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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法学论文范文大全 篇1
一、前言
正如日本知识产权学者田村善之教授所言: 与客观上只能由一人对有体物占有利用的所有权不同,知识产权所规制的行为可以同时由多人加以利用的行为,并不具有设定排他性禁止权的必然性,因此根据其制度目的,可以采取与其特点相符的报酬请求权,即无论属于行为规制型,还是属于物权( 登记) 型,不只是把权利设定为禁止权,而且在没必要获得权利人许可利用的情况下,仍需支付相应的报酬。和田村善之教授相同,本文也认为知识产权物权性弱化的原因与其自身设立的目的和其本身的特点有关。
二、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根据不同学说可能会得出不同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目的,但是知识产权促进创新、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平衡知识产权的所有者、知识产权的利用者和公共利益却是大家普遍认可的。知识产权要促进创新、推动社会进步发展,就要用回报的制度保护投资者,鼓励他们投资,这种保护从反面来说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禁止那些搭便车者,不仅可以保证投资者在承受付出了时间、金钱而可能失败的商业风险后,获得在一定市场的先占或者优先人地位,而且可以激发投资者的热情,从而促进他们不断投资、不断创新、不断提高效率、不断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然而,如果像物权那样只能由一人绝对排他地独占,知识信息就得不到社会的充分利用,无法增加社会财富的积累。更重要的是,以上都是从效率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法可以促进产业、文化发展,抑制过度免费搭车行为,但是规制免费搭车行为意味着必然要介入他人自由的领域,因此仅从效率的观点出发,剥夺他人的自由是不正当的。也就是说,尽管刺激智力成果的开发是必要的,但仍不能允许因此对个人的自由构成过度制约。所以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平衡各方的利益。知识产权既要尊重公共利益,又要尊重个人的自由,所以它与传统物权有所区别,表现为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有限定的时间性,即体现了知识产权物权性弱化的制度目的原因。以上的分析与村田善之教授的知识产权就是为了保障多数人能够同时利用而人为地设立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对成果开发的激励不足,以促进文化和产业的发展的论断相一致。
三、知识产权的特点
关于知识产权的特点,理论界将其归纳为: 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五个方面特征的学说,其中代表学者如郑成思教授; 也有将其特点归纳为权利归属的专有性、权利保护的地域性、权利存续的时间性和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等特征的学说,其中代表学者如吴汉东教授。无论哪种学说,其本质并无不同,就如以上两种学说中无形与非物质性并无实质的不同,因为非物质性和郑成思教授在著作中所言将其表达为有形的物体更确切些是相同的。因此,本文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时间性、地域性和可复制性特点进行探析。
四、知识产权物权性弱化的原因
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和传统物权相比出现了物权性弱化的现象。具体原因如下:
1. 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是区别于物权的本质属性。因为知识产权是非物质性的、无形的,所以和物权相比,它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以至于权利受到侵害而受侵害者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侵害者也不知道自己侵害了别人的权利。正是权利客体的无形决定了知识产权不能像物权那样被占有,因而很容易被其他人使用而使其物权性弱化。
2.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点也和物权不同。物权具有恒久性,只要物权客体存在,权利人就可以绝对地占有和排他。与物权不同的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点,所以对它的保护是有法定期限的,过了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产物,不再是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这也是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其物权性弱化的一个原因。
3.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物权原则上是没有地域性的。这是因为在有形财产领域,国际上奉行涉外物权平权原则,即通过权利推定,使在一国取得的动产进入另一国后,只要主体仍对其有效占有,动产进入过可依本国占有制度推定其为合法所有人并加以保护。知识产权因具有地域性,所以它因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一般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并不会必然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所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也构成了知识产权与传统物权相比其物权性弱化的原因之一。
4.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与传统物权相比其物权性弱化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即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知识产权是可以复制的,一般不会只表现为某一特定的物,它可以复制成很多,所以无法确定单独占有知识产权。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所以有时知识产权遭到侵害的时候,我们不能像物权那样直接行使其物质性的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 在这里不是说知识产权没有停止侵害请求权。作为绝对的排他的权利,知识产权必然有请求权,这里是指不能像物权那样迅速直接有效,因为这种侵害可能已经迅速传播,使得权利人行使此项权利时特别困难,这种情况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而正是因为这种原因,所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将停止侵害请求权转化为报酬请求权的情形。现在出现了很多权利人授权某一机构共同行使其权利的原因也在这。因为如果知识产权能和物权一样的话,那么权利人和侵权人就可以直接面对面地进行契约协商,但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笔者称之为传播性) ,使得权利人和侵权人因为地点、时间等原因接触上受到限制或者说代价昂贵,所以为什么出现维权的第三机构也就不难理解了。因此,本文认为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特点是知识产权与传统物权相比物权性弱化的原因。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得出了知识产权与传统物权相比其物权性弱化是和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知识产权的特点密不可分的结论。也就是说,作为同物权一样的绝对权和排他权的知识产权,因为自身制度设计的目的和自身特点决定了权能方面的限制,进而决定了它与传统物权相比其物权性的弱化。
产权法学论文范文大全 篇2
一、保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的重大意义
1.1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刺激各个产业的创新
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更快地促进经济发展,更快的带来效益,所以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刺激各个领域的产业创新,改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逐渐将其从原先的以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为主的产业结构模式中引导出来。在全球市场中,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经济基础薄弱,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明显处于劣势,严重影响其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也不断拉大,但是如果我们把握住这里的机遇,着重创新就能抓住机遇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实际上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产业垄断,对科技水平相对进步的发达国家来说更加有利于其经济的发展。对于企业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能够是对其进行创新行为的一种奖励,更刺激了各行各业创新发展。现阶段由于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对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对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从而而造成了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速度受限。因此不管是从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保护知识产权都势在必行。与此同时,WTO签订的TRIPS协议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接轨,使得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在国际交易中受到保护,这样不但能使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进入国际市场,还可以从国际市场中引进先进的技术,进而促进国家产业的发展,改善国内外的贸易环境。
1.2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外资和先进的科学技术
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维护各国利益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构建稳定的贸易环境的有效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继续,绝大部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地觉醒,各个国家都不断致力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生产力也深入人心,各个国家都心知肚明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体制愈加完善,就越能够吸更多的外资和科学技术,从而加快本国的经济发展步伐。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既能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又能全面吸引外企,加快本国经济的发展。
1.3保护知识产权能完善国际贸易的市场结构
随着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加大,各个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针对知识产权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规,大大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为企业的发展创新提供了便利条件,使企业不再担心其研究成果被不法人员窃取赢取不合法利益,也会为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进步,扩大在科研方面的投资力度,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完善产业结构,提升产品附加值,从而为整个经济体系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从而使各国在国际贸易的作用提高,使整个国际贸易体系不断完善。
1.4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促使各国利用自身优势发展经济
知识产权能够研发者在一定时间段内对其研发结果的垄断性,并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效益。这样不但能激发大家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积极创新,提高国家整体的科学技术水平,并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促使各国利用自身优势发展经济。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综合国力,能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显示出其优势,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对国家国际贸易参与能力的增强。与此同时,保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能使国家产业在某个特殊行业占据主导位置,更有效的在国际贸易中获益。同时,在国际贸易中还需要通过下游企业为上游企业提供原料,并将将上游企业的产品提供给下游企业,营造一个上下游企业合作互助的健康经济体系,从而使得上下游企业进行相互协作,协调发展,不断提升本国经济实力。知识产权不但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因素,更是国家实力的有力证明,所以我们更要加强对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二、如何完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1提高我国各行各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为了提高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不断提高本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各个国家纷纷在政策上支持鼓励产业创新。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科技创新,在财政上加大投资力度,提高我国科研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还要设立专门的科研基金奖励企业、个人在创新产业的贡献。其次,企业本身也要为自身的发展,把自主创新作为企业进步的基点,根据市场导向对科研方向做出调整,使创新产品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提高产品效益。再就是,加大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高校与科研机构等培养高素质人才场地的建设,对在创新领域有所进步、贡献的集体、个人做出适当的奖励,大力发展科教兴国,主抓教育,增加对高校科研经费投入,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
2.2加强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势在必行。首先,建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办法,收集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信息,如若发现不合理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其次,建立健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根据WTO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来看,各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都应该严格遵守,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国家利益,所以我国还要建立起的自身技术标准体系,维护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还有就是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制度。为了维护我国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还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利益。
2.3增强企业、个人维权意识
我国的绝大部分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占主导地位,在外知识产权专利注册在我国专利数中所在的比例不到3%。为了提高我国企业和个人的维权意识,首先,要加大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的知识,使自身受到侵权行为伤害时,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其次,国家设定相关的行政部门为大家讲解知识产权保护课程,使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种人民普遍掌握的意识形态。
2.4完善法律制度合理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发知识产权纠纷在所难免,所以当知识产权发生纷争时如何应对是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关键所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我国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较弱,美国曾多次以此为理由向中国进行打击。例如,美国曾多次提出在国际贸易中中国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美国影视作品在中国多次出现盗版现象,因此降低了其产品在中国的进口。因此我国要根据WTO的相关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并制定完善制定相关法律体系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应有的保护,并鼓励我国在各个领域的自主创新,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还要通过多种手段提高我国企业个人的维权意识,在国际贸易中应得应有的利益。
三、总结
在现阶段国际贸易急速发展,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保护保护更便利的发展其经济,发展中国家由于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给其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我们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的觉醒,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的国际贸易中去,利用高水平领域的知识产权开发创新产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开辟一个全新的时代,在知识产权方面推陈出新,逐渐成为世界的领跑者。
产权法学论文范文大全 篇3
一、从宏观角度看“私权公权化”
“私法公法化”这一说法自上世纪进入我国并普遍为我国学者所接受,早在1920 年,江庸先生主持北洋政府法律修裁定工作时就有论述: 其论述道: “与其说是公法化,不如说其对私权的认识终于发展成了一个庞大的,完整的体系。”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在我国法学界一种片面强调“私法社会化”的论调正在形成,其突出特点为,不再将私权的保护和私权的社会化限制看作是可沟通的统一体,大体来看,笔者认为产生以上观念的原因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 一) 将私权从复杂的私权结构中剥离出来单独讨论
“私权”一词至少应有两种含义,一种指私权和与私权相对应的义务。二是单独地指系全系统中的权利。但是,作为权利的私权并非孤立地存在,其本身只是一种建构的产物,而通过法律承认而形成的权利不可能独立地存在,而是必然与义务相关联,那些所谓的各式各样的对私权的限制,并不是一味的对权利的限制,其只是一种新的义务得到了陈述,并最终纳入私权结构的活动。更何况,有关私权公权的区分非常重要,二者之间并不周延。最终我们只会发现,这种建构的私权公权,只不过是某个整体的不同侧面。
从这个意义来讲,这种“公法化”的趋势,如果放在整个权利学的发展史上来看的话,将其视为权利学说的深化更为合适。
( 二) 权利的“属性”应该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
公权和私权的区分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市民享有一种专属性的权利即市民权,其内容包括公权与私权。后世学者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划分导源于罗马法理论,但其分类标准不一。其主要观点有利益说、关系说和法律说。此外,学者还把公权分为国家公权和公民公权。无论按照何种分类,笔者都认为应该把握最为核心的两点: 即权利的产生方式和内容。权利的属性,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而不是权利的产生方式,因此,仅仅强调国家( 公法) 对私权的限制,并不能内化的改变权利的性质,其本质属性也不可能变成公私混杂的产物。综上来看,私权公权化的观点片面的将私权从其理论架构中抽离出来,没有从整体宏观上看待其受到限制的本质,权利属性应该取决于权利的基本内容。
二、微观角度之最特殊的权利---知识产权
( 一) 知识产权之私权属性
知识产权之所以在《知识产权协定》里被宣称为私权,主要是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一种利益博弈。
从条文的本身意蕴来看,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一样都是私的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我们可以认为,权利的'私权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而私权的神圣性则为其提供了基本理念。而提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就不得不提到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专有性和无形性。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利益具有排他性( 非源于天然占有) 和无形财产权的特征,才体现了其权利实现的目的,即是使权利人的个人利益不断趋近于社会利益。
( 二) 知识产权之限制等于“私权公权化”
我国曾在相当一段时间里认为知识产权不具有私权性,理由在于权利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资源而独自发明。此说法虽早已被学界抛弃,但其内涵上有一些方面值得我们反思,即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创新性智力成果,代表着在这个时期这个领域上人类的最高智慧代表,对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在权利内容上就必须充分顾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对社会利益的平衡源于知识产权的价值意义,并不能因此认定其等同于“私权公权化”.实际上,知识产权的法定时间性,合理使用,权利用尽,法定许可等都是对知识产权特定经济利益的限制,但绝不可能因此而改变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
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从产生之初直到发展至今,一直处于权利保护与限制的法律调整之中。因此便得出知识产权因此就被“公权化”了的结论是没有道理的。
( 三) 公共利益陷阱之---平衡还是解构
必须注意的是,近年来公共利益之于知识产权的矛盾已经愈演愈烈了。事实上,社会公共利益往往存有这假借其名行一己之私的状况,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显然已经成为了陷阱。导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公共利益大多变成了坑害知识产权权利人,阻碍创新与技术进步的陷阱。因此,在真正的利益平衡与实质性解构知识产权制度的抉择之中,我们需要的显然是前者。利益的平衡是人类共同利益的反映,知识产权法所强调的利益平衡,实质上是同一定形态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出于公共利益目标,对创造者的专有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利用他人知识产品,或是基于表现自由的目的,或是基于公共生活的必要,这些本身都是人类共同利益与发展所要求的。
产权法学论文范文大全 篇4
[摘 要]传统知识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人们用智慧和生活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知识和经验的总和。但是传统知识因为相传年代甚久,并且很多记载不明确,甚至追溯不到其源头,故不能确定其权利的主体。便很难取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所以本论文以探讨我国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研究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战略,为保护我国传统知识的利益以及民族的利益做贡献。
[关键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民间技艺;恶意抢注
一、传统知识概述
1.传统知识的概念界定
关于“传统知识”一词,虽然各国际组织和学者已经给出过相关的定义,可仍旧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有不少国际公约和国际机构,在狭义上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概念,(1)即把传统知识界定为传统部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知识,技术诀窍和经验的总和。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是最早提出“传统知识,创新与实践”等这样一术语的。
当然,传统知识由于立足点不同,还存在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的界定。目前各种界定都存在着将传统知识载体化的倾向。以至于一提到传统知识,许多人感受到的是具有传统文化特征的产品或者是那些已经退出现实生活的古老知识,这种认识给确定传统知识的保护范围带来困难,无法满足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总之,(2)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和名称、符号,未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以传统为基础的由智力活动产生的一切创新和创造,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
2.传统知识的特征
(1)传统知识具有群体性:众所周知,传统知识是一群与自然紧密相连的人即传统部族世世代代创造的有着自己的经验的知识体系,是其实践与智慧的结晶。所以相比于现代的知识,传统知识的形成瘦相关群体的文件、观念、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地方化的特征。绝大多数的传统知识的产生于发展都依赖于整个社区群体成员甚至几代人的生活与劳动的实践,任何个体都不能对该知识主张“创造者的权利”说明了传统知识的群体性。
(2)传统知识具有公开性:从权力客体的控制状态来看,传统知识具有某种公开性,它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知识有特定所有权人对该现代知识采取各种保密手段,而传统知识是与特定群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处于公共领域当中,所以很难采取有效的保密手段。在传统社区当中,此类知识一般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且大多与群体的生活自然相伴。当然公开和公有不等于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掌握和运用。
(3)传统知识具有动态性:在传统知识产生的过程当中,知识的形成是一个世世代代传承和延续的过程。不断积累和摸索的过程。时代的进步不会停止,人们的进步也不会停止,所以人们对知识的探索可渴求也会继续发展和传承下去。这便是一个动态的历史传承的过程。只要掌握着知识的群体一直存在,那么知识就会一直传承下去,人们对传统文化知识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就始终不会停止,使传统文化知识的流传一直处于一个良性的`发展体制当中。
二、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
因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的同时,也具有着人权属性。在知识产权创制和发展的过程中便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是架立于知识转化为财产与智慧的桥梁。关于此种转换的正当性,人权理论的学者认为,劳动者为其投入时间和精力创作的成果应当享有自然权利和主张权利,并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3)并且洛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强调了财产权在天赋人权中的核心地位。他认为:财产作为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既不是来源于君主的赋予,也不是来源于人们的协议,而是在劳动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政府未经人民的同意不得取去人民财产的任何部分。
实际上知识产权一直是推动社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上来看,其创设之初就是为了保护创设者的利益为目的。使创设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知识产权也被看做为一种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手段和武器。通过一系列专有性的权利的授予,给予创设者精神以及物质上的一系列的激励。使其更加的投入到创设中去,从而给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带来推动力。创造出最大的福利。来带动时代的发展。在TRIPs协议签订以后,更加注重对人们私权利的保护,强化了对私权利不受侵犯的主张。虽然保护了创设者的个人利益,但是却也成为了发达国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保障其人格权的不受侵害,保障社会利益的不受损害,但是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却又不可以忽略非权利人知识产权利用者的公共利益的维护。所以,保护传统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利益是必要的,但是它又与非知识产权利用者的公共利益存在一定的冲突。
三、保护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建议
1.完善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的确认制度
因为我国传统知识存在的年代久远,大部分原始权利的主体已经无法确认,并且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不特定性特征,除非特殊情况,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的申请主体应该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源地的相关组织,由其代表当地民众提出申请。也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纷争。但是如果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传统知识归特定私主体所有,那么其所有权由该特定的私主体享有。依法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2.设定合理的权利期限
因为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其保护的客体的设定的法定权利期限都较短,所以不符合传统知识的所具有的传承性及延续性等特点。如果要充分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就要放宽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期限,甚至是不设定保护期限,但是此种法律规定需要明确权利主体,即如果传统知识经过创造,在设计,已经不具有传统知识的特性之时,便不可以在享有此项权利,所以此项权利指针对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 3.设定合理的赔偿额度
关于被侵权人索赔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传统知识权利人的一个重要难题。因为我国如今的高新科技,基本都是根据传统知识发源和发展而来的,所以很多传统知识有着难以估量的价值,但是也正是因为由来已久便难以追溯其本源和证据的难以认定,导致我国很多传统知识得不到其应有的价值的认定和赔偿。使权力人的利益难以得到补偿和维护。所以应该规定明确的赔偿额度的专门检测机构。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得以维护和不受侵犯。
4.修改我国现行的专利申请的信息披露制度
严格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授权的形式要件。首先,应该完善我国的事先知情同意机制,明确规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属于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的保护范围。传统文化权利主体以外的人员和组织如果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利用和专利申请,需要征得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的知情同意或者许可,并提交事先知情同意证明或许可证书;其次,如果要对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某些技艺或技能为基础开发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必须提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的证明,把其作为获取专利的一个形式要件。
5.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此条主要是针对我国一些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解决问题不及时,从而导致权利人产生更多更大的损失的现象提出的。所以应该对我国相应的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的监督机制。规定的一定的时间限制。以保障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能够得以最高效率的解决。并且,应该缩短申报和审判的程序问题,尽量减少一些繁琐而作用不大的程序。以尽量减少花费更多的时间决绝较少的案件的问题。也解决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诉讼难的问题,使权利人能够更多利用司法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所以对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也必须要从相应的立法入手。加强预见性的条款和保护。真正的做到我国“司法为民”的立法宗旨。
四、结束语
传统知识是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因为传统知识的另类文化背景,使其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的技术特性和描述形式。并且加之其公开性和群体性等法律特点,使传统知识不具备现今社会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要件。所以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健全的法律环境,进一步强化对我国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客体的权益不受侵害,保护我国人民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产权法学论文范文大全 篇5
盗版的商品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盗版书籍、盗版CD等。前几天,面对便宜的盗版字典,我心动,于是便打消去书城的念头,掏钱将其买下。但很快发现我错,盗版别人的东西是一种犯罪,而我的这做法指只会助长这种行为。为此我感到非常后悔。我们青少年应该要维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世界上的许多东西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人类从来没有停止创新的脚步,正因为如此科技越来越发达,精彩的书籍也越来越多。我曾经做过一个梦,在梦里我去图书馆却找不到新的作品;与同学去电影院却看不到新的电影;去歌剧院却不能欣赏崭新的乐章;科技馆里也没有更先进更有趣的发明。这一切的罪魁祸首都是盗版,因为作家、音乐家都需要生活,由于这个原因创新精神在现代社会中逐渐流失。所以我们应该要维护上所有的知识产权。
维护知识产权,让创新精神继续发扬。
不断的创新,社会才会不断的发展。人类自古以来就梦想着能像鸟儿一样在空中飞翔,于是就出现风筝。在1903年,莱特兄弟创造第一架靠自身动力进行载人飞行的飞机“飞行者”号,而且试飞成功。但是拥有创新精神的人类并没有停下脚步。1910年,亨利发明的首架采用喷气发动机的飞机与人们正式见面。虽然在12月10日的试飞过程中,飞机发生意外,亨利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但这也没有阻止人类去创新的脚步。最后科学家终于成功解决原来发动机存在的问题,制造出喷气飞机。1939年9月14日,第一架实用型直升机诞生,这架直升机可以说是现代直升机的鼻祖。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又相继出现民航机、空中客机等。这一切的进步,拉进世界人们的.距离,使得各地的交流日益频繁,社会发展也越来越好。
所以创新精神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所不可缺少的。船的发展也体现这种精神的重要性。船舶从史前刳木为舟起,经历独木舟和木板船时代,1879年世界上第一艘钢船问世后,又开始以钢船为主的时代。船舶的推进也由19世纪的依靠人力、畜力和风力(即撑篙、划桨、摇橹、拉纤和风帆)发展到使用机器驱动。原子能的发现和利用又为船舶动力开辟新的途径。有更先进的船,同时在指南针的指导下,人们在海上航行的范围更加广阔。因此世界在某个意义上是缩小,不同肤色、不同国家的人们联系更加紧密。
如果没有创新精神,就没有新的创造,更没有今天的21世纪。就是因为人们在不断的创新,人类的生活才会如此美好。都让我们的生活更舒适酷热的夏季,有空调帮我们调节温度;电视让我们不出家门可知天下事;计算机让我们解更多的信息等让我们的生活更舒适。
创新,将世界联系在一起。
产权法学论文范文大全 篇6
摘 要:从计算机软件诞生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已成为独立于计算机硬件的一个巨大的产业。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计算机软件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起步较晚,软件产业在近年来虽然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距离发达国家的软件业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论文范文
从计算机软件诞生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已成为独立于计算机硬件的一个巨大的产业。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计算机软件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起步较晚,软件产业在近年来虽然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但是,距离发达国家的软件业发展水平仍然很大。
一、计算机软件根本理论的引见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我国公布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条例》对程序的概念给出了准确的描绘。简单地说就是为了通知计算机需求做什么,依照什么办法和步骤去做,人们必需把有关的处置步骤通知计算机,以便计算机能够依次第执行。由此可知,计算机程序要有目的性和可执行性。就其表现方式而言,计算机程序能够是计算机可以直接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也能够是计算机固然不能直接执行但能够转化为计算机能够直接执行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含源程序和目的程序。源程序普通是指该程序的源代码方式,由经过培训的程序员编写,能经过编译、链接生成最终程序(即目的程序)的源代码文件,如intx=5。目的程序普通是指由编译程序将源程序编译后的结果,如数字“2”译成“0010”。除了经过特殊培训的程序员,目的程序很难为普通人所辨认,但却能够被计算机“了解”并执行。计算机程序依照特定的算法停止运算以完成特定的功用。由此可见,源程序和目的程序固然在表现方式上有所差别,但内容完整分歧。编译时先由翻译程序把源程序静态地翻译成目的程序,然后再由计算机来执行目的程序。编译方式其实与不同言语之间的笔译工作相似。如,为了使一本外文名著在国内发行,须由一位通晓该国言语的翻译人员(相当于计算机内部的编译程序)把该书译成中文文本(相当于计算机内部生成的目的程序)。在中文文本出版后,人们在阅读时(相当于计算机的运转),就不再需求外文文本了(相当于编写的源程序)。
计算机软件除了具有学问产权的一些共同的特性外,还具有其本身共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
第一,计算机程序的表现方式多样,我们能够经过不同的编程言语(C、C++、JAVA)、符号以及固定载体来表现;
第二,计算机程序的研发技术含量高,通常状况下,开发一个项目常常需求一个有组织、有经历的团队借助现代化高科技手腕分工协作完成;
第三,计算机软件的思想与表现方式互相浸透,难以分割,兼有与文字作品类似的表现方式和适用工具的功用特性;
第四,计算机程序与其它的文字作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是运用、操作计算机必不可少的工具,其主要的功用在于运用,只要经过在计算机上将程序运转才干表现出特定的结果;
第五,计算机软件更新快,生命周期短,普通而言,软件的运用寿命大约为3-5年,功用单一的软件普通仅为1-2年,以至更短;
第六,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和改编,而且复制和改编的本钱低,费用小,因而才会呈现盗版软件猖獗,屡禁不止的现象。
二、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维护
计算机程序是一种具有文字作品方式表达和适用工具性质的新型技术学问体。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取得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为了阅读或观赏,而是为了将它运转以处理特定问题(如科学计算、文字处置等)。大多数计算机程序都是作为一种适用工具用来处理实践问题。因而,计算机程序兼有作品和工具的双重性质。计算机程序表现为一组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用国际常用字符表示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并且能够用有形的载体如纸、光盘等把它的表达加以固定,其在表达方面与传统的文字作品相似。但与此同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开展,使得固定在这些载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十分容易被复制,因而,模拟和剽窃计算机程序曾经成为损害计算机程序学问产权的主要方式。为了维护软件研发者的投资,保证软件权益人的权益,应该制止别人在未经权益人答应的状况下,恣意剽窃、复制其程序,制止别人在未经权益人答应的状况下发行其程序的复制品。现阶段各国均积极采用著作权法维护计算机程序,所谓用著作权法维护计算机程序只是意味着计算机程序表达方面的权益能够遭到著作权法的维护,但是这仅仅是对计算机程序学问产权的一项最根本的维护。
著作权维护制度的目标是促进本国科学、文化和艺术的开展,保证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鼓舞积极创作,但不应该制止任何人应用别人作品曾经表达过的构思停止改良和创新,创作出新的作品。因而,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维护。
如今的问题是,既然著作权法不维护计算机程序的技术思想,其他的法律法规又无相关规则,在学理上和实务上就会存在一个“真空地带”,即著作权法的“思想/表达二分法”这一根本原理与软件的功用性特征无法谐和。软件这种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主要以至全部来自于控制计算机依照特定的方式运转的这种技术思想──正是由于程序能够控制计算机按设计请求运转以产生满足人们消费和生活需求的`特定结果,才使其成为软件开发者宏大的利益源泉。在软件维护史上,曾有过为维护软件开发商利益打破“思想/表达二分法”,以著作权法对软件的技术思想停止“越界”维护的案例。但是,为求得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均衡,著作权法中设有种种权益限制,但是这些权益限制都只针对作品中的“表达”而不针对作品中的“思想”,因而若以著作权法维护技术思想,著作权法中固有的权益限制机制就将无法适用。换句话说,著作权此时对思想的维护成为了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维护,社会其他成员被剥夺了一切合法应
用此种思想的时机,这显然对社会不公,阻碍了软件开发,障碍科技开展;同时这种“越界”又会因无法适用于著作权法维护的其他客体而毁坏著作权制度的完好性,形成著作权体制内在的抵触,从而动摇著作权法的根基。所以,1992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审讯的“计算机国际结合公司诉阿尔泰”案中回绝了上述“越界”维护,说明了软件中能够受著作权维护的要素范围,重新回到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的传统上来。但假如以不维护技术思想的著作权作为维护计算机程序的单一法律制度,那么“其他任何编程人员均可随便地经过重新编写新的代码来模拟(该软件的)这种功用”,换言之,著作权只维护程序所表达的功用,而不维护如何完成此种功用的技术思想,这样一来,一些“坐收渔利”的软件开发者,只需求等着新开发的软件上市,购置其产品应用反向工程技术停止剖析,然后“开发”出表现方式不同,其包含的技术思想相同的克隆产品来抢占市场。这样一来,形成的结果是真正软件开发者的技术思想被别人“运用”,却因没有法律保证而遭受宏大的经济损失,其创新的动力将被大大削弱,产生不公平的竞争结果。因而,以著作权维护计算机软件虽无可厚非,却因不能使软件的技术思想遭到维护而存在缺陷。
三、计算机软件学问产权维护的新形式
关于以上呈现的问题,我们并非一筹莫展,其处理办法就是用商业机密维护配合著作权对计算机程序停止组合维护。
就计算机程序而言,其技术思想存在于源程序和目的程序中。由于目的程序是二进制的机器代码,很难被人们读懂,电脑用户在得到计算机软件后经过目的程序的运转,能够运用软件的工具性功用,但却无法理解其中包含的技术思想,所以大局部软件开发商只发行其目的程序而对源程序停止失密,以避免别人随便获取本人研发的软件中的技术思想。相反,源程序的编写运用的是能够被人们辨认的编程言语(如C言语、JAVA言语),经过培训的程序员很容易了解,在这些人得到源程序后,就很可能控制程序中包含的技术思想,并且应用这些信息停止仿制开发。由此看来,源程序关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其重要性不可思议。因而,在很多状况下,开发者仅向公众提供目的程序,而把源程序作为企业的内部秘密维护起来。
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就是著作权与商业机密维护能否能够共存,即对软件的学问产权维护能否同时适用著作权法和商业机密维护?答案是肯定的,由于著作权和商业机密固然同时用以维护软件,但各自维护的详细对象并不相同。著作权只能维护软件中的“表达”,而商业机密则维护的是软件中的技术思想,二者同时存在并不发作抵触。如前所述,软件开发商通常“公开运用和销售”的都是不易被人们所了解和识别的目的程序,即二进制代码,而将可以被人们了解到其中技术思想的源程序加以失密。在软件研发阶段,开发者能够将流程图、算法以及编写的源程序作为企业的商业机密加以维护,待软件产品胜利问世以后,开发者能够选择采用著作权对源程序加以维护,同样还能够继续采用商业机密停止维护。除此之外,著作权与商业机密对计算机程序的组合维护与单独依托著作权维护相比有诸多优势。首先,从客体范围看,虽然著作权维护的仅仅是“表达”,但商业机密维护的客体范围却非常普遍,完整能够维护技术思想等一些不受著作权维护的对象;其次,从维护规范看,著作权和商业机密的维护均不需求经过审批,且对被维护的客体“发明性”的请求较低,并不如专利权那般严厉。不只如此,商业机密法不由止第三人经过公平与老实的办法去发现商业机密。这里“公平与老实的办法”,即为TRIPS协议中的“老实商业行为的方式”,主要是指“公平与老实”的停止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这标明,研发某项软件的技术思想遭到商业机密维护时,其别人完整能够经过契合“老实商业行为方式”请求的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合法地取得该技术思想。由此可见,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看,适用设有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等权益限制的商业机密法维护软件中的技术思想,有助于整个软件范畴的创新和竞争。
经过以上剖析,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学问产权维护,我们想象的著作权法和商业机密法的组合维护形式实在可行,商业机密维护是著作权维护的重要补充。关于计算机程序这种包含技术思想的作品,著作权可以为其功用的“表达”提供肯定的维护。而商业机密法正好能够为包含技术思想的源程序提供维护,避免其他竞争者以不当的方式获取、披露、应用该源程序,同时一旦该软件的开发商的合法权益遭到进犯,可以依据《反不合理竞争法》停止及时的维护,如请求中止损害、赔偿损失等。在源程序遭到商业机密法维护的状况下,想获取别人软件技术思想的办法只能是对目的程序停止反向工程和独立开发,而在《反不合理竞争法》中固有地存在着针对这两类行为的免责例外。
四、完毕语
不难看出,著作权与商业机密维护在计算机软件的学问产权维护中树立了一种互相支持与配合的较为完好的形式,克制了单独依托著作权法维护软件学问产权的缺乏。这种组合方式促进了软件开发商关于软件研发的大量投资,加强了软件开发工作者继续软件开发的自信心,在不冲击现有学问产权体系和契合社会公共政策目的的同时,为软件产业提供了合理、有效的维护。
产权法学论文范文大全 篇7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1、实体法领域
我国在《刑法》中制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专门条款,如《刑法》中对商标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罪名,对专利权的保护专门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等罪名。除此之外,还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条款,如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受到侵犯性质严重并且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进行刑事制裁;在《商标法》中规定了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专利法》中规定了侵犯他人专利权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等。
2、程序法領域
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归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人可以不经过检察机关而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将刑事诉讼的程序启动,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目的。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人依法进行的起诉应当受理,并通过相关的刑事诉讼程序来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刑事制裁。如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或者已经严重的将社会的经济秩序扰乱,这类案件就应该归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来进行立案和侦查活动,从而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制度不管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都在不断的完善,但是我国知识产权在刑法保护上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1、立法模式上的不足
目前我国在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刑法的规定,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分散的,而在《刑法》中则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了集中的规定,这反映了我国通过利用刑法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决态度。但是这种立法模式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屡禁不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刑法要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出现新变化而实时的做出调整,但是,刑法本身有其特殊性,不能频繁的发生变动,必须要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性,这就使刑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对惩罚犯罪的需求,造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与刑法的稳定性规定相冲突。
2、过高的起刑点
我国在20xx年开始实行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并将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规定为涉案数额较大或者发生严重的犯罪情节。从这个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该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标准过高,也就是说,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有过高的倾向。这样一来,就使很多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无法受到刑法的严厉惩罚。
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对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法的保护,不管是从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简单分析,增加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从而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相关建议。
1、制定专门适用的知识产权刑法
我国目前主要在《刑法》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刑法由于其在一定时期内必须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不能频繁的进行修改,否则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现实的社会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必将会出现新的形态,《刑法》中的规定也就不能有力的打击到新出现的犯罪形态,这也就造成了刑法与不断变动的社会之间的冲突。为了将这一冲突合理的解决掉,又能很好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出现的新形态,建议将《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保留的同时,专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刑法,将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集中放到一部法律中,并能够随着新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态的出现而适时的加以更改和补充。
2、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适当降低
这种关于起刑点的.规定不但比发达国家的标准要高,而且也不符合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建议将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予以适当的降低,使刑法能够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及时的调整。在我国,对于将涉案的数额较大这一标准予以降低的做法具有很强的可行性。虽然对于具体要降低多少数额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是考虑到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在起刑点方面存在的种种弊端,将涉案的数额标准予以降低是势在必行的。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起刑点,可以更严厉地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为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四、结语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也仅有30年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实践相比,存在一些问题是很正常的现象。在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上出现问题时,要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适合我国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形成需要时间,法律条文的修订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但是一种观念的传承却需要很漫长的过程,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要靠全体法律人甚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我国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凯。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构建及完善[J]。知识文库,20xx(15)。
[2]刘秉霞,许福国,张建雷。专利信息在产品开发中的应用[J]。衡器,20xx(1):30-32.
产权法学论文范文大全 篇8
1农业科技园区与农业科技
农业科技园区是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比较集中的地域,我国许多农业知识产权在此进行转化,农业知识产权能够增加产业效益,促进农业增收,能够带来看得见的经济利益。以前,农民对农业知识产权普遍缺乏了解,对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以及著作权等都知之甚少,商业秘密、商标等基本无所知。通过农业科技园区对知识产权的推广运用,农民对知识产权得到更多了解。
2农业科技园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现实选择
农业科技园区具有较强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和技术优势,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具有较好的基础。农业知识产权首先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依法享有的一种是专有权利,其范围是在农业科技领域创造的技术成果和产品,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农业技术专利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权、农产品加工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农业著作权、农业科技成果权和其它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等。
2.1知识产权战略是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园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园区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园区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利用最关键环节是依托园区的核心技术,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农业产业化率,才能保护和改善园区农业生态环境,和谐、持续地利用自然生态资源。以科技、生态农业的理念经营好农业科技园区,保证推进园区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故此,知识产权工作必将成为园区发展的关键工作,知识产权战略必将成为园区引导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终将与园区持续性发展融为一体。
2.2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提升农业科技园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面对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竞争,农业科技园区正引导企业发展,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不断提升农业科技园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基础相对较弱,农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品质不高。随着我国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农产品关税的调整,外国品优价廉的农产品对我国市场冲击很大,市场风险加大。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使园区企业切实在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下大力气,通过知识产权战略达到提高园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3知识产权战略是农业科技园区对外宣传的名片
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顶层设计,谋划好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强县建设。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各地营造招商引资的重要软环境,更是园区招商引资的有利法宝。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园区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吸引各级政府经费投入、政策性支持力度,更好吸引资金和孵化技术、提高园区知名度。园区自主研发、引进推广科技成果量作为政府考评园区的一项重要工作指标。
3对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
3.1整合多方资源,汇聚各类人才
人才是强园之本,营造良好氛围吸引各方科技人才、智力。只有集聚人才,才能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科技进步、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创新理念,吸引各类人才参与园区建设和发展,培养出一批知识全面、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使园区逐步形成农业科技人员的创新基地,农业企业的创新平台。大力支持和鼓励园区科技人员知识产权创造,激发创新热情。其次,与政府对接,争取多方支持。充分整合好科技特派员和知识产权特派员行动,为园区发展诊断,全面提升园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专利申请量与质量的提升,有效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促进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提高。
3.2强化以园区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当前,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有较大提升,但总体上看,我国高技术企业还很少,多数企业技术创新不强。需要发挥园区企业在科技创新、研发投入、成果转化中起到主体作用。大力支持和鼓励园区企业自主研发,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实现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双轮合力驱动。第一,国家加大对农业科技园区财税、金融等政策倾斜,让企业产生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源动力,提升创新意识和能力。第二,加强产学研紧密合作,推动科研单位、大学等与园区企业共建平台、协同创新。运用投资、项目带动等政策,促进农业各领域的自主创新,形成更多园区企业农业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第三,鼓励知识产权等智力资本入股企业,加大对参与技术创新科研人员的'奖励等来激发企业创新能力。
3.3打造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品牌运营战略
当前,要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要强调知识产权的经营,将知识产权从法律资产进化为商业资产,并发展为策略资产。园区中经营知识产权涉及面广,应当有所突出重点,建议打造园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战略。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标示某种农产品产自特定地域,且该产品的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产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产地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也是发展地方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重要渠道。对园区具有传统优势和独具地理环境的农产品积极采取地理标志保护措施。用知识产权战略带动园区产业技术升级,创建一批上规模、竞争力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使园区逐步成为标准化、规模化以及区域化的自主知识产权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综合效益。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评价,提高全社会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知度、接受度,把园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作为引导健康消费、放心消费、时尚消费、品位生活的重要平台。
3.4建立园区有效的知识产权评价体系
政府政策导向、园区制度实施等对知识产权战略影响较大。第一,建立对园区整体知识产权的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园区知识产权评价体系,将占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作为园区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并据此建立奖励机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建立和完善园区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规范园区有关科研、生产和市场流通等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完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开展园区科研成果转化跟踪调研,加速成果推广转化。中华农业科技奖始终关注获奖成果的后续转化情况,把是否已经取得较大的推广转化效益作为评价的一项重要指标和导向。第二,建立对企业、个人的奖励机制。对知识产权工作突出的企业、优秀发明人给予奖励;根据为园区经济和社会建设做出贡献的多少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与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挂钩;对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以及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项目的发明人,优先推荐申报政府各类拔尖科技人才等工作。同时,鼓励科技人员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入股、参股,实施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为园区经济发展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