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5-10-18 14:50:26 实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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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篇1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被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申请人因不服_____省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年___月________日(____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______)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______年3月________日______向_______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_______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______,______年3月________日。

  (二)______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_____(_______申之妻)出庭证实:____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______索要借款25万元;

  (三)______年9月12日原二审中,_______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_______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______占50%,投资30万元,______年9月12日。

  (四)______年________月份原一审中,______、_______到庭证实:其同原告_______申于______年________月份到郑州问被告______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_______申在明知______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_____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______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_______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______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___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____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____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_____、_______以及________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篇2

  申请人: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行___字第_______号(判决、裁定或调解),根据________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一、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

  二、判决撤销被上诉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判决被上诉人_______。

  上诉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________项。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系伪造。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4、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

  5、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因此,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请求贵院依法再审。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篇3

  申请人:______,住所地___省___市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解除对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______与______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______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______在___市开______中心签订了编号为__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______,合同约定,______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______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______要求,申请人同意______在______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______承诺在______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______在约定的______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______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______年1月4日向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___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______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______与______借款纠纷一案中,______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______支付剩余价款;______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______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篇4

  申诉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请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

  签名:范文870网.com

  日期:年 月 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篇5

  申请人: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

  法定代表: 金东勋,清算组组长

  联系电话:,

  原单位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长白路12-4号

  原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

  经营方式:清算

  开户行:交通银行 延边支行

  账户: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庚成日,院长

  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二审机关: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因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请求:

  1,请求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20__)延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和延边中级法院(20__)延州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并做出司法赔偿决定。

  2,请求恢复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原状,即赔偿我企业重新注册必要的一切有关费用共计6万元。

  3,请求对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恢复原状,要求支付冷库的恢复原状费用95万元。

  4,请求赔偿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54名职工自失业到至今的工资

  8,652,960.00元和社会保险金(养老,失业,医疗)3642896.16元,共计12295856.16元。

  5,请求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和仓库非法拍卖到

  至今引起的出租费损失共计5,378,251.50元。

  6,请求赔偿延边水产贸易公司实验室用品损失价值30万元。 7, 请求赔偿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的9万元和法官贪污款。

  8,请求赔偿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职工精神损害金每人10万元,并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消除影响。

  9,请求赔偿金从法院扣押延边水产贸易公司全部资产之日起计算。

  申诉理由: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任何执行依据的情况下排斥财产所有人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秘密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把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以自己定的58.5万元超低价格强制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故我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向人民法院请求了赔偿。但一审法院以已过5年为由、二审法院以执行回转为由驳回了我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的国家司法赔偿请求。

  现我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再审。 具体理由如下:

  一,延吉市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

  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执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未依法评估、虚假拍卖、违反法定程序、伪造法律文书、违法扩大执行范围,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超标的执行、超越执行权限、执行法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导致企业解体职工失业等等行为,详述如下:

  1,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xx)延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送达给我公司的情况下执行了其判决书的9万元有争议货款。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2,延吉市人民法院法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20xx年8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崔永浩有关本案被吉林省和龙市法院(20xx)和刑初字112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罪判三年缓期5年。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崔永浩有关本案又被判4年有期刑。

  3,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退还执行余款:

  从冷库《拍卖》款60万元里扣除我公司的实际欠款43.3万元,延吉市人民法院19xx年到20xx年至今一直没有退还的执行余款有16.7万元。

  4,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财产所有人;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 任公司秘密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任何执行依据的情况下,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秘密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把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价值达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以自己定的58.5万元超低价格强制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5,延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伪造法律文书:

  19xx年 8 月8 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崔永浩和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州拍卖行一起在延吉市人民法院办公室里伪造了《拍卖确认书》。

  20xx年9月28日,其拍卖行受到处罚,《拍卖确认书》也被延边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消。

  6,延吉市人民法院未依法评估:

  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财产所有人;把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评估为724,339.00元(包括冷库)。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委托的重新评估价为 1,657,591.00元(但仍然有漏掉的部分)。

  7,延吉市人民法院违法扩大财产执行范围,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延吉市法院把没有列入评估和《拍卖》范围的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随意划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这些财产有;土地85.7㎡,水产品加工车间、锅炉房(包括锅炉和附属设备)、供水房(包括水井和附属设备)、二楼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实验室用品等等。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__)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8,延吉市人民法院超标的执行: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xx)延执字350-2号裁定书称:根据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将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

  20xx年8月24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了该裁定书。

  9,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越执行权限:

  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过基层法院的执行管辖规定,既基层法院执行标的不能超过100万元的规定。

  20xx年重新评估的延边水产贸易公司价值达200万元。

  10,延吉市人民法院违反法定执行程序:

  ①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下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违法执行了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的全部财产。执行的四份判决书中,只有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事后补下了执行裁定书,而另三份至今仍没有具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②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扣押、评估、《拍卖》、交接延边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参加,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造具财产清单。

  ③延吉市法院没有制作冷库所有权变更的任何法律手续。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__)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11,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导致企业解体:

  冷库是延边食品水产公司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的唯一的全部财产,因此延吉市人民法院对我公司冷库的拍卖等于是拍卖整个延边食品水产公司食品水产贸易公司。

  1999年9月8日,延吉市工商管理局以延边食水产贸易公司没能参加年鉴为由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非法《拍卖》,致使53名职工失业长达10年之久,导致职工1人死亡十几人离婚。

  12,延吉市人民法院先非法卖掉延边水产贸易公司的全部财产,过3个月后才补拍卖裁定书。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__)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13,延吉市法院没有依法决定进入破产程序,也没有依法解决我公司53名职工的拖欠工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等等问题。 以上的铁证事实中任何一项也完全符合国家赔偿的理由。

  二,原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执行回转为由驳回司法赔偿申请维持原判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延吉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规定驳回了我清算组的赔偿请求。

  认为;案发过5年后申请国家赔偿是不妥的。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即《〈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对已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该案件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属法律规定的其它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这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目前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权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机关的主审法官是否具有司法解释权待研究。)

  原一审、二审判决的以上认定导致和延边中级人民法院(20__)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发生矛盾。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__)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确认了以下事实: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篇6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xx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xx〕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xx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xx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xx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xx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xx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xx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20xx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xx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xx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20xx年3月2日“xx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原系xx市铸锻厂工人,19xx年进入该厂工作,19xx年该单位将位于xx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并于1998年6月9日向xx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xx年xx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xx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20xx年7月12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xx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xx年7月15日,xx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xx市铸锻厂留守处、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xx市铸锻厂留守处和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20xx年11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合法财产权益。

  20xx年3月7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xx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xx市铸锻厂留守处和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xx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xx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xx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xx年11月1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xx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腾房纠纷,xx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xx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篇7

  再审申请人:蔡甲,男,岁,汉族,职工,住址。

  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

  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张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xx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xx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