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同纠纷上诉费用

时间:2025-09-16 12:32:24 实用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签订合同有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在制定合同书时,有几个关键事项需要注意。以下是有关商业合同纠纷上诉费用的整理,欢迎阅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合同纠纷上诉费用 篇1

  原告:xxxx,住所地:xxxxxx,电话:xxxxxx

  被告:xxxx,住所地:xxxxxx,电话:xxxxxx

  第三人:xxxx,住所地:xxxxxx,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处的xx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案外人)收到xx人民法院送达的(xx)公执异字第xxxx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本案涉及的xx是原告自xx处购买。该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存放于xxxxxx。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财产申请执行是错误的,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xxxx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原告,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xx年xx月xx日,xxxx人民法院扣押该xx时,原告与第三人就向法院执行人员说明了xx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并且提交证人证明,对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

  综上,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xx

  xx年xx月xx日

商业合同纠纷上诉费用 篇2

  原告:xx, 被告:xx, 被告:xx, 第三人:xx, 第三人:xx

  诉讼请求:1、请求对执行标的物中止执行;

  2、请求确认原告享有标的物15年的租赁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第三人张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4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因张无力偿还,x年初张将其位于帝都花园B区第13、14、15号的门面房租赁给宗以抵偿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租赁期限为15年(自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

  张因借款担保被起诉,xx中院执行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原告提出执行异议,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菏执异议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宗关于其与张签订帝都花园B区第13、14、15号门面房的租赁合同后又将该房产转租的说法与本院调查的情况不符,宗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宗异议。原告认为此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A、宗与张签订的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裁定书对合同效力没有任何说明仅以与调查情况不符驳回异议显属错误,人民法院应居中裁判,仅按照自己的想法调查,显然违背司法公正。

  B、裁定书认定事实有误。a、x年10月22日,工商登记显示张经营“百岁商务酒店”原因分析说明:x年张与宗签订《租赁协议》前,双方共同经营“百岁商务酒店”,因为需要支付房产税,所以办理了张xx名下的工商执照。但所有的装修,运营及手续的办理均是宗所办理,并且“百岁”品牌的签订系宗所签,所有的账务均系宗确认签字(酒水的合同、青菜、物业等)。有多人可证明是宗经营“百岁”酒店,“百岁商务酒店”在西关设有分店,也系宗与他人签订合作合同。“百岁商务酒店”除工商登记显示张外其他事张均没有参与,裁定书的认定显然片面。b、裁定书涉及“老城故事饭店”中孙与张签订的合同是宗委托张签订的,孙为了办理执照需用房东张身份证、房产证,并工商要求带与房东张租赁合同才可办理。孙与宗协商,宗同意并通知张签订的。孙签订的合同是与宗经营“百岁商务酒店”的.经理刘签订的,也是宗让孙与刘刘签定的。最能够说明问题的房租是给刘与宗,房租没给张,所以裁定书认定错误。c、魏与张合同也是魏先找宗,当时宗不在家,宗让张与魏签订的合同。以上所述均有多个人证可以证明,并有物业、卫生、地税等部门均可调查。

  C、宗有证据可以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涉案房屋的电话交费单据显示宗,因经营“百岁商务酒店”的需要,宗与隔壁邻居签订一间房屋的租赁合同,先一楼经营服装叫爱的小屋,二、三楼仍由宗租赁使用。另有其他证据印证宗与张租赁关系的存在。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十月七日

商业合同纠纷上诉费用 篇3

  告:何XX,原告:王XX,原告:杜XX

  原告:李XX

  原告:陆XX

  被告:张XX

  被告:赵XX

  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平湖市人民法院(20xx)嘉平执字第663号执行案中有关查封平湖市新华路号的当湖街道餐饮店财产的执行措施,并解除查封措施。

  事实和理由

  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路号的平湖市当湖街道餐饮店(以下简称餐饮店)是由被告赵XX(被执行人)与原告何XX、王XX、杜XX,于20xx年底共同筹建的餐饮店。根据20xx年1月18日四方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其中赵XX出资40.53元,占比39%,同时约定,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一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20xx年11月24日,赵XX将其所有的上述股权(包括设备、财产等一切权利)作价450000元转让给了案外人徐,20xx年11月25日,徐又将转让所得的股权转让给了原告李XX和陆XX,并由李XX和陆XX与原有合伙人何XX、王X、杜XX重新签订《合伙经营餐饮协议书》,明确了赵XX退伙后的新的合伙人关系。此前,经赵XX声明其已退伙,“经营与其本人无关,营业执照由何XX继续使用”后,原告何XX已与新房东签订了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

  20xx年6月9日,贵院在执行(20xx)嘉平商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20xx)嘉平执字第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赵XX】时,以裁定书的形式书面查封了餐饮店内的财产物品。对此,原告认为,赵XX已于20xx年11月份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新的合伙人已经实际经营数月,餐饮店内的资产与赵XX本人无任何关系,贵院在执行赵XX过程中对餐饮店的资产进行查封显然有误,原告向贵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经听证,贵院作出(20xx)嘉平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以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异议。

  原告认为,执行裁定书在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裁定书认为,“平湖市当湖街道餐饮店系被执行人赵XX个人经营的中型餐馆”。根据原告提供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原告何X春为合伙负责人,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因此,餐饮店虽是登记在赵XX名下的个体工商户,但因其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明确的股权比例及权利义务,故实际为个人合伙组织,并且由原告何XX为合伙事务的主要执行人。

  二、裁定书认为“案外人虽提出已参股味当家餐饮店,但至今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实际上是混淆了赵XX的个人债务与餐饮店对外债务的概念。本案所涉及到的执行案件所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指向的债务,是赵XX于20xx年5至8月间向被告张XX所借款项,并未用于餐饮店。在听证过程中,两被告明确赵XX在做一些工程,并且两被告合伙开了另一家餐饮店。如果赵XX是以的名义对外所欠债务,原告未办理工商登记当然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本案是赵XX个人所欠债务,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赵XX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是否具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裁定书所说的“两者财产难以区分的,可认定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属于赵XX所有”毫无道理,赵XX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没有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此条规定是为行政管理而设置的,不针对实际经营者发生变更的效力。对于应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的后果,《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而本案中,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因是,被告赵XX对于同一项资产在原告处变现后,又想在被告张X伟处抵债,故拒绝配合变更登记,其过错在于被告赵X雄,而如果将被告的过错造成的不利后果让原告来承担,也有违公平原则。

  四、原告何XX、王XX、杜XX与被告赵XX于20xx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系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全面履行。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双方按比例持有股份,共同经营,享有盈利,承担风险。

  《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只是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民事行为无效的依据。原被告双方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五、据于上一条的理由,被告赵XX与徐XX于20xx年11月2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徐XX与原告陆XX、李XX于20xx年11月25日签订的《股分转让协议》、以及五原告于20xx年11月25日签订的《合伙经营餐馆协议书》均为合法有效。

  xxx餐饮店的财产自被告赵XX与徐xx于20xx年11月24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时起,赵XX已经没有所有权及其他任何权利,只有配合办理原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的义务。这个结论应当是非常明确的。转让协议约定自签字生效,餐馆经营已经实际交割完毕,并有赵XX声明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的经营与其本人无关,转让款也已于20xx年12月28日全部付清,诸多条件表明,赵XX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没有任何的权利。贵院(20xx)嘉平执字第xxx号执行案中有关查封平湖市新华路xxx号的当湖街道xxx餐饮店财产的执行措施,发生在20xx年的6月9日,显然远后于赵XX出售资产的时间,因此查封是错误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过户且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都要考虑各种运作过程中的各种变量,否则仅仅追求形式逻辑上的完美,而放弃实际层面的运行效果,则背离了法律制度维护秩序、促进自由的目的。《查封规定》第十七条之明确全额付款、实际占有且无过错第三人对抗查封执行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登记本身难免疏漏或出错,需要对全额付款、实际占有且无过错第三人进行适当保护,实现实质正义。最高法院出台《查封规定》的背景资料《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秩序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文中,时任副院长提出,执行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应当坚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强制执行增加第三人的负担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案的查封措施也与最高院的相关规定相悖。

  综上,原告认为,贵院的查封措施查封的是案外人即本案原告的财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解除查封裁定。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8月25日

商业合同纠纷上诉费用 篇4

  原告:____,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__区,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于_____年经人介绍相识,______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____年______月___日出生,现就读于阜新__中学。

  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____年___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____年____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业合同纠纷上诉费用 篇5

  原告:______,男,______岁,住所地:______。现居住地:______。电话:

  被告:______,男,______岁,住所地:______,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_________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债务人______将欠原告的人民币_________元债务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当场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归还欠款,若不能归还,则以其所有的房屋直接作价偿还。原告也表示同意。然而,被告既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债务,也不按约定将其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业合同纠纷上诉费用 篇6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马成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各项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答辩人所提交的《XXX公司收取经营资金记录》并非借款凭证,该资金记录仅为对之前借款数额的汇总。

  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诉称“该资金记录为借款记录,订立后答辩人一直没有依约定正常支付利息”,实际上答辩人早已还清所借款项,该资金记录仅仅确定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借款的数额,并未如实载明答辩人偿还借款的.数额,因而不能凭此单一认定借款数额。

  结合答辩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清单可以看出,自4月5日起至8月11日止,答辩人已向被答辩人通过银行转账334.55万元,20xx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现金还款19万元,总计353.55万元人民币,其金额远远高于被答辩人所诉的281.5万元,答辩人实际早已还清欠款。

  二、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281.5万与其自己提交的证据相矛盾。

  2月16日:渣打银行贷款10万”、“9月16日:交通银行贷款10万”两笔贷款,答辩人如实依照约定持续偿还本息,根据约定该两笔贷款每月采取还本付息制,自借款之日起至今,答辩人已经就本金及利息偿还了一部分。

  被答辩人提供的资金记录也充分印证了该两笔贷款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因而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281.5万与其自己提交的证据相矛盾,其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请贵院查明事实,秉公裁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支撑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之尊严!

  以上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答辩人:

 日期:

商业合同纠纷上诉费用 篇7

  答辩人:李xx,男,汉族,现住X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人:

 日期:

商业合同纠纷上诉费用 篇8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生于_________________,住西安市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主要负责人: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闫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信阳市药品公司同时为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提供药品配送业务。在20____年上半年间,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将由原告办理配送业务的药品款5万元分别于20____年1月13日、20____年2月4日、20____年4月9日、20____年5月13日汇至被告的工商银行账户上,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此笔药品款,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始终没有返还该7万元的.药品款。因此,只有被申请人出庭,并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方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妥善解决纠纷,特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浉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业合同纠纷上诉费用 篇9

  申请人:____,男,____族,住址:____身份证号码:____电话:____

  被申请人:____,男,____族,住址:____身份证号码:____电话:____

  申请事项

  在原告____诉被告__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一案中,案号_________号。申请追加____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_________村委会拆除了原告____的房屋,将应当属于____的房屋发放给了____,属于错误给付,不免除____________村委的.给付义务,村委应当给付____相应的回迁房屋。____明知房屋所有权人是____,却仍然接受了村委发放的房屋,因此贵院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被申请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特此申请。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业合同纠纷上诉费用 篇10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扩展阅读】

  如何书写“民事起诉状”?

  (1)标题。须注明为《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的自然情况。

  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自然情况有两种情形:一为自然人的.,一为法人的。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原告就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如图一。当事人是法人时,原告应写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委托有代理人,还要写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如图二。原告在写明自身情况的同时,还要写明被告的情况。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项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与住址或所在地。

  (3)诉讼请求。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如有多项要求的,可以分项表述。例如下图所示。

  (4)事实与理由。提出诉讼请求后,就要为其请求提供充足的依据。首先是摆事实。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如下图一红色框中那部分)。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如下图二红色框中那部分)。

  (5)受诉法院。根据法院管辖、民事起诉状要写明受诉法院。

  (6)落款。末尾要有原告姓名的签名,或盖章以及民事起诉状的递交时间。

  (7)附件。须说明本诉状副本份数、证据份数以及其他材料的份数。

商业合同纠纷上诉费用 篇11

  申诉人: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李,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与吴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是吴雇工。事实证据如下: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是被申诉人吴雇工,因此对于陈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雇佣陈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与吴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与陈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商业合同纠纷上诉费用 篇12

  申诉人(原审被告):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男 岁 族原籍 市

  现在 市 区 街 号该店副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 市 厂

  法定代表人: ,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 ; ,该厂副厂长

  申诉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书认定事实不准,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诉,请求改判,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 年 月 日签订购销合同两份:一份是申诉人向被申诉人订购 型男凉皮鞋 双,另一份是订购各式男女皮夹克 件。因这些商品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双方协议确定:必须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商品发至 市,以应市场需求。

  可是,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将上述 商品按时发至 市。其中,皮夹克于 年 月 日才到达,拖期达一个半月之久,大大错过了 市市场的销售旺季,致使这些商品积压于仓库,严重影响了申诉人的资金周转,至今尚有男凉皮鞋 双,各式皮夹克 件卖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币 余元。

  尽管如此,为照顾彼此之间的'商业信誉,申诉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经济合同问题答辩书》,说明了拖欠货款的原因,主动提出偿还货款的计划。

  不料,贵院在未进行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 百货商店在____市 区园路信用社的银行存款 元。”这是不公允的。申诉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还款计划执行。 对于目前库存积压的商品,积极采取削价处理措施,将实收货款付给被上诉人;或将积压的商品退回给被上诉人,退回中发生的运杂费,可由申诉人负担。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市 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