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七个阶段的学习、工作或完成情况的全面回顾与分析书面材料,有助于我们发现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更好地掌握和运用这些规律。因此,我们需进行反思和归纳,撰写一份总结。以上是关于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整理,供大家参考。
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篇1
根据xx省住建厅xx的函的要求,我县进一步加大了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了租赁补贴,进一步完善了公租房运营的相关制度体系,年初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一、项目进展情况
1.项目建设情况。我县自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来,共建设公共租赁住房xx套、xx万平方米,已全部分配入住,其中:乡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xx套,xx平方米,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xx套,xx平方米,政府主导实施建设公共租赁住房xx套,xx平方米,学校主导实施建设公共租赁住房xx套,xx平方米,有效的解决了企业、乡镇教师及乡镇职工住房紧张的实际,切实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2.租赁补贴发放情况。xx年计划对符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xx户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目前已为xx户家庭发放前两季度住房租赁补贴xx万元。
3.农村教师保障情况。在我县生活条件艰苦的xx学校、xx镇学校、xx中心小学建设公共租赁住房xx套,保障了乡镇教师的基本住房情况,城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为xx户乡镇教师分配xx套公共租赁住房。在城镇建设用地日愈紧张、地价和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在我县黄金地段划拨土地用于公租房建设,这样,不仅能分流相当一部分购房人员,减轻商品房供求压力,从而还能够起到稳定房价的作用,而且还稳定了我县农村教师到我县支教的心,使他们的住房得到保障,无所顾忌,从而全身心投入到我县的教育事业中。
4.基本保障情况。在实物保障中,其中:xx户为环卫工人,xx户为xx岁以上的老人,xx户为残疾人,xx户为优抚对象,xx户为青年医生,xx户为青年教师,做到了精准保障;
在租赁补贴发放保障对象中:xx户为环卫工人,xx户为xx岁以上老人(xx),xx户为残疾人,xx户为计划生育困难户。
5.轮候人员基本情况。为方便群众办事,我中心建设了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对前来申请住房的办事人员讲明政策,说明原因,大大提高了政府部门公信力。我县共有轮候人员xx户,基本为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中:医护人员xx户,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xx户,外来务工人员xx户。待有合适的房源后将全部分配入住。
6.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公租房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的通知》精神,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此项工作并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了由精通业务的领导负总责,单位骨干为成员的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专门负责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归纳及录入工作,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截止现在,我县第一批重点数据测试通过,为后期大批量的数据整理打下基础,确保后期数据整理及系统上线工作全面完成。
7.信息公开情况。按照有关要求,我县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以及部门单位子网站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政策法规、分配对象、房源信息、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及各类保障性住房制度、办法等内容进行了及时公开,有力地促进了公众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认识、了解及监管。同时对xx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分解计划表、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进行了及时公开。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了使保障性住房能真正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县发改委、财政、建设、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与乡镇、社区联手,通过入户调查摸清了住房保障分配对象的收入、现住房等一系列真实情况,做到了不漏报、不虚报,切实把这项惠民工程做实,做好。同时为了把住房保障工作落到实处,通过社区、清泉镇政府、民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四级审批、两次公示”的审批制度和举报投诉受理的管理机制,严格把关,保证让每个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能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政策。
(二)建立体系,提升公信力。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是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健康运行、提高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社会公信力的有效措施。为了防止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弄虚作假,以及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发生,建立了社会监督与职能部门抽查相结合的住房保障监督体系,将保障性住房分配置于“阳光透明”之下。一是媒体监督。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在政务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公布举报电话,有报必查,认真进行核实;
二是重点监督。县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认真分析,确定重点怀疑对象进行抽查。三是抽查监督。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拟保障对象进行逐一核实外,还要对每期公示的住房保障对象再抽查,同时相关部门配合对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三)广泛宣传,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依托县政务网、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政策措施,合理引导居民住房消费需求,积极争取群众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理解和支持,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中,严把政策界限,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配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按照“四审核三公示”制度,采取计算机摇号、现场公证等办法确定住房资格和分配房号,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虽按照省市要求全面完成了建设任务,确保了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程建设中还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是租金收缴难度大;
二是公租房运营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增强政治站位,强化领导,靠实责任,总结经验,查漏补缺,优化措施,攻坚克难,确保如期圆满完成我县住房保障工作各项计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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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住房办《关于召开全市公租房分配工作会议及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会议的通知》要求,结合20xx年保障性人员跟踪审计报告,我县对公租房的分配工作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自20xx年以来,我县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截止20xx年底,公开摇号分配公租房771套(阳光小区48套,惠民小区333套,安民小区390套)、改善了低收入家庭771户的居住条件。
二、存在的问题
⑴公共租赁房方面
根据20xx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提供的线索,经过我局组织人员自查,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①部分不符合条件家庭违规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租赁补贴家庭违规重复领取;
②审核制度没有有效执行
通过审计发现的'线索,组织自查发现共有10户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财政供养人员享受廉租房有2户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杨雄、刘年华享受了租赁补贴,涉及金额2.4万元,现已移交纪委处理,有23户因条件发生变化,年度审核没有严格把关,仍违规享受租赁补贴应追回租赁补贴资金6.705万元,并上缴财政,剩余未追回资金涉及家庭,已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③申请退出机制执行不力,通过自查共发现未经公开摇号分配入住26户,目前已退出22户。
④租金收缴力度不够,共9户至今尚有拖欠20xx年度和20xx年度租金0.8604万元,目前,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⑤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安民小区有6套保障房作物业管理房使用,目前正在清退,将列入20xx年摇号分配房源。
⑥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协调不力,至今未能实现使用。
⑵棚户区改造方面存在的问题
因拆迁难度大,工作推动不力,造成项目进度滞后。
①20xx年四大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只完成寒山片区48户货币化补偿,补偿金额198万元。
②20xx年城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只完成城南片区7户房屋拆迁补偿,补偿金额436.8万元。
三、有关建议
为进一步做好分配与管理工作,必须尽快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建议一是建立和完善资源共享机制,充分整合房源、公安、民政、社保和社区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实行部门联动,建立起覆盖广泛,数据真实的信息采集,网络系统和动态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工作。三是加强内部管理,杜绝腐败行为。四是由市局协调解决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五是县政府已采纳我局建议,成立棚户区改在领导小组,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棚改办公室,全面落实棚户区改造工作部署和相关政策。争取20xx年底完成20xx年棚户区的基本建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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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公租房)管理,充分发挥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益,维护教育部门整体利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邵政办发[20xx]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公租房按照布局合理、标准适度、经济适用和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原则,由区教育科技局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入住审批权限由所在地中学(中心校)负责,服务范围:各乡教师公租房只能为本乡在职在岗教职工服务,不得入住其他乡教职工。公租房租金统一由中学(中心校)代收并上缴区教育科技局。中小学公租房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由区教育科技局委托公租房所在地中学(中心校)负责,管护过程产生的费用可从收取的租金中列支(不含管理费)。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公租房是非福利性质住房,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解决本乡在职在岗中小学教师住房问题,优先解决非北塔区籍无住房年轻教师、支教教师和农村学校无住房教师入住,其次为住址距任教学校所在地路程在15公里以上交通不便,或有残疾,需要在校居住的教职工。不符合入住条件的,一律不得安排入住。
第四条 本周转房只能解决本乡中小学教师中本人及配偶名下在市、区内均没有住房的教职工,有住房的教职工一律不分配公租房,两地分居且15公里内无住房可适当考虑,其它情况一律不分配,已取得公租房租住资格的教职工在分配住房层次时,按工龄长短打分,夫妻双方在本区学校工作且符合分房条件只能分一套公租房,打分按两人工龄合计计分高低来入住住房层次,以后教职工入住按先后顺序分配,当公租房分配紧张时,单身教职工可两个人合住。
第五条 各乡中学(中心校)成立中小学教师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中学(中心校),负责入住审核、管理和租金收取,区教育科技局负责全区教师公租房统筹指导、监管。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公租房租金标准定为0.5元/平方米/月,以后租金收取标准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入住教职工签订入住协议后一次性交纳半年租金,以后租金逐年收取。
第七条 教师公租房的入住对象须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初步确定拟入住教师名单,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不符合入住条件的,由管理小组根据教师个人申请情况,研究调整。公示期满最终确定的入住对象名单经中学(中心校)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入住。
第八条 入住教职工必须与中学(中心校)签订入住协议书,入住学校公租房的教师缴纳给学校xx元住房保证金。未缴纳住房保证金的不予签订公租房入住协议书,办理公租房退房手续时保证金无息退还。
第九条 凡原在住校的教师(含退休教师)占用学校办公房用作住家的,一律都要退给学校,只能留一间作教师办公房,否则其费用按15元/m2的租金收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住教师应当及时退还教师公租房。
(一)一年期满未办理续住手续的;
(二)调离学校、自动离职、辞职、退休、被开除、解聘的;
(三)支教教师、顶岗实习支教师范生服务期满的(继续留任者除外);
(四)入住教师及配偶在距离学校所在地路程15公里范围内已拥有住房的(含继承、购买、自建等);
(五)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私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的(含父母、子女、亲属);
(六)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不含生病住院、教师产假期);
(七)在公租房内从事非法活动的';
(八)违反区教育科技局和学校相关规定,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九)连续六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十)其他原因属于应当退房的。
第十一条 符合退房条件、应当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学校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区教育科技局依章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入住教职工不得改变公租房结构擅自进行装修,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并从住房保证金中扣除相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教师公租房的用水、用电、有线网络开通等相关费用由入住教师个人承担,按期缴纳,否则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四条 教师公租房入住教师应明确各自卫生责任区,确保公租房卫生整洁。
第十五条 教师公租房如出现非人为因素的水电故障、墙面粉刷层剥落、地面空鼓开裂等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如系人为造成损坏,由学校负责安排维修,相关费用由损坏实施责任人承担。公租房室内插座、灯泡、开关、水龙头等易耗品的损耗由住户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在教师公租房分配、安排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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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的发放和租后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的政策制订,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各区(开发区、新区)负责实施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和租后管理等具体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价格、财政、司法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和租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租对象、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离异、丧偶的,可以由申报家庭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共同申请人计算在内。
子女成年后已婚的,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子女成年后未婚的(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第五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开发区、工业园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配租。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配租。
第六条 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市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3年、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五)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七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自筹资金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其自行调配。
开发区、工业园区也可以根据本园区外来务工人员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将市级的公共租赁住房划拨一定数量用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统筹考虑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规模、本市居民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等因素后,可以划拨一定数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 申请开发区、工业园区筹集的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
(二)本地无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九条 申请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十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开展分配的,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住房和委托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收入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具体审核程序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含申请、审核、分配内容的分配方案,报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自行实施。分配结束后,应当将分配人员名单等分配情况报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备案后,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并将备案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本市租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在适当时候可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条 本市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二)申请人连续享受本市低保6个月以上或者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第三章 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的,应当提交征收安置(货币补偿)协议;
(三)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低保证、特困人员证明、残疾证、烈属证、优抚证、劳模证或者复转军人立功证明等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家庭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同意对其住房、收入和车辆等情况进行核查的声明及授权;
(五)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者居住证的复印件;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应当提供未婚证明;
(七)《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申请前6个月收入情况表》;
(八)《南昌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车辆拥有情况申报表》;
(九)有车辆的提供车辆登记复印件,无车辆的无须提供;
(十)收入类材料。有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2、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复印件(申请当日及前六个月明细)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单(条)复印件(申请当月及前六个月));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4、在外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无稳定收入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可提供学生证明代替收入证明。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根据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有原件的应当现场出示原件,供社区工作人员核查。
第十四条 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南昌市租赁补贴申请表》和第十三条中第(二)-(六)项材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当提交《南昌市租赁补贴申请表》和第十三条中第(二)-(十一)项材料。
第四章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申请、审核、分配、监督等工作,应当逐步实现日常化、动态化。
第十六条 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
1、受理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受理窗口,受理住房保障申请。本市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外来人员向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所需材料一式三份,一并提交。
申请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户主,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受理工作人员见证下,签署同意对其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的申明及授权,并加盖手印;受理工作人员见证后应当签字盖章并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各项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核查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2、录入资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提交的所有资料录入、扫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确保所有录入、扫描信息准确无误。
对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视为放弃申请。
3、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示3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公示。
4、提交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受理意见、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房产。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将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申请人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反馈的符合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委托书后,将委托书扫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通过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申请人所有信息及委托书导入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信息系统,发起委托。同时将所有纸质材料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所有移交纸质、电子材料的一致有效完整。移交程序由住房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进行协商确定。
不符合住房条件的,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门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经济状况核查。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后的4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内,完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载明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车辆等核查信息。
区(开发区、新区)民政部门将核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按照协商程序返回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并将核查报告涉及的信息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反馈给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四)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公示。
1、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民政部门核查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综合核查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房产核查情况,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认定住房保障资格,将名单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异议复核。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的3天内,向原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由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再次申请认定,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再次核查住房面积或者委托同级民政部门再次进行经济状况核查。再次核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仍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未能通过住房保障资格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信息反馈。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所有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将申请人的认定结果从南昌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反馈给南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
(五)材料移交。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相关材料移交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建档。
(六)名单报送、资料建档。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申请人的住房保障资格后,将名单及相关档案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备案。
(七)备案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已认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在南昌市房地产信息网公示,公示期直到分配前结束,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建档。
公示期间,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所在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立即取消其所得保障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租赁补贴的.资格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程序按第十六条执行。申请人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可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第五章 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分配前,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拟分配的房源位置、户型、数量、租金标准和分配方案等向社会公示。摇号分配后,应当将中签人名单和中签房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市政府根据申请人和房源数量,在全市统筹安排、分区配置。
区(开发区、新区)自行制定本辖区的分配工作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分配。
第二十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予以优先保障,其中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第一优先顺序,烈属家庭、优抚对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市级以上劳模、成年孤儿、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为第二优先顺序,连续3次未中签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为第三优先顺序。
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和特困人员中的60岁以上(含60岁)老人,应当配租4楼以下房源。
第二十一条 获得租赁补贴资格的,经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市财政部门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章 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租金标准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退出后,房源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租金标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异化租金。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按不超过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10%的标准收取,收入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标准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40%的标准收取,收入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但不超过2.5倍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收取。对享受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的烈属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全免。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参照周边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自行确定。
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两家以上(含两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再根据评估结果拟订租金标准,报区(开发区、新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评估费从租金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费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小区物业服务费市场水平,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报区(开发区、新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按实际收取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报酬。
第七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交付使用时,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三)物业服务、水、电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
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改变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不得转租、转借、闲置。
承租人需要重新装修的,应当征得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装修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不可拆移的装修设施在腾退时不予补偿,也不得拆移。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改变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累积6个月以上的;
(五)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条 承租人符合申请条件愿意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续约。
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经济状况开展核查,核查程序参照第十六条执行。核查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约;核查不合格的,承租人应当按时腾退住房。
第三十一条 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和对承租人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动态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核查,核查程序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收入条件发生变化、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可以动态调整租金。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未分配廉租住房和已建成、未分配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的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统一转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
以骗取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或者补贴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或者补贴资金由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签家庭放弃承租中签房源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市、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诚信档案,将申请人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纳入社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等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可以优先予以住房保障的人群,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区(开发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组织分配。
第三十七条 各县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管理办法,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住房核查的范围为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和南昌县、新建县。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为非本市各区(开发区、新区)居民。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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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将建设资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政策。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等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园林绿化、公安、城管、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具体实施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及管理,运营单位接受住建(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住建(保障)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结合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年度建设计划,确定规划选址及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户籍人口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用地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用地,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价格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选址,应当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的区域。规划设计按照节约集约、节能环保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投资建设(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以下简称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及其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以下简称企业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以下简称商品房配建)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中央、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及调剂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金融机构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四)其他来源。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其他配套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成套住房建设以一居室或者两居室的小户型为主,应当进行简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宿舍型住房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建设。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单位实施建设、持有产权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约定明确产权比例和进行经营管理,并接受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合同约定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或者以约定的价格由政府回购。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或者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用地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免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环节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在本市工作或者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
(二)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未享受实物配租的;
(三)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外,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的具体准入条件由当地住建(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成套住房;单身人士也可以申请合租1套成套住房或者宿舍型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由市住建(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四)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
(五)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提交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毕业证书(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社会保险交纳证明、住房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非当地户籍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终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情况报送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终审。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复审无异议的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市住建(保障)部门对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复审通过的申请人,其相关信息通过与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信息比对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建(保障)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复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复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终审,终审时应当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联合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轮候登记,并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可以代表本企业职工统一向当地住建(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摇号配租制度。具体的住房轮候摇号和配租管理规定,由市住建(保障)部门制定。
企业代表职工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企业向符合条件的本企业职工配租。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申请地住建(保障)部门如实申报。住建(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不符合条件的退出轮候。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所填写的选房区域、工作地点、户籍所在地和服从分配的原则进行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轮候,轮候期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取得轮候资格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昆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配租。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职工,经企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配租,并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摇号时的配租面积和户型原则上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及时报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租赁管理
第三十条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申请人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企业代表职工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企业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保障)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由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或者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垃圾清运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达到3个月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通知承租人及时交纳所欠租金。拖欠住房租金累计达到6个月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可要求承租人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缴纳所欠租金和结清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家庭人口变动,需要继续承租或者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确定。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建(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其发改部门会同同级住建(保障)部门制定,报当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发改和市住建(保障)部门备案;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地方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分级定租或者租补分离。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按照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的住建(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者在租赁期内家庭人均收入、财产、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申请地住建(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并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而未如实申报的;
(七)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四十一条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行为,对应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照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建设资金及租金收入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其他方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四十三条市住建(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地点、户型、面积、租金,以及申请、轮候、配租和退出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市住建(保障)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住建(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警告,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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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性的活动,是一个由学校向社会接触的环节,是学校学习向社会工作转型的一大模块,搞好社会实习工作是关键的,对一个学生来说是很重要的,从一个学生的成长来说,他经历了无事可做的孩童时代,到学校里忙碌的学生时代再到以后社会的工作阶段,而实习就像一个链子连着学习和工作,实习是学生把所学知识运用的实践中去的过程,学习的目的就是运用,就是去指导工作,而实习正好扮演了把学到的文化理论知识正确运用到工作中去的角色,我们必须要做到用理论去指导实践,用实践去证明理论。所学的知识只有运用到实践中去才能体现其价值,实习是一个锻炼的平台,是展示自己能力的舞台。通过实习,我们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在实践的工程中发现不足,然后去反馈到学习中去,会更能提升自己的能力。
一.实习时间:
20xx.10.1-20xx.3.15
二.实习地点:
天庆房产安宁分部北岸实创店
三.实习公司介绍:
兰州天庆铭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是隶属天庆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公司自20xx年6月成立以来秉承“真诚给您.信赖给我”的理念,凭借其专业的队伍、良好的信誉、优质的服务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业务范围涵盖天庆集团开发一手住宅、写字楼项目的项目推广、策划销售,二手住宅、写字楼的买卖及租赁代理等业务,通过多半年的发展,天庆铭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已发展成为兰州市安宁区极具影响力的专业性房地产综合代理服务机构,凭借工作中积累的市场营销经验,先进的组织管理模式,科学的数据、信息采集分析系统以及全体员工的全心努力,不断扩大其在一、二手市场的占有率。公司业务有:市场信息咨询,一二手房买卖,租赁,代办交易手续,按揭经纪,投资理财
四.实习目的:
(一)了解房地产公司部门的构成和职能;
(二)了解房地产公司整个工作流程;
(三)加强和巩固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并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锻炼自己的实践工作能力,适应社会能力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五)通过毕业实习接触认识社会,提高社会交往能力,学习优秀员工的优秀品质和敬业精神,培养素质,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
五.实习内容:
在实习期间,我主要从事的是市场信息咨询,二手房买卖、租赁这几方面。刚开始做市场信息咨询和租赁,这是公司对每个员工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的两项基础业务。租赁相比较买卖来说有很大的优势。它成交周期短,速度快,对员工的`销售技巧低。对于新员工来说,从租赁业务开始,有利于员工在短时间内掌握公司业务流程和熟悉房地产相关业务的开张。对于公司来说,租赁业务降低了公司成本。转正后才触及二手房买卖。
日常工作流程:
(一)客户接待
在询问客户问题时,经纪人应精神饱满,讲话声音要响亮,介绍或推荐房源基本信息要准确,快速,按客户要求,推荐适合客户的公司主推房源,并适时的了解一些客户的基本信息(客户的购房目的,是不是决策者,付款能力,购房意向,目前的居住状况等),如果客户对公司的房源有兴趣则可以安排看房。如果暂时没有客户所需要的房源销售员应果断的告诉客户这样的房源目前还没有,我们尽量帮忙寻找,此刻再向客户提出留个联系电话,并热情的递上自己的名片。
(二)配对
在接到新房源后,应立即开始客户配对,选择自己的客户进行删选。列出意向客户,按客户购买意向排序,按客户购买力排序,选定主要客户,逐一打电话给主要客户,约定看房。
(三)电话约客
拨通客户电话,告知客户房源信息,询问客户是不是在家或有没有固定电话,如果有的话告诉客户拨打他的固定电话,以免浪费对方手机费。这些细节要考虑清楚,简单讲述房源基本信息,和客户约定看房时间,地点。
(四)带看前准备
设计带看线路,设计带看过程中所要提出的问题,列出物业的优缺点,思考如何把物业缺点最小化,揣摩客户可能提出的问题及回答方案,整理该物业相关资料。
(五)带看
空房必须准时赴约,实房必须提前30 - 45分钟到达业主家中,与业主进行沟通,为看房过程的顺利完成打好基础,理清思路,按照自己的看房设计带看,与客户交流,掌握更多客户信息,为以后的跟进工作打好基础,赞扬客户的工作,性格,为人等优点,拉进与客户的关系,消除客户的警惕感。
(六)成交前的准备
对已产生购买意向的客户应立即带回公司,再次肯定和赞扬客户的眼光,并把握时间,适时的对客户描绘下买下这套房子的前景和利益,到达公司后,先礼貌的请客户到会议室入座,第一时间送上茶水,主动向客户介绍下公司的概况和售后服务的完善,提高客户的信任度,打消客户的后顾之忧,和客户确认下单事宜。(但不宜操之过急,要有序引导,循序渐进)抓住房子的优势及有利条件,用肯定式问句,让客户做肯定式回答,抓住客户的肯定回答,让客户下订。
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篇7
初看,也许觉得房地产行业与我所学专业并不相关,其实不然,有房子必然有小区,有,小区环境的好坏同样制约着房价。再加上对房屋结构、房型和朝向等的了解,与平时所学知识还是有一定契合点的。
会选择xx多半是因为它宽松的工作气氛和激情四射的团队构成。xx是一个年轻人的天下,在这里的员工,平均年龄只有二十八岁左右,充满活力和朝气。而且从事二手房买卖、租赁,可以接触到各色各样的人群,学到许多在课堂上没有的知识。
经过两轮面试,我来到xx交易中心,然后很快被分配到成飞连锁店,开始了我的工作。
该店店面很小,牌子比隔壁卖水产的那家要小的多得多。店员大都是新人,工作基本未满一个月,只有店长是工作了一年的“老员工”,但是他也是刚刚被提升的店长职务。看到这种状况,我不禁开始怀疑,这里的业绩会好吗?我能卖出房子去吗?不过好在除店长外其他同事都是应届毕业生,有很多共同话题来聊,我预感到这里的工作会很愉快,至少不会出现什么人际关系的'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业务流程慢慢熟悉起来,操作上越来越顺手。所谓中介就是在买主与卖主之间搭建的桥梁,最终目的自然是为了达成交易。而我们置业顾问的职责就是协调好买卖双方的关系,让双方都买我们的帐,这是相当需要技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