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时间:2025-10-10 09:30:38 工作报告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总结和评估了特定时期的质量监督工作,作为监督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公布质量监督情况的重要方式。这些材料对于透明化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1

  20xx年度,根据区建设局总体工作思路和年初工作计划,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合理组织、明确责任、统筹安排,有效地发挥政府监督和服务职能的作用,通过站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能较好的完成主管局党委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xx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监督概况

  截止x月末,受监工程x项,建筑面积x万m2,工程造价x万元,进入主体结构验收x项,建筑面积x万m2,竣工工程x项,建筑面积x万m2,进入竣工验收备案程序x项,建筑面积x万m2(包括市政道路工程)。

  二、监督工作

  1、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能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要求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责令整改,并按程序要求对违反行为进行调查 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上报建设主管局。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为依据,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按“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监督检查。针对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分门别类,制订措施,特别是提高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纠错能力,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促进地区工程质量持续提高。激励企业主动贯彻行业标准,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确保工程质量的`提高,促进我区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加强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在质量监督过程中以严格的管理手段促使各方责任主体确保工程结构的安全性能;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与相关法规及设计文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实施事中控制程序,杜绝工程质量重大责任事故,严格控制一般质量事故,确保监督工作到位率、竣工验收合格率、备案报审率,达到100%,从源头上堵住建筑工程质量隐患。认真处理质量投诉、质量通并遗留历史问题二十多起。

  3、加大工程质量的巡查、抽查力度,着重查处工程重点部位及质量控制点,加大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砼质量的抽检力度,严格见证取样制度,加大对质量通病的预防工作。对区域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质量及通病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安置房工程,进行排摸和治理,并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4、贯彻落实《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细则》,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管力度,规范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的执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5、xx年,我站组织了全区在建工程的五次质量大检查,于5月份重点检查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报行情况和民用建筑的节能实施情况及监理企业的现场行为情况。

  三、检测管理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关于对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定,我站在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对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也纳入了日常的监管工作中,特别是对本站检测室的管理,更加要求严格。

  2、检测公司能够及时完成区域内受监工程所使用的检测任务,建立不合格建材台帐,并及时反馈各科室,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防止不合格建材产品进入施工现场,为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提供了服务。

  3、x月份,由省建设机构组织,对全省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后的检测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科正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查合格。

  四、做好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xx省建设工程质量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细则》的文件精神,本单位组织监督人员参加了培训和考试,并通过考核合格,领取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并作为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证件之一。

  五、廉政建设和文明公开办事制度

  1、多次组织人员进行政治素质学习,坚决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政策和法规,严格把质量关,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2、加强政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监督程序、规则制度、监督计划等程序向社会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求实、勤奋、服务、高效、廉洁。

  3、坚持科学态度,按监督程序办事,不弄虚作假,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和检测数据为认定质量的依据。

  4、加强了文明执法,严明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提高自身队伍建设,杜绝不正之风,不断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

  5、完善了信访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承包来信来访接待和电话投诉处理工作,认真调查研究,落实责任主体,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并加强了来信来访和电话投诉资料的管理。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2

  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分公司于19xx年1月28日正式注册成立,而本人于20xx年有幸加入公司所设立的社会监督员俱乐部。移动公司设立此俱乐部,充分体现了公司主动发展,为用户提供更为优质、方便、迅捷的移动通信服务的宗旨。

  自加入社会监督员俱乐部以来,我按照会员手册中有关质量监督员的职责,对移动公司的重点项目进行了监督,现将质量监督方面的工作作如下小结并上报管理评审:

  1、总体网络质量情况

  本人工作及生活地点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镇,经过快达一年的观察及监督,此地带网络覆盖情况好,手机信号始终保持在三格以上,接通质量也令大部分消费者(本人同事及朋友)满意。通话质量大部分时间很好,偶尔会出现通话时一方听不到话音或突然出现断线,但此情况出现的概率很小。

  去年本人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两天手机能接打电话但无法上网,于是拨打10086人工服务台向工作人员反映,工作人员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公司很快解决了此问题。此事件说明了移动公司工作效率及其快速,在此也借此机会感谢移动公司给大众生活所带来的便利。

  2、国内、国际漫游服务情况

  本人于今年7月份去了外地湖北省,经监督国内的漫游服务质量良好。通话质量高,网络信号好,网速也很快。其中本人还体验了移动公司设立的“两城一家”服务。广东移动为广东动感地带客户提供了两城一家“家乡套餐”优惠通话服务,客户可以选择开通两城一家“家乡套餐”,不换号码暑期在家也不用收取异地漫游费。两城一家“家乡套餐”是为满足广东省动感地带客户暑假期间返回家乡后的通信需要而提供的话费优惠服务。成功办理后24小时内生效,办理该服务后,手机漫游至定点省份或直辖市、自治区时前300分钟被叫免费,直拨定点省内号码和广东省号码0.39元/分钟。

  3、服务厅服务情况

  营业厅可以说是每个运营商的“门面”。一方面,直接面对客户的是营业厅的环境,是“外门面”。从营业厅设置人性化程度上,可看出运营商对客户的重视程度。

  惠阳移动公司显然是非常重视客户的,其服务厅功能强大,设有专门的等待区,还为等待的客户设有水和读物。同时,服务台旁边,天气预报台、新优惠提醒一应俱全。温暖与关怀,充溢在每一个角落,真正形成为“绿色”的服务厅。同时,服务厅里还设有自助终端设备,客户可以自助办理业务或完成查询,大大缩短了等待时间,形成了一个客户办理业务畅通的“绿色通道”。

  此外,惠阳移动服务厅环境优美,整齐干净,设施齐全。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耐心答疑,客户离开时工作人员也会彬彬有礼的说再见。在服务厅几乎找不着客户排队的情况,每个工作人员工作效率都很高。

  4、10086服务热线情况

  10086服务热线接通率比较高,大部分情况都能及时接通,少数时候则由于业务忙需要客户稍等片刻,从未出现过网上所描述的.无人接听情况。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好,发音清楚,会很耐心的为顾客提供服务。但是据本人有同事反映有些工作人员对于某些业务还不是很了解,因此希望在业务水平方面希望工作人员能再精通一些。

  5、电话客户经理情况

  电话客户经理的接通率为,业务水平相对较高,咨询结果都很满意。

  6、12580综合信息门户情况

  12580给每位客户的工作以及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出差前可以拨打12580查查天气预报以准备必带物品,旅游时可以拨打12580查当地的宾馆……近,中国移动12580推出“找工我帮您”服务,手机拨打12580即可查询广东省各大城市热门岗位招聘和大型招聘会信息;更可免费登记求职需求,每周均可收到5条匹配岗位信息。此外,12580新推出《生活播报》彩信杂志,各类时尚美食、折扣、旅游、健康等精彩资讯一起奉上。

  12580综合信息服务厅分接通率为,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都很优秀,咨询结果也能令客户满意。

  7、优惠活动情况

  移动公司开展的不少优惠活动都让顾客惊喜,而且给顾客带来了很多优惠,比如充值返余额、接打电话优惠等等,这也是许多人选择移动舍弃联通的原因。但是,有优惠活动让顾客受惠的前提是令顾客知道此项活动,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许多顾客不了解移动的新活动,因此,本人认为移动公司可以在广告方面加大宣传,通过派发广告、发信息、邮件等方式将新活动告知客户。

  8、其它

  通过这段时间的监督工作,本人对惠阳移动公司的各项工作都持以高评。若满分是100分,那我的给分则是95分以上。

  以上为本人作为质量监督员在质量体系运行以来,参与的监督活动和履行的职责。望以后能够继续为惠阳移动分公司的发展略尽微薄之力。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3

  一、概述

  在过去的一年中,质量监督工作在各个行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概述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进展情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工作目标和背景

  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提高产品的质量,确保消费者权益,并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三、工作内容

  1、质量监督检查:对各类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其符合标准和规定。

  2、质量体系审查: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

  3、质量问题整改: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4、质量信息统计:定期发布质量报告,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参考。

  四、工作成果

  在过去的一年中,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产品质量方面,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有所下降;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五、未来展望

  1、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2、推进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

  3、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质量监督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

  六、结论

  质量监督工作在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未来,质量监督工作将更加注重质量意识的提高、技术创新的推进以及国际合作的加强,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4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的质量监督部门在各种挑战和机遇中稳步前行。以下是我们在20xx年度的工作总结。

  1、任务完成情况:

  我们成功地完成了公司所有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生产流程的质量控制,产品检测的严格把关,以及客户投诉的处理等。同时,我们也在提升员工的质量意识,优化生产流程,以及加强供应商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2、执行过程:

  在执行质量监督任务时,我们遵循了严格的执行标准,并不断优化我们的工作流程。我们通过定期的质量检查,严格的抽样检测,以及有效的纠正措施,确保我们的产品始终符合或超过客户的期望。

  3、团队协作:

  我们的团队成员在协作方面表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团队精神。我们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成功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同时也得到了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4、奖励和荣誉:

  在20xx年中,我们的质量监督部门荣获了公司内部的“优秀部门”奖项,以及外部的“质量诚信单位”荣誉。这些奖项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和鼓励。

  5、未来计划:

  在未来,我们将继续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优化我们的工作流程,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我们将继续投资于人员培训,设备更新,以及技术进步。

  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的质量监督部门始终以客户满意度为中心,以提升产品质量为目标,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谢谢大家!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5

  20xx年,我所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分管局长的悉心指导下,在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关心下,在兄弟单位、各科室部门的大力帮助下,自始自终以高度的凝聚力调动了质检所全体同志,以全面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积极扩大服务领域,增强服务的有效性,业务收入保持了稳定增长,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20xx年即将结束,现对一年来的工作总结于下:

  一.工作职责履行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 业务工作顺利

  截止到当前,我所共完成业务收入近xxxx万元,共完成对260批次样品的检验工作,其中定期检验54批次,委托检验172批次。

  2. 完成上级定期监督检验任务

  今年我所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定期监督检验任务,完成率达100%。按照市局的定检任务,我所分别对瓦楞纸箱,编织袋和溶剂油等生产企业6种产品开展了定期检验,抽检包装类生产企业30家35个产品,出具35份检验报告,抽检油田助剂生产企业12家19个产品,出具报告19份检验报告。

  3. 对食品等企业全面开展了委托检验

  我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牢把握强化源头产品质量检验这条主线,创新思路,完善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源头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新路子,突出工作重点,有力地推动了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今年我们先后60多家食品企业签订了全年委托检验服务协议,全年共接受委托检验达172批次。

  4. 发展创新 拓展业务

  在新形势下,我们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积极走出去。今年我所与锅检所合作,开展了热传导油的检验业务,共对23家企业34个样品进行了抽检,为企业锅炉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保证。县内许多私营企业技术力量薄弱,产品质量检验水平低。6月份,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食品科和我所联合开展了食品企业检验人员培训班,我所积极配合,提供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保障了培训班成功开办,获得企业的好评。

  二.抓机构建设,提高综合实力

  1. 坚持不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我们把检验工作和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真正做到了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牢固树立中心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以促进服务意识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提升,积极当好企业的服务员和领路人。

  2. 苦练内功,提升服务经济的能力和手段。

  我所坚持以人为本,通过业务学习、外出培训等方式全面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针对市局计财处和认评处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所及时进行整改。于此同时我们着手修订《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系列的质量管理文件,并且在具体工作中按照新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进行试运行,通过运行不断修订和完善,现在,新的质保和安全体系已基本成熟。在局领导的.指示精神下,我所积极筹备和购买必备的检验设备。我所购买的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已投入使用,进一步提高了我所的检验能力。

  总结20xx年,我所在一年的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局党组的要求还存有一定的差距。20xx年转眼即到,我所将围绕存在的问题,继续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质量体系的内部管理,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全力以赴,使我们的检测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检测项目不断拓宽,扎实工作,再创佳绩。充分利用检测资源,做好企业服务的大文章。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6

  20xx年,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及来宾市质监局提出的工作目标,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强化监管服务,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取得较好的成绩。

  一、20xx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一)以质量管理为基础,促进质量协调提升。

  一是全力推动质量兴县战略。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制定质量兴县工作要点和计划,召开全县质量兴县成员单位联席会,部署绩效考核工作任务,落实责任。

  二是广泛开展“质量兴企”活动。指导31家规模以上企业启动“质量兴企”活动,比例达到**%以上。

  三是有效推进名牌战略。培育推荐**化工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2种产品申报广西名牌产品。

  四是积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对辖区内5家蚕丝被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并对4家生产企业生产的蚕丝被进行抽样送检,共抽样4个,送检4个,合格4个,合格率100%。

  (二)以产品质量安全为监督底线,突出“三大责任”。

  1.扎实推进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对全县50家食品生产企业*个批次进行监督抽查,其中合格52个批次,不合格12个批次,**个批次待检,合格率**,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均按规定调查处理、责令整改、复查检验进行后处理,督促企业按要求整改;二是对75家食品加工小作坊办理备案手续,对38家(次)食品加工小作坊开展巡查。三是配合县食安委妥善处理两起疑似食品中毒事件。

  2.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

  一是与全县50个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增强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二是开展特种设备日常巡查,共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115家次,检查设备391台(次),发现一般隐患**,责令完成整改 295处(次),隐患整改率 92.8%。三是向市局送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180多个,强化了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持证上岗率。今年辖区内无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3. 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完成对7家获证生产企业及1家非生产许可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评价;二是对全县27家工业生产企业53个批次产品开展定检和监督抽查工作,44个批次合格,5个批次不合格,4个批次结果未出,合格率91.6%;三是对7家获证企业及1家非生产许可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巡查、年审、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复查活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对存在问题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保全部完成整改。

  4. 认真履行打假治劣职能。

  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了农资产品、食品、建材产品等专项打假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维护生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积极开展“质监安康进千企”和 “质监安农进千村”行动。

  举办了一期全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会,对全县45家企业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与企业签署了《食品安全责任书》、《质量安全承诺书》。

  在去年建立2个“产品质量安全咨询质监服务站”的基础上,我局今年新增了4个“产品质量安全咨询服务站”。举办知识讲座1次,现场咨询服务2次,发放宣传资料20xx多份、科技光盘48份、播放光盘4次,群众咨询50多人次。

  (三)以促进地方发展为己任,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标准化基础工作。申报了国家生态农业标准化综合示范县和象州杉木速生丰产标准化示范区,其中象州杉木速生丰产标准化示范区被列入20xx年第一批自治区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帮助广西东糖石龙公司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申报工作,并获批准;指导2家企业成功进行了商品条码的注册。

  二是加强计量监管。全年共检定各类计量器具**台(次),其中民生计量器具719台,对城区集贸市场开展贸易用计量器具免费检定47台,六类民生计量器具强检率为91.8%;与中石化、古象温泉等18家加油站及餐饮企业签订了计量诚信承诺书;加强对辖区内四家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工作监管和帮扶,监督和帮扶覆盖率均为100%;对辖区内的部分民生计量器具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均无计量器具违法行为发生。

  三是推进认证认可专项检查。开展了获证实验室资质认定、机动车安检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共检查辖区内2家机动车安检机构和4家资质认定获证的实验室,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全面提高检测和管理水平。

  四质量技术监督局年度工作总结开头结尾模板范文第2页

  是扎实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我局共受理13家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含到期换证)申请,准予12家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代码业务2213件,年检率71.5%,档案上报率100%。

  五是积极推进新办公检测楼建设。新办公检测楼已完成竣工验收。

  (四)配合做好农村帮扶工作

  一是开展“双万”春季大行动和“结一联十”活动,并为联系点群众赠送1吨化肥物资和4000元扶贫资金。二是积极开展“美丽象州·清洁乡村”活动,深入联系点清的村屯巷道,清洁灾后沟渠。三是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为雅安地震、抗洪救灾及捐资助学等捐款共计4050元。

  (五)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构改革工作

  我局严格按照《象州县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能和人员划转工作,并于12月xx日顺利完成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职能和人员交接。同时,在机构改革过渡期,配合县食药监局抓好我县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改革过渡时期食品生产环节安全不出现监管“真空”。

  二、存在问题

  人员少,经费不足,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日常巡查工作频次不够,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和压力。

  三、重点工作计划

  ,我们要以自治区质监局的工作要求为指导,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质监部门工作职责,服务与监管并举,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质量提升,推进品牌创建

  1、全力推动质量兴县战略。以提升质量基础为着力点,推进质检中心建设,围绕象州特色产业,加大自主品牌的培育力度,大力提升各行业服务质量,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不断探索产品质量、建设质量、服务质量、生态与环境质量建设的新途径。

  2、认真做好名牌产品的培育和创建工作。加强对名牌产品企业的.监督管理,启动名牌产品质量跟踪监管机制,建立名牌产品企业质量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加强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与沟通,坚决打击制售假冒名牌产品的行为,保护好名牌产品。

  (二)强化监管重点,确保“三大”安全

  1、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一是进一步完善重点产品企业的建档工作,督促获证企业按获证条件组织生产,加大对重点产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力度。二是科学制定和实施我县重点产品监督抽查计划,抓好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根据抽查结果做出质量指数分析报告,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2、严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一是加强特种设备的重点监管,对列入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及使用单位,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抓好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做好检查记录,督促整改隐患。确保两类设备的使用登记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检验率达到100%。二是利用多种渠道,推动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充分调动企业安全管理的主动性。三是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我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

  (三)夯实技术基础,服务经济发展

  1、标准化工作。指导和帮助象州县速生杉木丰产标准化示范区承担单位开展标准体系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通过建立和确认一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推动企业标准体系的有效建立和高效运行。引导企事业单位,积极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

  2、计量工作。抓好民生计量,开展对民生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监督检查工作;抓好能源计量,配合完成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监督管理;继续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大力开展诚信计量承诺活动。

  3、技术机构建设。认真抓好技术机构的管理,落实对技术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在原有检测检验项目的基础,扩展思路,拓展服务能力;加快检测综合楼的后期工程建设。

  (四)开展质监文化,提高能力建设

  1、机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局机关效能、作风、考勤、用车、接待等制度,切实加强制度落实,推进局内部管理上新台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完善局机关考核奖惩措施,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人才引进与培育。争取通过从外单位选调或公开招考方式,增添我局亟需的专业知识人才;重视现有人才的培养与教育,鼓励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

  3、信息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局工作人员踊跃向区市局信息网站和各类新闻媒体投稿。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7

  从教师转岗考试到新单位工作转眼就满一年了,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局同志的.帮助、支持下,我以“服从领导、团结同志、认真学习、扎实工作”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自身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也都有了很大提高。现将主要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我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关键措施,把学习作为武装和提高自己的首要任务,牢固树立与时俱进的学习理念,养成勤于学习、勤于思考的良好习惯。把参加集体组织的学习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使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为自己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另一方面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搞好个人自学,不断吸纳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增强新本领,为完成做好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恪尽职守,认真作好本职工作

  一年来,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刚进新单位时,我被安排在局筹建办公室,成为筹建办成员之一,肩负着重整办公大楼的重担。在完全陌生的坏境和专业知识缺乏的情况下,我利用业余时间加紧学习相关知识,服从领导安排,尽心尽责做好自己能及工作。本着“不怕脏,不怕累,不怕苦”的精神,做好筹建工作。

  二是被局领导借调到监督稽查股,配合领导同志做好相关工作。在工作的同时,积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让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使我在执行工作时补缺自己的不足。

  三是参加省不锈钢检测中心的建设。积极配合领导同志做好中心的建设工作。作为中心的工作人员,我很荣幸。虽然从前对不锈钢了解不多,做检测工作更是不懂,但是我相信自己能做好,抓紧学习业务知识是首要任务,将知识融入到实践中,要谦虚谨慎,多学,多做,多问,少说。

  三、严于律已,不断加强作风建设

  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在工作中,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机关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机关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良好的质监形象。

  总之,一年来,我做了一定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领导和同志们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主要是对政治理论和不锈钢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抓得还不够紧,学习的系统性和深度还不够;工作创新意识不强,创造性开展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8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从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煤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4)叉车

  (5)压力容器

  4、职责

  4.1由管理部保管特种作业证书;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5、一般规定

  5.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6.2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6.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4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7、复审

  7.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7.2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安全管理员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7.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7.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5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7.6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7.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8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7.9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10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11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 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 电梯操作、维修。

  4.1.6 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 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3.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 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 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 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 考核和发证

  4.4.1 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 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 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 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 复审

  4.5.1 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 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 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 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 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 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 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 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 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 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1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钢结构制作质量的管理水平,加强制作过程中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规范钢结构构件制作的检查流程,保证钢结构构件制作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质保体系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二条厂长职责

  全面领导本厂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总工程师职责

  1.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机构建设;

  3.策划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并组织协调实施;

  4.组织对生产在质量方面的管理和跟踪,并检查各项质量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5.组织各类奖项申报工作;

  6.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签订负责QC质量管理及贯标管理;

  7.参加重点及有影响工程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四条部门经理、副经理职责

  1.制订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以及各种质量管理活动的执行与推动;

  2.进行质量监控,对生产工艺进行监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3.协调与相关部门及驻场监理的工作,处理质量异议,协助处理客户投诉等问题,并拟定改善措施;

  4.组

  织实施内部质量审核、配合外部审核,组织原材料检验、成品检验;

  5.组织编制、修改、管理质量管理文件,负责质量文件的有效性评定;

  6.支持上级单位的质量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部门经理助理职责

  1.协助部门经理制订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归口管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进行质量监控,对生产工艺进行监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反馈至部门经理;

  3.协助部门经理开展原材料检验,生产成品检验工作,做好相应质量检验记录;

  4.按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查,协调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5.组织各类质量方面的'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材料检验员岗位职责

  1.制定材料送检方案,包括取样主材、辅材的规格与数量、具体时间安排等内容;

  2.开展原材料的取样、送检及其他一些试验活动的现场实施,做好取样记录并建立相应台帐;

  3.收集、整理、保存检验试验资料,及时编写相关报告,总结成果,及时将结果反馈至部门经理;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质量检验员岗位职责

  1.监督、检查车间工艺执行情况,确保过程中工艺文件、质量要求贯彻实施;

  2.对产品进行内部检查验收,做到质量控制及时有效;

  3.向监理监造报验构件,并向部门经理反馈结果;

  4.协助推行检查车间质量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资料员岗位职责

  1.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及存档工作;

  2.负责各类质量报表的上报工作;

  3.根据监理、监造的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听取意见并将意见及时反馈至部门经理;

  4.部门考勤、收发文,资金计划、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性事务;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车间自检员工作职责

  1.负责车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工作;

  2.负责填写、整理产品过程资料和交接报验资料,并配合质检部资料员做好交工资料的整理工作;

  3.针对自身编制切实可行的车间质量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和办法,提高车间的质量水平。

  第四章编制工程检验计划

  第十条在建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技术主管部门技术交底及工艺、设计蓝图要求编制工程检验计划,并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检验计划的内容有:质量要求、制作要求、过程检查主要控制点、验收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检验计划交底:由编制部门负责向车间、班组及外协交底。

  第五章原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各工程制作所需原材料按《材料管理制度》执行。第十四条物资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的采购前,应审查生产厂家是否满足业主及工程所需材料要求,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必要时应进行材料产地或生产厂家的质量调查,确保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

  第十五条材料进场后,质量主管部门与物资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材料质量标准进行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的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质量主管部门在外观质量检查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中按照业主、监理及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取样,抽取的样品由质量主管部门材料检验员负责送检,检测单位应具有规定的资质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

  第十七条只有经过验收、检验被确认为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才能被允许使用。

  第十八条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进行明显的标识,并及时与供应商联系按照合同协商解决。严禁在工程上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十九条材料进场验收后,均应做好标识,并按要求进行保管。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11

  1. 目的

  为规范配电房、发电房、车间生产性用电设施、办公室用电设备、设施,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 生产部电工

  协管 机电维修组、技术部、安生办。

  4. 配电房的管理

  4.1 生产部电工负责对底压配电室的低压电柜按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填入《电气设备检查记录表》。

  4.2 电工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生产部主管,尽快组织维修。

  4.3 电工对变低压柜的检修清扫,应每周进行一次检修、清扫,确保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4.4 检修人员在检修时,必须有两人在现场,监督作业。

  4.5 电工每月检查一次挡鼠板,必要时施放老鼠药。

  4.6 非维修人员严禁进入配电房、动力房。

  4.7 电工应对厂区外本厂专用变压器的维修、检查和管理进行监督。

  5. 发电房的.管理

  5.1 电工应对柴油发电机组进行的维护、保养,应每周进行一次检修、清扫,确保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5.2 检修人员在检修时,必须有两人在现场,监督作业。

  5.3 电工每月检查一次挡鼠板,必要时施放老鼠药。

  5.4 非维修人员严禁进入发电房。

  6. 生产性用电设施的管理

  生产部人员对电气设施及时巡查,排除隐患。

  7. 其它用电设施的管理。

  7.1 各部门、岗位的空调、风扇及其它用电办公设施要有专人管理,下班前要检查是否断电。

  揭阳市通宇不锈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7.2 如发现有故障隐患,应立即断电再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并填写《制作维修单》。

  7.3 对维修好的设施,维修人员应向负责人及部门主管交接验收,在《制作维修单》上签字。

  8. 附件

  8.1.1 电气设备检查记录表

  8.1.2 制作维修单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工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思想,千方百计把工程质量抓上去;

  2、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技术、施工规范、施工工艺等标准进行交底工作;

  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主管技术负责人亲自主抓,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5、建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在施工中必须坚持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交接检、专检);

  6、工程质量检查人员,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施工工艺行使检查权,对不按要求施工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者有权勒令其停工或清退出场;

  7、实行质量例会制度、月评制度,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促使工程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制度,质量检查是质量管理的.重点,也是工长实行有效质量管理手段之一,所以必须到达如下要求:

  1、施工前准备工作检查,包括:现场条件、施工人员配备、设备完好情景和技术水平、材料的质量等,各部门进取努力完善满足施工的准备工作;

  2、开始施工时,施工员及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亲临施工现场,对操作者进行施工前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进行一次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工作;

  3、施工中进行各工序之前定期检查,主要部位重点检查,实行原材料检查制度,各阶段检验制度,抽检项目检查制度等,并要实行例会制度,月评制度,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做好质量检查监督工作;

  4、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专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部位提出整改意见、处理方法等措施进行返修;

  5、对建筑成品进行保护,制止违章、破坏行为;

  6、对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进入现场,要及时检查、核对、验收,必须是合格产品,否则不许验收;

  7、工程竣工后,要与技术负责人积极配合,做好交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供给完备的技术档案等技术资料,建立完善质量合格的单位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13

  1、建立以厂长为工厂第一质量负责人,领导全厂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班组长为各班组的第一质量负责人的质量体系结构图,并确实的贯彻执行。

  2、班长负责公司各种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在本班内的贯彻执行。每位操作者必须要做好产品的自检或送检工作,并做好相应的检验记录。下料班将检验结果记录在“开料工序检验记录单”中,组装班将机加的`检验结果记录在“加工工序检验记录单”中,组装的检验结果记录在“组装工序检验记录单”中。

  3、专职检验员经过巡检对操作者的自检情景进行检查,并在相应的记录单中签字确认。专职检负责对成品进行检验,并做好成品入库检验记录。

  4、如果后序发现有产品不合格的现象,首先要检查前序的检验情景,以检验记录为依据,经检查没检验记录的,表示该产品没有经过检验,前序要承担更加严历的惩罚。

  5、如果工地发现工厂出厂的产品不贴合质量要求,首先要检查专职检的成品入库检验记录,以检验记录为依据,经是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表示该产品没有经过检验,专职检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6、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要保证操作者的操作有章可循,在每个工程开工以前要求技术部对关键的质量控制点(比如:防水、连接方法、穿钢方式等)有明确的要求。对于工艺不清,又无以往经验能够借鉴的,操作者有权拒绝加工。

  7、专职检验员负责监督和贯彻“三检”制度的执行。监督和坚持实事求是的做好质量检验记录,针对工厂出现和工地反馈的质量问题,开好质量现场会,必要时请厂长一齐参加。

  8、工厂要建立质量统计制度。每月由专职检验员按班组,上报质量事故次数、经济损失、和产品合格率。对各班组的质量水平进行排行。每月召开一次质量会议,由厂长、生产和设备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参加,对上月的质量水平进行通报。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立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能够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供给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能够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资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供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贴合下列要求:

  (一)贴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供给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贴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贴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来源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景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景,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 对不贴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职责。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施工单位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 经检验不贴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职责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应当贴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到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理解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景,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可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职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经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职责。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职责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职责。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职责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职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四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职责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本事,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景,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能够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供给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 法律职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资料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未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15

  一、负责全院各个工作环节质量的总体监控,特别是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以医院医疗工作的核心,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如: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信息反馈等等。

  三、制定本科室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分析和反馈。

  四、研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日常监控的工作方法。建立医疗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医疗质量检查、考核和评价,判断医疗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一)负责基础质量的监控

  1、协助完善有关的.医疗规章制度。

  2、提高全员的质量意识。

  (二)负责环节质量的监控

  1、每月组织运行病历的环节质量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和奖罚。

  ⑴督促临床科室每月自查病区的运行病历;

  ⑵质控人员每月到临床科室抽检运行病历;⑶组织科主任及时复查有问题、有争议的运行病历;

  2、负责检查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通过检查住院病历和工作记录、查房、考核等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终未质量的监控

  1、对住院病历的终末质量进行三级监控;

  2、汇总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信息科、总务科、新农合、后勤、各临床、辅助科室等有关医疗质量管理的监控结果,报经主管院长执行扣罚。

  六、定期召开医疗质量通报会,对医院、各科室的医疗质量完成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各部门或科室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16

  云南崟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为加强我公司连锁店农药质量的管理,以保障农药渠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农药质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9、严格执行国家对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17

  1、凡进厂的原料必须质检,符合标准可入库。

  2、质检员须凭采购物料价格通知单或采购合同书或委托加工合同或计划进行质检。

  3、质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检验法进行取样质检,以感官鉴定为主,以仪器对照为准。感官鉴定和仪器对照相结合

  4、感官鉴定水份误差不准超过±0.5%,纯粮率或容积重等项误差不差等级,其他各项指标均不超过规定标准。

  5、卸车时质检员必须监检,杜绝不符合标准的原料混入,发现异常立即停卸,不符合标准的原料必须退回。

  6、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退货时必须做好记录,经品管员复检后退货。

  7、凡进厂的原料质检员必须按规定项目真写《质量监定证》。

  8、原料在储存期必须检查质检制度和质量水份月普查制度,并将情况按规定上报。

  9、储存原料投入使用前必须依据先进先用的.原则凭保管员的提验单进行化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不准投入车间使用,上报审批处理。

  10、开发使用新源料须先取样化验,经分析认为有价值,由技术部将样品分析报告、原料价格等资料是技术总监确认后制定出使用法。

  11、技术部按配算出成本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后,按生产计划算出新原料的需求量,由采购部采购。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第六条、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第七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第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整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九条、在新建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

  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幕墙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幕墙的维修。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前,根据强制性技术标准编制勘察大纲,并针对特殊地质现象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遵守勘察大纲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原始勘察资料的真实可靠。发现勘察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时,勘察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提出调整勘察大纲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情况,并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指派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校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应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原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承担所供应材料、设备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是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一)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二)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三)对可能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施工,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顺序施工,不得违反技术标准压缩工期和交叉作业。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并撤离相应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以及施工脚手架(包括支架和脚踏板)、安全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按其持有的劳务信息卡进行信息登记。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

  对初次进入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经费在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单独列支。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业。

  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需要由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核验供应单位提供的生产许可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钢筋等结构性建设工程材料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要求供应单位对供应数量进行确认。

  第三十七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对建筑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首次使用备案证明。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暂停施工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发生结构性质量事故的,返修后的建设工程应当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第五章、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实行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

  第四十四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建方案、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第四十五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实施监理的具体范围和事项。监理平行检验中的检测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检测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验收意见。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核验,并提出审核意见。未经审核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四十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查,并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施工现场予以处置。

  第四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项目,检测单位应当通过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评估论证。

  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条、检测单位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多方的检测委托。

  第五十一条、检测单位应当依托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检测的建设工程本体、结构性材料、功能性材料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实施检测,并按照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控制方法操作检测设备,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检测单位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十二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管线、设施实施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按照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追溯体系。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四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四)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条、在审批施工许可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开工前需要落实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用试样盲样检测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测。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

  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委托对该工程实体已实施过检测的检测单位。

  监督检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另行收取。

  第五十九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即时向社会公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并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明确控制风险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单独列支相关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筹集专项资金一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镶刻建筑铭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二)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输入信息或者未进行信息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安排实习操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五)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监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定期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暂停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未取得资格或者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检测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检测回避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未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检测或者人为干预检测过程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监测单位未编制施工监测方案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逾期不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意义

  1、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健全和完善

  近20xx年来,随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网络已相应健全和完善。各对外检测机构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

  量认证。部分权威和骨干检测(校准)机构还通过了国家认可委的国家实验室认可或检查机构认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严格管理,以资质认可、计量认证、日常动态管理以及年终考核评优等工作方式,不断提升检测机构的综合技术力量和社会诚信度。

  2、检测领域向综合型多元化发展

  工程质量检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在原施工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试验室基础上,经质量监督部门不断努力,逐步发展成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领域由单一的工程材料检测,不断拓展为工程材料见证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砼结构及钢结构检测、建筑工程沉降检测、建筑幕墙门窗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诸多领域,实现了对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的检测控制。

  3、检测成为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的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准确、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质量监督也由原先较为落后的"一把尺子、一把榔头",发展成通过先进的设备和仪器进行多视角、多领域的质量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住宅施工质量抽检和优质工程评选中,通过现场检测手段,以实测数据为依据,准确地评判工程质量的真实水平。质量监督的手段更为灵活化、科学化、全面化。

  4、检测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质量监督与质量检测联手、联网,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力度。通过质量检测不合格信息统计和速报制度,一旦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不合格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件等,通过计算机网络迅速传递到质监站及时处理,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工地现场。不少地区还推行检测数据自动登录,建立和完善计算机局域网管理,个别地区还实现了行业城域网管理。检测已成为工程质量监督的"忠诚卫士"。

  5、质量检测正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检测工作的本质和其服务的特性,决定了检测机构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建立质量检测的诚信机制一直是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重点工作。不少地区质监部门通过建立检测行业信用档案制度,制定行业诚信公约,开展行业评优,、实现行规、、道德和价值取向的互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处处守信、事事方便"的健康局面。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19

  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审批制度

  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前,承包人在施工招投标阶段的基础上,必须对项目及每一个分部工程,甚至特殊的工程、难点制定更为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质量保证措施,详细说明如何实施项目及分部工程的'施工并保证其质量。承包人在开工7天前将填写"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并附"施工组织设计"报到监理部,认可批复后实施。

  二、开工审批制度

  施工单位在接到项目法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招标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同时要到建设(监理)机构办理开工批准手续。

  1.当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施工单位应在计划开工前十天,上报《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审批。

  2.分部工程开工

  在完成合同项目开工的基础上,即合同开工令、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批表、施工设备材料进场审批表、施工组织及人员审批表、有关人员资质证书、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项目划分、材料进场检验报告、测量成果审批表、资金流计划审批表等内容完成的基础上,报送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表,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师审批。

  三、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在工程开工前10天,应会同施工及设计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开会时共同研究解决。

  四、技术交底制度

  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要督促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底(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工程技术关键部位、隐蔽工程、施工难点、设计特点、工艺、工序重点),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做出书面纪要,交有关单位执行。

  五、材料、构件检验及复验制度

  监理人员审核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对于有疑问的材料进行抽样。对于水泥、外加剂、沙子、碎石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并送检进行复查,不合格的材料要清除出场。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20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总监离工程师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劳动纪律、专业技能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按照培训计划选送有经验和责任感事业心强的人员进行进修培训,同时应结合施工特点经常对监理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努力提高队伍的整理素质,增强安全监管能力。

  3、监理站根据学习制度要求每月组织有关监理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2h。

  4、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进展及特点和项目机构要求,及时对监理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和交底

  二、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进场大型施工机械(包括:混凝土运输车及输送泵、压路机、平地机、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打桩机、发电机组、空压机、钻机、潜孔钻机、混凝土立式拌和机、提梁机、运梁车、架桥机、造桥机(移动模架)、衬砌台车等机械设备应当附有设备出厂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定期进行相关施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形成记录及台账

  2、监理站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大型施工机械使用前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报监理站审批,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3、监理站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加强设备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定期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保养、检修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4、大型施工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5、大型机械临近营运线施工时要严格执行“一机一人”的'专职防护,“人随机动”,来车时提前停止作业,现场设置警戒线的防护措施。

  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由施工单位整理形成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进行定期检验,未未定期检验或不合格的机械不得使用。

  三、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监理站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建立完善的施工组织机构,配齐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审核以下内容:

  1、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或批文,营运线上施工应有路局签发的《营业线施工许可证》

  2、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机构框架图及人员名单,外聘劳务人员应纳入其班组管理。

  3、安全质量专职检查体系机构图、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

  4、项目经理、总工、安全专职检查人员、质量专职检查人员的有关要求持证上岗的证书

  5、各类特殊工种操作证和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有效证件如:吊车司机、上下电梯司机。

  6、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施工人员中途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质量监督报告和质量监督文件 篇21

  一、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每天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不少于1次,并按照施工监理规范的巡视记录表格填写巡视记录。

  二、日常检查巡查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