少赔偿金的工伤保险赔偿。有的学者认为,这实际上剥夺了事故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权。
(三)补偿模式
补偿模式又称补充模式,该模式吸收了民法中的“填平原则”,建立在抵消和求偿两项原则之上。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时,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其所获赔偿额不得超过工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目前有日本、智利和北欧等国采此模式。补偿模式是一种较合理地平衡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利益的模式。一方面,其以“填平原则”为指导,避免了劳动者或者双份赔偿,降低了用人单位的风险,保障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另一方面,其保障了劳动者同时寻求两种救济途径的权利,保证劳动者获得的赔偿可完全而切实地抵消工伤带来的损失。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平衡”实际上是不利于劳动者的。第一,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的赔偿额普遍较低,只起到了一种“弥补实际损失”的作用,但对于劳动者因工伤所遭受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却得不到合理赔偿。第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的工伤是意外事故,有的工伤是劳动者过错导致,而有的工伤的确是用人单位监管。第三,对于立法目的来说,劳动法应体现“倾斜保护”的原则,该模式只是站在中立的角度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进行规制,不符合现阶段社会劳动法的理念。
(四)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又称双重救济模式,即允许劳动者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赔偿额。仅英国与爱尔兰及美国的少数州采此模式。兼得模式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体现得淋漓尽致。在兼得模式下,劳动者作为与用人单位利益博弈中的弱者,其权利可得到充分而完整的保护。对于劳动者来说,此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使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所受损失得到充分补偿,尤其是在现行工伤保险标准较低、难以囊括劳动者所受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情况下,对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最为有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使用人单位采取一些措施防患于未然,毕竟在此模式下用人单位并不能因工伤保险的赔付而免除自身侵权责任。另外,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兼得模式的优越性也显而易见。在此种情况下,如果采以上三种模式,加害人可能会因工伤保险的赔付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兼得模式则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三、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之处理及现实困境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之处理
研究我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沿革可发现,现行《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中并未对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涉及到两者关系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前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xx)。虽然我国对于工伤的规定绝大多数由《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规制,但遗憾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安全生产法》及《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受害劳动者及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解读这两个法条似乎可以得出我国的工伤保险赔偿及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应参照国际上的“兼得模式”进行处理。但是,仅规定了侵权人是用人单位的情况,对侵权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的情况却未作出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对此问题的规定则区分了侵权人是用人单位和第三人的情况。对于因用人单位侵权造成工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这说明当工伤中的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时,应采“替代模式”。对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情况,除了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外,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没有规定工伤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情况下,似乎又支持了“兼得模式”。在《会议纪要》“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中,规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应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而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说明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这一问题上主要应采“兼得模式”,但医疗费不得获得重复赔偿,且赋予了已经先行支付医疗费的用人单位以追偿权。
(二)司法实践中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之处理(以司法案例为例)
在“吴新与某纺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吴新在上班途中的人身损害,不仅构成第三人侵权,同时也构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在向侵权人王海索赔后,仍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待遇。法官指出,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因为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作出的赔偿,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在这个案例中,法官显然支持了“兼得模式”,即使原告吴新已与侵权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也不会导致吴新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消灭。侵权人是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该案例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了“兼得模式”作出判决。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案例中审理法院均支持了“兼得模式”。由此也可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未把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看做是一个竞合的法律关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及侵权人的利益平衡中,法院选择了倾向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这也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而当侵权人就是用人单位本身时,法院又会如何处理呢?在“陈某某与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工伤中,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作为补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扣除与劳动者已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性质相同的项目,对其差额予以支持。这说明该案审理法官支持的是介于“兼得模式”与“补充模式”之间的模式,在请求权上支持兼得模式,但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劳动者已在工伤保险赔偿中获得的赔偿不再在侵权损害赔偿中获得。另外,如果同一用人单位,一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损害时,受害人(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在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是否可以请求单位进行侵权损害赔偿?在“宋培安等诉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不仅在于补偿受害人,也是为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其他工作人员损害的风险,正是工伤保险制度要分散的一种风险。因此当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显示在审理法院的判决思路中,工伤保险赔偿作为一种补偿性的赔偿,是优先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虽然同一用人单位侵权与第三人侵权必然不可同等对待,但是若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即使将该侵权人侵权视为用人单位侵权,被侵权人(受伤职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也不该消灭。显然,该案的审理法官未采取《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而采取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遵循了“替代模式”。
(三)我国处理模式的现实困境
我国立法体系中对于两种赔偿的适用关系的规定存在着矛盾的情况,笔者认为对此现象可理解为,各个规范性法文件出台的时间不相同,出台时的社会发展情况亦不相同,导致了当时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不尽一致——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存在区别。兼得模式更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替代模式更注重保护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会议纪要》中规定的模式则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小小让步——医疗费不应重复获得赔偿。笔者认为这体现了“受害人不能因损害赔偿获得额外的利益”的侵权法理念。遗憾的是,关于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这两种不同情况我国法律并没有系统而具体的规定。这会导致各地处理法院处理此类问题不一致的隐患,影响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四)从切实保护劳工权益谈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之思考
“效率”与“公平”作为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经济飞速发展并已完成了相当积累的当今中国,“公平”或许才是我们的社会发展更需要的要素。《劳动法》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法和救济法,其立法目的应更多的在于切实保护劳工权益。但是,这种“倾斜保护”也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毕竟现代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分散部分风险。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司法实践处理依据的来源应是具体详实、内容完善的法条,即使从判例的角度可以发现我国法官处理此类问题的“一般逻辑”,仍应对规制该问题的法条进行完善和补充,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公平及权威。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兼得模式”最有利于切实保护劳工权益。但是,鉴于实践中存在侵权人为用人单位和侵权人为第三人和侵权人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因职务行为侵权)三种不同情况,应作出不尽相同的规定。具体而言,当侵权人即用人单位时,采“补充模式”,但法官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即违法合理的管理、注意义务的程度来确定用人单位具体的赔偿数额。当侵权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时,应采“兼得模式”,但是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医疗费不可重复获得赔偿。当侵权人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因职务行为侵权)时,应采“补充模式”。侵权行为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受害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索赔,但若侵权职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将责任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失公平正义。由于用人单位的赔偿能力较个人更好,应赋予受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赔、用人单位根据侵权职工的过错按比例向其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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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能为劳动者及其家属解除后顾之忧,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和劳动者就业种类的增加,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应越来越广,立法应越来越完善,运行机制应越来越顺畅,工伤赔付也越来越高效。在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受雇于企业主,在劳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身体伤害。如果是轻微的伤害,劳动者可以凭借自身的经济能力承受,但重大的伤害,劳动者既无法控制,也无力承担,向雇主提出补偿要求有着道义和法律上的合理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尚不完善。首先,在立法层次上属于较低水平,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甚完善。其次,在覆盖范围上偏窄、参保率也不高。再者,工伤保险的运行机制尚未健全,很多时候工伤认定程序繁杂,认定困难,获取赔付的难度很大。此外,工伤保险的待遇不高,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环节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工伤种类的日益多样化,工伤保险制度亟待进一步改进。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制度立法层次低、相关法规不完善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层级较低,强制性、约束力不强,致使许多的条例只能成为摆设,无法在实际操作中得以运用,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且,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这条规定虽然使用了“应当”一词,即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义务,但没有作为工会、用人单位监督、行使话语权的规定,因此实际执行起来会流于一句空话。与《工伤保险条例》相配套实施的法规也同样存在上述这类制约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流于形式等问题。
(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较窄、参保率较低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呈现范围较窄、参保率较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大型企业、国有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参保率比较高,但中、小、微企业参保率比较低;小微企业中生产型企业的参保率比较高,但服务型企业的参保率比较低;中心城区和发达地区的参保率比较高,但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参保率比较低。截至2014年6月,我国工伤保险的参保总人数尽管已经达到20119万人,但这与我国从业劳动者的数量相比仍然差距明显。与许多工伤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相比,如日本的工伤保险率已达到98%,我国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三)工伤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
工伤保险的运行方面主要存在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部分参保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存在瞒报、少报职工人数,或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才参加工伤保险等问题,使得工伤保险基金时常入不敷出。同时,国家对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没有实现统一,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更无法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运用,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甚至出现挪用等现象。其次,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方面,行业间费率差别档次少,并且也尚未建立起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最后,很重要的一点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企业等都会存在认为工伤保险是“小险种”的思想观念,所以造成对其的忽视,使工伤保险的各方面机制在运行时缺乏充足的人员储备及科学的管理运作方式,为工伤保险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的形成增加难度。
(四)工伤认定困难,获取赔付难度大
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的前提,越是在一些工伤频发的高危行业就越不规范。如建筑业、物流业、制造业从业人员多是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既没有法律常识,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事故发生后往往无法出示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而除了劳动合同外,工作证、口头证明等虽然有一定效力,但认定的过程复杂、时间长,会使很多人选择私了。除此之外,法律监督和对追偿权的不足,以及工伤认定相关法律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部分缺乏对具体情况的详细说明,这些都造成了工伤认定的困难,劳动者获取工伤赔付的难度很大。尤其是现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复杂、周期较长,受伤劳动者如果经济压力较大,很难有精力去寻求法律援助。即使能够寻求法律援助,劳动者面对法律维权的高昂费用和时间成本也难以有坚持维权的信心。
(五)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不足
在工伤保险的待遇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工伤保险待遇的总水平和待遇标准偏低,工伤伤残待遇及死亡待遇都按个人标准工资计发,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却没有正常调整机制,待遇标准与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难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其次,工伤待遇项目不完整,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并且工伤待遇的赔付常是一次性的补偿,缺乏定期补偿。再次,针对因公(工)残疾者(或死亡者)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力度不够。
(六)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环节薄弱
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工伤保险实践一般局限于补偿和赔付,严重缺乏工伤预防和康复方面的工作,而且在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中还存在着费率机制不完善、法律规定不明确、监管体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而加拿大等国对事故预防非常重视,如哥伦比亚省的工人赔偿委员会用于事故预防的经费预算达到了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数的3.48%。瑞典等国对工伤康复非常重视,比如瑞典一家微波炉生产企业,为使肌肉骨骼损伤的工人更有可能重返工作岗位,为受伤工人专门开设了一条用于康复的生产线。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正常发挥,也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分析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有着重要的政策指导价值和现实意义。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对策
工伤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的减压阀、减震器甚至安全网。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既能维护职工的`合法工伤权益,也能使受伤劳动者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既有历史和制度性原因,也有现实和技术性原因,更有理念性的深层次原因。从消极意义来看,工伤保险设立在于对工伤事故后的受伤职工进行补偿;从积极意义来看,工伤保险的设立可以为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供制度性组织机制,从而降低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但在建制理念层面,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仍旧以事后补偿为重心,导致了在现实和技术层面缺乏将预防和康复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
(一)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行力度
要继续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对其配套制定的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强《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约束力,相应地提高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就需要做到立法先行,普遍强制实施,实现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的公平,使工伤事故风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最终实现公平与低成本。高效率的保障目标。
(二)实行双轨并行,扩大保障范围
要解决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参保率低、覆盖范围小的问题,让更多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可以选择工伤社会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双轨并行的实施方式。将工伤保险度实质性地扩展至城镇全体职工,实现工伤社会保险与雇主责任制的双轨并行,探索能够取得多种效益的发展方案,最终要发展到统一化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可行性过渡方案。
(三)健全工伤保险运行机制
健全工伤保险运行机制,主要推进三项工作。一要优化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既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预防冒领现象,又要加强各级政府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以及征缴、支出、结余和管理运营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扩大监督中公众参与的渠道和力度,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合理运用及其安全性。二要完善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将工伤保险的政策公平性和行业的风险差别性有机地结合起来,选择级差费率制,增加差别费率的层次。三要强化保险保障的思想观念。扭转工伤保险是“小险种”的观念,加大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工伤保险意识。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将工伤保险同“五险一金”中的其他险种一样认真对待,完善工伤保险各方面的运行机制,切实推动对工伤保险观念的转变。
(四)改进工伤认定机制
若要改进工伤认定机制,保障好劳动者权益,首先应扩大劳动合同制度的普及范围,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管理,增强劳动者法律维权的意识,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关系的确认提供法律保障。“工伤一般被界定于使用劳动器械时受到的伤害、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以及职业病。”德国还将在社会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的情形上规定可以构成职业灾害,做到了一般制度规定与具体实际情况的结合。应理顺工伤保险认定的各机关部门间的关系及责任,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缩短工伤认定的周期,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权益。
(五)提高待遇水平,增加精神补偿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提高工伤待遇的总体水平,将其与劳动者不断增加的收入水平相挂钩,建立科学、合理的增长机制,保障伤残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次要增加工伤保险的统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伤残劳动者的定期的补偿。再次,关于因工伤残疾者和死亡者的家属,应当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和精神补偿。
(六)完善工伤预防与康复体系
工伤保险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赔偿与工伤康复的有机结合。特别加强平时事前的工伤预防,做好平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制定严厉的相关方面的惩戒规定及办法。除此之外还要增进事后的康复工作,除了在问题中提到的工伤康复的范式国家瑞典外,如英国、美国等在工伤康复方面的成功经验都值得我国借鉴。政府要在立法、政策及财政上对工伤康复工作给予支持,加强其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相关机构的监管,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保障工伤者的康复权利。综上所述,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笔者指出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基于依法治国背景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与此同时也要认识到: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工伤保险制度所体现出的问题与不足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应对其措施也需要依据时代的脚步与时俱进、不断地进行完善。
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大全 篇12
摘要:不断发展的社会保险事业,愈加凸显出社会保险档案的基础性地位与服务性功能。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既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进行了确定,还使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了保护。新形势下,我们要促进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以优质的档案利用服务于政府与广大参保人员,推进档案管理服务和各项经办管理服务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新形势;社会保险;档案管理
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意义重大,其不仅与广大劳动者的利益紧密相关,更是国家经济与社会稳定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1]。社会保险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可让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不断深化的社会保险改革,逐渐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也使社会保险业务量与档案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因而,档案管理部门的当务之急便是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使其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一、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必要性
(一)是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的需要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是改革传统档案工作的必经之路,只有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才能高效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社保档案中对资料信息有完善的.记录,若将原始资料丢失,要想补回就非常困难,以致于无法继续进行保险工作。因而,加强社保档案管理是一项非常严格的工作,传统档案管理的范围局限于纸质档案资料,没有真正运用到信息化技术。不断发展管理技术,促使社保工作也开始进行改革创新,而这就需要完善的档案信息为其提供支持。
(二)是社会保险业务本身的必然要求
社保工作具有复杂的发展形式,随着工作的落实,也会有大量的信息数据产生,若缺乏有效管理,就会造成数据丢失,进而使保险办理工作受阻。加之各单位经常出现人才流动的情况,保险缴纳单位也相应的发生变化,严格管理档案,就不会使社保缴纳因为人才流动而出现混乱的情况,保证工作的持续发展。人才流动期间需要转移部分信息资料,由新的用人单位继续保管,双方共同协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保险行业本身就具备严格的制度体系,加上档案管理与社保工作特征相符,也可保障后期工作的顺利发展。
(三)有利于社保部门提高业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严格管理社保档案,可规范基层员工工作开展形式,更高效地服务于社会群体。通过查看总结档案内的信息资料,可以从中发现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通过整理探讨制定有效的解决策略。
二、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设想
(一)提高全民的社保档案意识
做好社保档案管理工作,第一步便是要促进群众档案使用意识的增强。与基层档案工作人员相互配合补充档案内容,核实档案中的基础信息,及时整改不完善的内容,如此才会更加真实有效的开展档案管理工作[2]。另外,还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对档案管理职业予以明确。保障基础设施的完善,更换使用时间较长,存在严重老化问题的设施,将提升使用安全性为目标。定期检验档案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以得到群众的认可。档案管理在注重安全的同时,更应该将档案的使用价值发挥出来。
(二)加强制度标准建设,实现规范管理
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就要在社会保险档案的科学化、标准化建设上加大力度,以制度规范管理。加强各个工作环节的研究,如社保档案的收集、归纳、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对各项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健全,保证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有序,只有这样才可完整收集文件材料,并将其科学分类,做到规范整理[3]。对于门类不同的档案,特别是社保档案中的会计档案、专业档案以及医疗、养老、工伤、生育等各种审批材料、统计报表、证明材料等不同载体、不同内容,要对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进行划定。制定社保档案管理规范,但要注意科学统一,确保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让社会保险档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进一步整合和共享社保档案信息资源,促进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效率的提高,让其作为一种有力工具保证社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具备了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才可使档案管理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方向的道路。
(三)利用技术,推进社会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
要科学管理,以现代化方式进行档案管理。针对纸质档案材料,要在分类、存储与装订上分别做到科学化、标准化与规范化,并要以电子化操作代替过去的手工化操作,将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还要在资金上加大投入,对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优化,根据要求购置必须的档案管理设施,以标准的档案盒装置档案,使档案管理更加有序和安全。同时,采取计算机一体化管理模式,自动快速编目档案,自动索引档案信息,快速统计资料,让系统的网上互联得以实现。另外,要求所有参保人员在填报纸质档案材料时,一定要和电子信息系统条目相一致,保证完整录入电子信息系统数据。经办人员在审核时要严格,在录入时做到细致认真,保证录入的都是合格的,每录入一批就要立即进行管理,针对一些残缺不全的材料,严格补缺补差,使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完整性与正确性得到保障。
(四)搞好人员培训,提高社保档案管理队伍的业务技能
社会保险档案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与业务性,作为档案管理人员不但要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业务知识做到了然于心,计算机实际操作能力也是不可缺少的。因而,社保部门应加强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积极组织社保档案管理人员参与相关业务培训,相互交流经验,并针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做进一步加强,稳定队伍,以使档案工作的连续性不受影响,打造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队伍。
(五)加强服务,深化社会保险档案的开发利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针对社保业务档案制定相关查阅利用制度,根据规定向群众提供档案查阅利用服务,并将查阅利用记录在册,以为有关人员提供准确、便捷的查询服务。作为一个服务窗口,社会保险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每个保险档案人员的言行举止不但代表着自身素质,也代表着单位与社会保险部门。为此,社保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进一步增强自身的服务意识,将文明礼貌用语用到平时的工作中,把服务承诺制与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每位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人员都要以热情的态度对待群众,针对确定不了或政策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问题,切忌擅做决定,一定要在向主管部门请示后,再清楚的解释给利用者。只有为档案利用者提供有效的利用服务,才可将社会保险档案应有的作用发挥出来,服务利用者,让广大利用者满意。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的深入推进,陈旧的管理模式逐渐被人性化管理、网络化管理以及规范化管理所取代,若要保证社会保险工作的发展更加健康、有序,使其充满生机与活力,社保档案工作就必须同时代发展保持一致,致力于改革创新。需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好坏与千百万人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直接关系。社会保险档案有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好地开展社会保险工作,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加快,让社会保障事业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淑敏.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J].企业改革与管理,20xx,06:29-30.
[2]乔君华.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J].黑龙江档案,20xx,04:88.
[3]刘兢珍.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档案,20xx,05:99.
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大全 篇13
一、目前社会保险档案信息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管理信息化模式实效性较低
一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面对当前现代信息技术潮流,对实体档案也进行了数字化、信息化处理,借助计算机系统浏览检索。但是缺乏对社会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深刻认识,只重视管理系统的建设,重藏轻用,而忽视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导致社会保险档案信息化利用效能低下。
(二)信息保密性及安全系数不高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及使用,社会保险档案信息风险不断增加,网络病毒和木马、网络入侵、工作人员无意泄漏、电磁泄漏等都威胁着信息安全,社会保险档案的'保密性及安全系数较低。
(三)档案信息管理人才缺乏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中缺少档案管理知识熟练、信息化技术水平高的工作人员,各级政府也忽视了对档案管理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导致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受阻。
二、推进社会保险档案信息化管理的举措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机制体制
建立起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机制,就需要创新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统一档案管理标准,在科学的制度管理下进行管理,优化整合资源,实现档案的资源共享。
(二)创新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的服务方式
要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就需要创新服务方式,运用社会保险信息资源和的先进技术,实现计算机信息管理,启用公共网络服务系统,为社会保险档案信息化提供优质服务。
(三)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要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档案管理队伍的业务技能和计算机应用水平,确保档案管理人员具有高度专业化技能,能熟练应用加密或数字签名技术对电子文件进行归档、备份、保存,保证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正常进行。
(四)健全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信息数据,加强信息网络安全控制
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量大、内容多、关系复杂,管理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信息数据库,可以快速准确的找到相应的资料信息,提高档案管理的有效性。同时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和保护措施,保证网络资源不被非法使用和非法访问。强化硬件防护技术,对电子档案当定期检测和拷贝,避免人为失误操作,防止数据丢失,确保社会保险档案信息安全。
(五)提高档案信息资源利用率
现有的社会保险档案资源仍是以纸质为主,在档案信息化管理过程中,逐渐要对这类档案进行信息数字化转换,通过扫描等将纸质档案转化电档案二次保存,整合信息资源,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和使用,提高社会保险档案的利用率。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作为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重要。信息化时代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便利,当今经济社会也迫切需要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走向信息化、数字化。我们要从完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机制、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健全管理数据库、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着手,全力推进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助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