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

时间:2025-05-18 19:54:28 论文大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制度不断出现,制度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规范如法律和礼仪。许多人可能为制定制度而困扰,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有所帮助。

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 篇1

  摘要:人力资源是能够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劳动能力人口的总和,是对国家综合能力的一种体现,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力资源对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然而养老保险制度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对我国人力资源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关键词:人力资源;养老保险;影响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力资源在带动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人力资源的开发也受到很多其他方面因素的制约,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就是其中的重要因素,由于我国人口正在步入老龄化阶段,人们针对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变得更加重视起来。

  一、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力资本的基本关系

  在社会当中,个人的人力资本是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也就是说,个人人力资本能力大于社会平均人力资本能力,那么这个人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就会越高,反之亦然。由于个人人力资本能力是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减少,因此,老年人在社会中的个人人力资本是最少的,所以老年人才会从社会人力资本市场中退出。因此,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力资本的关系是前者能够诱使后者迅速的从社会人力资本市场中脱离,为企业做出良好的调整,然而这种情况的发生,看上去是能够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然而却给国家的宏观经济带来了严重的负担。

  二、统账结合模式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激励

  由于我国目前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针对养老保险施行统账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更能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社会统筹根据收入者的收入情况进行相应的资金分配,个人账户则是具有强制存储蓄的功能,能够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从而能够针对个人人力资本能力进行责任的明确,从而能够降低因为养老保险所产生的给付压力,目前养老保险模式中,已经由传统的现付现收制转向基金积累方向进行,其中个人账户的缴纳养老金为职工薪酬的8%,员工企业缴费金额的20%存入社会统筹账户,专门用于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支付。在统账结合模式下,统筹账户的积累基金通常采取现付现收的方式进行统筹和使用,积累基金是专门用于针对已退休职工进行养老金的支付。基金不做积累,额度也存在着限定比例,当职工退休时,则根据上年度本地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个人缴纳金额的平均数作为退休金的领取基数。与统筹账户不同的是,个人账户则是完全积累的模式,具有明确的产权归属,没有领取比例,员工退休后,个人账户所获得的养老金主要与员工在岗期间所缴纳的养老金金额有关。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已经将传统的统一标准为员工进行缴纳的金额的方式已经发生转变,这就说明在当下社会中,个人人力资本越高,获得的薪资待遇就越高,待到退休时所获取的养老金也就越多,反之个人人力资本越低,薪资待遇也就越低,所获得的退休资金也就会越少了。

  三、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过低抑制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目前在人们生活当中探讨得最多的就是就业以及养老问题,其实二者间是互为基础且相互制约的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提高,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与日俱增,导致我国的就业形势由过去的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的趋势,也就是说,更多的职业、更多的岗位出现了,然而,一些基础性工作的岗位也相继的出现了,例如临时工、农民工等。随着人力资源市场的不断扩大,社会劳动资源的需求量也就越高,外来流动人口、农村人口等不断增加,这也为养老保险带来了很大的冲击,然而在实际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当中,这些人口大多都没有得到养老保险应有的保障。能够得到养老保险待遇的,大多为正式企业的职工以及公有制企业的员工,至于非公有制职工,例如私人企业、个体户等均没有包含在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之内,而且养老保险制度中仍然还存在许多的`不完善的地方,导致这些人们不愿意参保[4]。参与到养老保险中,能够让企业人员能够消除心理负担,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提升工作质量,促进企业发展。解决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将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当下社会经济情况进行有效的运作,能够实现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就业市场压力,为更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同时也能够为他们解决养老问题以及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

  四、养老保险制度的分割状态阻碍人力资源的发展

  在市场环境下,人力资源的形成往往是通过人力资本来体现的,然而人力资本在市场环境下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人们会根据不同的需要、决策等方面进行从岗位到岗位、行业到行业、企业到企业、地区到地区甚至更大领域的跨越,以获取更多的利益,然而人力资源也是会因为市场、社会经济等因素的不同而不断的发生改变,因此人力资源也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也容易产生分割的情况。目前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分割现象十分明显,主要能够体现在养老保险的人群以及养老保险制度的分割。由于当下我国城市固定人口相对较少,农村人口以及流动人口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占有一半以上的比例,为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然而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各类正规企业的职工,相比之下,农村人口以及社会流动人口却并不在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人群体系之内,因此,才出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在人群方面的分割现象。另外一方面是由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员工则是使用的另一套养老保险制度,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并不相同,而且不归属于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管理,所有养老保险费用均由财政部门或单位负责。

  五、结论以及建议

  由于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统账结合、覆盖率较低以及分割状态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想要解决此类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经济状况进行相应调整,首先,应当加大农村人口以及社会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制度落实的力度,尽管我国城镇经济仍然处于二元结构,也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产生一定影响,然而养老保险是需要一个长期且漫长的过程,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要结合不断的将养老保险落实到真正实处,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到养老保险的参保活动中来,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减少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其次是要针对养老保险采取统一的管理模式,包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养老保险的缴纳机构等,实现养老保险的统一化管理。最后是在统账结合的模式方面应当提升个人账户比例,提升员工退休后的享受待遇标准,以便于更多的人力资本的积累,缓解人口老龄化家居带给养老保障制度的冲击。

  六、结语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想要更好的建设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就应当正正视我国城乡经济模式问题,由于当下现行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低、保障水平不均衡等情况对人力资源方面也产生严重的阻碍,因此,要针对养老保险在城乡经济、统筹层次以及保障模式方面加大力度,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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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 篇2

  目前,我国根据基本国情设计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有力的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能够真实保护中小储户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各个银行机构体系中,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属于中小金融机构,在承担大额保费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压力,比较容易产生各种风险因素。因此,在当前背景下,认真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影响,并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提出更加合理的管理和监督模式,这对促进存款保险制度的贯彻和实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及特点

  我国最新的存款保险制度自20xx年5月起开始实施,它的具体内容是指:银行根据各类存款余额的比例要向特定的保险公司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与国外发达国家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相比,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存款保险范围比较广泛。新的存款保险范围包括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保险的存款不仅有人民币存款,而且也包括外币存款,因此,保险的范围比较广泛;二是最高限额保障水平比较高。新的存款实行最高偿付限额是50万元人民币,存款人可以享受到较高的保障水平;三是参保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新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明确要求,凡是属于参保范围内的各个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存款保险。目前,我国建立并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减少国家的财政风险和各种负担,而且这对完善我国创新的市场机制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影响分析

  最早的存款保险制度开始于美国,当时,美国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为了重新树立起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从而考虑到从最大程度上保护存款人的切身利益的角度而制定的。这一制度的出台极大的促进了当地中小银行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市场的改革,加剧了银行之间的竞争,改变了银行金融机构传统的经营模式,打破了旧有的金融体系,并促进了银行业的新发展。目前,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不断改革的大环境下,我国不得不加快存款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从长期来看,新制度的确立能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促进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从目前来讲,新制度的确立给我国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新制度的实施给我国农村信用社带来了危机及挑战的双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新制度的实施造成原有客户资源的流失。由于农村信用社面临着先天资本不足、资金实力不强以及不良贷款率较高等现状,而新制度的实施,要求其赔付限额的规定,这容易造成银行成本的上升,很多中小企业和比较富裕的农民就会将存款转向大中型商业银行,从而造成一些客户资源的流失;二是新制度的建立限制了农村信用社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虽然,新制度的规定能提高中小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但是,由于保险费用的高低是由存款规模所决定的,因此,存款成本的提高限制了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

  三、存款保险制度下提高农村信用社运营管理的对策研究

  目前,在国内外金融体系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我国农村信用社要时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主动改革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理念,积极调整管理模式,提高思想认识,不断优化存款结构,才能提高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最终在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得长远的发展。

  (一)提高中小银行的思想认识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如果农村信用社不能紧跟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不主动改变传统的发展思路,很有可能会被社会所淘汰。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必然性,更要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能更好的'保护人们的存款权益,而且能帮助中小银行深入改革,改变经营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提高银行的综合实力,这对建立农村信用社新时期的利益分配机制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不断优化存款结构,拓宽存款渠道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存款人的利益,这让存款人看到了新的机遇。因此,农村信用社要不断优化存款结构,拓宽存款渠道,才能更加稳固农村市场,促进存款的稳步增长和银行的发展:一是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抓住存款人的不同特点,更要实行延伸服务,用最周到、热情的服务态度,把最新的银行政策和规定传递给客户,并进一步做好新农合、新农保等国家最新惠农资金的发放事项,在积极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同时,努力提高人们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誉度和社会认知度;二是不断优化银行的存款结构。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各种新的业务,改善和优化存款结构,例如,可以通过不断增加对公存款的比重、挖掘批发性存款等方式来降低银行的存款成本和压力;三是要积极组织全体员工主动走进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地区深度挖掘个人存款和企业存款,积极开发新客户,向新老客户及时传达银行的最新政策和动态。

  (三)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抗风险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能完善银行的经营体系,更能促进银行的优胜劣汰。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还处于前期探索阶段,新制度的抗风险能力还不够强大,因此,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农村信用社应该积极采取各种对策来化解经营中的风险,不断提升银行的监管等级,才能争取享受到和大中型银行相同的存款保险费率,主要有以下实施对策:一是加强对银行内资本的流动性管理,有效配置负债结构及资产结构,及时防范各种流动性风险;二是建立并完善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的充足;三是加强对银行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有效提升其风险管理水平,以此来防范各种风险的发生。

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 篇3

  摘要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是否可以寻求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救济是切实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重大问题。要研究此问题,首先应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也是劳动法领域多年来困扰着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问题。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未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此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仅在一篇“两高工作文件”中提及,这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时尺度不一,既不利于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又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采取了支持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态度来进行处理,但是,拥有更高位阶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才是处理此类问题的更理想依据。本文通过比较国际上工伤损害赔偿适用模式,并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对该问题从理论及实际的角度进行不同的探究,最后从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谈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的思考,希望找到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黄金点”。

  关键词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模式比较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及相互关系

  (一)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及比较

  工伤保险指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对劳动者的工伤事故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工伤事故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侵权行为,人身权遭受侵害,劳动者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根据《侵权行为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以寻求救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以前,工伤事故大多数采取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从工伤救济的历史发展看,工伤保险赔偿是由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的侵权损害赔偿演绎而来,是侵权责任社会化的结果。相比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工伤保险赔偿的优点昭然若揭:更为便利,得到赔偿的时间更短,不用经历繁琐的诉讼流程,大大节约了劳动者的人力物力财力。但其缺点也非常显著,在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下,较低的赔偿数额往往难以对工伤事故中劳动者的身心损害进行充分的安抚;且因采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其承担的责任大体相当,难以体现对工伤事故中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以惩戒性;另外,由于有的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致,仅通过具有“合同性质”的工伤保险赔偿来对劳动者进行救济难以体现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和对被侵权劳动者的补偿。因此,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具有诸多交叉点和相似点的工伤事故领域,如何处理两种赔偿的关系从小处说事关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侵权人的利益平衡,从大处说事关法律制度的惩戒和预防功能的实现以及社会的安定与稳定。

  (二)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在讨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时,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在进行工伤事故赔偿时存在着责任竞合的关系。有的学者则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责任在一定意义上存在着竞合关系,但是一种“非真正竞合”。他们提出的理由是在真正的责任竞合中,两种责任的义务主体应为同一人,但是在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会,侵权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则是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笔者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在责任上并不是竞合的关系。因为要判断两种责任或请求权存在竞合,借用史尚宽先生的话,两者必须“依同一法律事实,于同一当事人间具备二个以上之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之二个以上之请求权之状态。”且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一般存在多个请求权,但为了不使权利人有获得双重救济之嫌,只允许权利人行使一个权利,行使完毕后其他请求权随之消灭。但无论是从工伤保险赔偿的目的——充分保护劳动者权利,还是从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补偿被侵权人兼以惩罚侵权人来看,仅允许权利人行使一个权利都是不合理的,因为两项救济方式的目的不完全相同;而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后文中讲述到的“择一模式”也因饱受社会诟病而被废止。因此,在研究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时,应首先明确二者虽有“交叉和重叠”之处,但绝非竞合的关系。

  二、国际工伤损害赔偿适用模式之比较

  如何对劳动者工伤损害进行赔偿,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时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各国普遍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法一元调整模式向多元调整模式的转变过程。目前,在国际上存在四种模式,与其说其各有优劣,不如说其着眼点和落脚点各不相同,侧重于对不同利益的保护。

  (一)取代模式

  取代模式又称免除、排除模式,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此处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工伤保险赔偿均能排除侵权损害赔偿,王泽鉴先生指出仅在特定人、特定事故类型、特定损害、特定原因的情况下才适用。目前,有德国、瑞士、法国、挪威等国采该模式处理工伤损害赔偿。在价值取向上,选择模式是一种偏向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模式,它的利弊均十分突出。优点在于统一的工伤保险赔偿机制能使劳动者获得赔偿更为便捷,减少了繁琐的诉讼流程,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在这种模式下,劳动者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往往仅能维持生存所必须,丝毫不能体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亦缺少对加害行为的制裁性以及对工伤事故的预防性,因此该模式自开始适用其就遭受了广泛的诟病。

  (二)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又称择一模式。择一模式赋予了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以选择权,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来主张权利,不可同时主张。若劳动者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即可以侵权损害主张赔偿;若劳动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过错,则可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采此模式,后被废止。选择模式赋予了劳动者充分的选择权,看似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其实则不然。笔者认为,众所周知,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相比,虽一般情况下可获得的`赔偿额更多,但缺陷在于须经历较长的诉讼阶段。对于一个急需获得赔偿金进行治疗或维持生活的、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恐怕会被现实所迫选择能够较为快速获得较少赔偿金的工伤保险赔偿。有的学者认为,这实际上剥夺了事故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权。

  (三)补偿模式

  补偿模式又称补充模式,该模式吸收了民法中的“填平原则”,建立在抵消和求偿两项原则之上。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时,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但其所获赔偿额不得超过工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目前有日本、智利和北欧等国采此模式。补偿模式是一种较合理地平衡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利益的模式。一方面,其以“填平原则”为指导,避免了劳动者或者双份赔偿,降低了用人单位的风险,保障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另一方面,其保障了劳动者同时寻求两种救济途径的权利,保证劳动者获得的赔偿可完全而切实地抵消工伤带来的损失。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平衡”实际上是不利于劳动者的。第一,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的赔偿额普遍较低,只起到了一种“弥补实际损失”的作用,但对于劳动者因工伤所遭受的间接损失、精神损害却得不到合理赔偿。第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的工伤是意外事故,有的工伤是劳动者过错导致,而有的工伤的确是用人单位监管。第三,对于立法目的来说,劳动法应体现“倾斜保护”的原则,该模式只是站在中立的角度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进行规制,不符合现阶段社会劳动法的理念。

  (四)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又称双重救济模式,即允许劳动者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赔偿额。仅英国与爱尔兰及美国的少数州采此模式。兼得模式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体现得淋漓尽致。在兼得模式下,劳动者作为与用人单位利益博弈中的弱者,其权利可得到充分而完整的保护。对于劳动者来说,此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使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所受损失得到充分补偿,尤其是在现行工伤保险标准较低、难以囊括劳动者所受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情况下,对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最为有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使用人单位采取一些措施防患于未然,毕竟在此模式下用人单位并不能因工伤保险的赔付而免除自身侵权责任。另外,在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兼得模式的优越性也显而易见。在此种情况下,如果采以上三种模式,加害人可能会因工伤保险的赔付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兼得模式则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三、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之处理及现实困境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之处理

  研究我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沿革可发现,现行《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中并未对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涉及到两者关系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前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xx)。虽然我国对于工伤的规定绝大多数由《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规制,但遗憾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安全生产法》及《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受害劳动者及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解读这两个法条似乎可以得出我国的工伤保险赔偿及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应参照国际上的“兼得模式”进行处理。但是,仅规定了侵权人是用人单位的情况,对侵权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的情况却未作出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对此问题的规定则区分了侵权人是用人单位和第三人的情况。对于因用人单位侵权造成工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这说明当工伤中的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时,应采“替代模式”。对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的情况,除了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外,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没有规定工伤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情况下,似乎又支持了“兼得模式”。在《会议纪要》“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中,规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应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而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说明在“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这一问题上主要应采“兼得模式”,但医疗费不得获得重复赔偿,且赋予了已经先行支付医疗费的用人单位以追偿权。

  (二)司法实践中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之处理(以司法案例为例)

  在“吴新与某纺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吴新在上班途中的人身损害,不仅构成第三人侵权,同时也构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在向侵权人王海索赔后,仍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待遇。法官指出,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因为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作出的赔偿,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在这个案例中,法官显然支持了“兼得模式”,即使原告吴新已与侵权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也不会导致吴新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消灭。侵权人是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该案例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了“兼得模式”作出判决。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案例中审理法院均支持了“兼得模式”。由此也可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未把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看做是一个竞合的法律关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及侵权人的利益平衡中,法院选择了倾向于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这也符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而当侵权人就是用人单位本身时,法院又会如何处理呢?在“陈某某与佛山市南海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工伤中,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作为补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扣除与劳动者已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性质相同的项目,对其差额予以支持。这说明该案审理法官支持的是介于“兼得模式”与“补充模式”之间的模式,在请求权上支持兼得模式,但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劳动者已在工伤保险赔偿中获得的赔偿不再在侵权损害赔偿中获得。另外,如果同一用人单位,一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损害时,受害人(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在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是否可以请求单位进行侵权损害赔偿?在“宋培安等诉郑州大亚兽药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审理法院认为: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不仅在于补偿受害人,也是为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中,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其他工作人员损害的风险,正是工伤保险制度要分散的一种风险。因此当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显示在审理法院的判决思路中,工伤保险赔偿作为一种补偿性的赔偿,是优先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虽然同一用人单位侵权与第三人侵权必然不可同等对待,但是若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即使将该侵权人侵权视为用人单位侵权,被侵权人(受伤职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也不该消灭。显然,该案的审理法官未采取《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而采取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遵循了“替代模式”。

  (三)我国处理模式的现实困境

  我国立法体系中对于两种赔偿的适用关系的规定存在着矛盾的情况,笔者认为对此现象可理解为,各个规范性法文件出台的时间不相同,出台时的社会发展情况亦不相同,导致了当时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不尽一致——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存在区别。兼得模式更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替代模式更注重保护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会议纪要》中规定的模式则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小小让步——医疗费不应重复获得赔偿。笔者认为这体现了“受害人不能因损害赔偿获得额外的利益”的侵权法理念。遗憾的是,关于用人单位侵权和第三人侵权这两种不同情况我国法律并没有系统而具体的规定。这会导致各地处理法院处理此类问题不一致的隐患,影响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四)从切实保护劳工权益谈对两种赔偿适用关系之思考

  “效率”与“公平”作为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经济飞速发展并已完成了相当积累的当今中国,“公平”或许才是我们的社会发展更需要的要素。《劳动法》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权利保护法和救济法,其立法目的应更多的在于切实保护劳工权益。但是,这种“倾斜保护”也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毕竟现代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分散部分风险。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司法实践处理依据的来源应是具体详实、内容完善的法条,即使从判例的角度可以发现我国法官处理此类问题的“一般逻辑”,仍应对规制该问题的法条进行完善和补充,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公平及权威。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兼得模式”最有利于切实保护劳工权益。但是,鉴于实践中存在侵权人为用人单位和侵权人为第三人和侵权人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因职务行为侵权)三种不同情况,应作出不尽相同的规定。具体而言,当侵权人即用人单位时,采“补充模式”,但法官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即违法合理的管理、注意义务的程度来确定用人单位具体的赔偿数额。当侵权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时,应采“兼得模式”,但是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医疗费不可重复获得赔偿。当侵权人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因职务行为侵权)时,应采“补充模式”。侵权行为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受害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索赔,但若侵权职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将责任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失公平正义。由于用人单位的赔偿能力较个人更好,应赋予受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赔、用人单位根据侵权职工的过错按比例向其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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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沈宗灵,等.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

  [11]张平华、郭明瑞.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法律适用.20xx(10).

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 篇4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工伤保险各环节功能实现的角度来说,在现行工伤保险体制框架下,管理权限的过度分散,导致事业单位处理工伤事故效率的低下。在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方面,则不利于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事故和工伤预防工作协调开展。另外,由于我国工伤保险的管理部门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不协调还表现在管理职能交叉上。

  为促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针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从合理设置缴费费率、科学制订衔接方法和整顿工伤保险管理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大力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截至20xx年,乌鲁木齐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率达到了99.5%,新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率达到了100%,从而解决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事业单位是中国特定发展历程的产物。但是编制不是身份,而是财政保障某一个事业单位的依据。编制不属于任何一个人所有,实行定编不定人,所有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产生人事关系。这样不但维护了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身份工作人员之间的公平,还可以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名正言顺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科学制订衔接方法。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中,应根据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主体设置不同制度,科学制订衔接方法。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对之前的老工伤人员仍采用过去的工伤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日起,新工伤人员将采用新的工伤管理制度。二是采用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买断”伤残抚恤金。三是将现行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统一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统一规划、重新认定。事业单位在制订工伤保险制度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取舍。

  (三)改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完善的工伤保险管理体制,有助于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化运行。由于我国工伤保险管理体制不协调,整顿工伤保险管理势在必行。为改善工伤保险管理中管理权限过度分散和管理职能交叉的现状,建议将工伤保险各项事务的决策权交付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工会以及司法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承担制度具体实施的职责,以提高工伤保险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

  总之,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管理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当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滞后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进程。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管理应推行现行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缴费费率、科学制订衔接方法和整顿工伤保险管理。只有积极探索解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对策,才能不断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体制,进而促进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 篇5

  摘要:为了保障我国职工的合法利益,并且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我国在20xx年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且在20xx年开始实行。我国各个省市为了实现保障体系的完成,都开始积极筹备保险系统的信息化进程。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以供参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职工权益;企业风险;管理系统设计

  一、建立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背景

  我国各个企业都面临很多相同的问题,如大面积分布、分立单位众多、人员密集、工作种类繁多和工伤类人员众多等。面对这些问题,以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建立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是解决这些问题有效手段。传统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机制,已无法满足现在社会的需求,因为我国的保障体制已更加完善,各种保险行业层出不穷,覆盖面积越来越大,业务处理量也随之变大,数据的传递、处理、保存的需求变得越来越精密,这些都是新时代的新需求。因此,基于网络这一新兴技术来开发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是当今社会行业的主要需求。本文首先介绍了工伤保险系统的设计意义,然后分析了工伤保险系统的技术类需求和功能性需求,并对系统需求以流程图、ER图和概念模型的形式予以具体说明,以此为依托对工伤保险系统进行了总体的设计。

  二、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层次结构

  首先,在技术支持方面,此系统采用了B/S/S三层体系结构,基于J2EE技术的.JSP技术来设计;在数据库设计方面,采用SQLServer20xx数据库管理系统来构建。其次,在需求分析方面,此系统分为三个层次结构,分别为用户表示层、业务逻辑层、数据服务层。其中在用户表示层的需求设计为:工伤亡申报认定页面、劳动能力鉴定页面、原工伤人员新增页面、工亡人员待遇审核页面、工伤转退休页面、单位拨付页面、医疗费结算页面和辅助器具配置申请页面。业务逻辑层的需求设计为:工伤人员信息管理逻辑类、工伤人员待遇核定逻辑类、工伤人员待遇调整逻辑类、工伤人员变更逻辑类、工伤待遇发放逻辑类、医疗信息管理逻辑类和辅助器具管理逻辑类。数据服务层的需求设计为:供养直系亲属实体类、工伤人员待遇实体类、赔偿金实体类、定支付实体类、单位拨付实体类、医疗机构实体类和辅助器具实体类。需求分析的具体实现为:首先,系统总体设计。先进行系统总体模块功能需求分析设计,再进行单个功能模块需求分析设计,在这里以功能模块图体现。其次,要进行工作流程设计,以流程图体现。在非功能性需求设计方面,对此系统作了以下的设计需求:稳定性、可拓展性、良好的界面、安全性和高性能性。

  三、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设计

  在此设计模块中,分为概念结构设计、逻辑结构设计、物理结构设计。其中,概念结构设计是指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使用实体关系(E—R)图进行系统数据库设计,建立起系统数据库的概念模型。即将需求分析得到的用户需求抽象为信息结构即概念模型的过程,而E—R图是概念模型描述的有力工具。也就是说,先建立起单个简单的实体—属性图,然后建立简单的分ER图,最后根据需求进行分ER图合并,实现总体ER图的设计。该系统的主要实体有管理员、工伤人员、工亡人员、直系亲属、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等。再进行逻辑结构设计,就是根据设计出来的ER图进行关系模式转换,包括各个实体的属性,还有多实体对多实体的属性联系,再次初步分析完成之后,还要进行关系模型优化,就是要最简化,涉及范式分解,基本到第三范式就是最简化了。最后是物理结构设计,根据最简关系模式设计出基本信息表,创建某某数据表的SQL脚本。数据库设计之后,就要进行系统实现了,首先是系统首页的实现,在此系统中,管理员只有输入正确的账户名称和密码才能进入。在系统维护方面,可以分为三项功能,分别为单位设置、用户设置、编码维护。工伤人员管理功能方面,可以分为两个功能,分别为工伤亡申报认定和供养直系亲属管理。其中,在工伤亡申报方面,伤亡申报认定界面可以检索要操作的人员信息,增加新的工伤申报认定记录,保存新的工伤申报记录或保存先前增加但本次做过修改的工伤申报记录,也可放弃当前操作,以便执行新的操作或退出本窗口。关闭本窗口,返回到主窗口。工伤人员待遇核定方面,拥有七项功能,分别为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人员待遇审核、工亡人员待遇审核、原工伤人员新增、赔偿金录入、工伤员工待遇审核和工伤人员重新鉴定。在这七项功能里,都可以进行检索、打印、审核、保存、放弃和退出等操作。在医疗信息管理功能实现方面,分为医疗机构维护、医疗治疗明细维护、医疗费结算、登录系统,打开以上功能实现窗口,都可以进行检索、保存、打印、支付和退出等基本操作。在辅助器具管理功能实现方面,分为辅助器具管理、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信息管理、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辅助器具费用核定,登录系统,打开以上窗口,都可以进行检索、打印、增加、保存和退出等基本操作。以上为此系统的主要功能实现介绍,系统实现之后要进行系统测试,因为每一个系统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为了更好地应用系统,改正系统中的错误,必须要进行系统测试。本系统的测试结果都达到了期望结果,可以认为测试结果正确。

  四、结语

  本文主要是整个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过程,可能系统还存在诸多不足,很多技术没有跟上。要想让此系统变得更加有实用性,需要很多先进的管理思想,如成本控制之类。系统是人设计出来的,只要人的思想有灵活性,就可以让这类系统变得更加完善,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造福。

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 篇6

  关于我国社会保险风险险源,人们只能通过不断的努力,尽量减少因风险带来的损失或建构社会保险风险预警体系规避风险。

  一、我国社会保险风险阐述

  社会保险风险是指政府在对社会保险制度做出安排时,由制度环境变量、制度设计缺陷与制度实施缺少效率等因素所产生的对社会保险本身施加的风险影响。社会保险包括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从人出生到人老年这一过程,国家提供生育、看病、事故补偿、失业等一系列的保障,以尽量减少社会成员的不确定损失,分散个人因损失遭受的风险,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但是作为人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就必然会因为认识不够全面、事态发展的不确定性等因素而导致其面临各种不同的风险。人们只能通过不断的努力,尽量减少因风险带来的损失或建构社会保险风险预警体系规避风险。

  二、我国社会保险风险险源

  1.我国社会保险的.制度风险。所谓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风险是指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缺陷或运行机制紊乱而造成的风险。一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存在缺陷。我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由回避“转制成本”问题所造成的个人账户空账运行问题,导致养老保险制度在转型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性债务。二是社会保险筹资制度不完善。筹资比例不太合理、筹资渠道比较单一、筹资范围较窄等因素,都使得我国社会保险筹资存在较大风险。

  2.我国社会保险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养老保险带来的财政风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转型过程中形成了的巨额隐性债务,加之老年人口迅速增加,我国的养老成本迅速加大,这旧债和新账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较大的财政负担。二是失业保险带来的财政风险;近年来我国进行了国有企业等改革,产业结构得到了优化,但因此也产生了大量的结构性失业工人,失业保险支出不可避免的增大。三是医疗保险带来的财政风险;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行,对社会成员的普惠力度加大,国家用于相关方面的资金投入不断加大,这也给国家财政带来了一定的压力;而且我国逐步的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也无形中加大了财政风险。

  3.我国社会保险的收支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高失业率加大了社会保险的收支风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快调整经济结构的步伐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目前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高失业率。它带来了较大的收支风险,一是失业人口增加,而这个大都是国有体制改革导致的结构性失业,他们在职时都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因此失业后必然可享受失业保险,这使得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必然加大;二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存在,不乏一些人因长期找不到工作致使生活贫困,使得贫困人口增加,这又增加了社会保险对贫困人口支付的风险。第二,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由于我国经济基础较薄弱,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到来,给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造成了巨大压力。我国特有的人口老龄化的特点如基数大、速度快等特点既加大了我国养老保险的风险,增加了养老支出,又加大了我国医疗保险风险,老年人更需要医疗保障用于解决看病的费用,使得不至于会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4.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滞后。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行采取的是先试点后推广的方法,不易形成全国统一规定,各地各具特色,法律的强制性不够,社保基金征缴困难。二是权责不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事权划分不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职责模糊,使得社会保险制度不能正常运行。三是管理不善。由于社保基金管理不严,出现了大量冒领行为,增加了社保基金的不正常支出额度。再者由于一些企业为解决短期资金困境,采取“提前退休”、“买断工龄”等方式,这无疑将就业矛盾转化为了养老矛盾,治标不治本,增加了养老保险的支出,还是增加了社会保险的总支出,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5.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风险。关于我国社会保险风险险源,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系统,当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险出现风险并可能产生危机时,就必然会导致其社会保险出现社会风险。表现在居民对政府的信誉产生信赖危机,当居民因失业、年老、疾病等原因失去收入来源时,会对生存产生绝望,从而危及社会稳定。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保险收支风险、社会保险制度风险和社会保险社会风险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社会保险收支风险是社会保险风险的表象,社会保险制度风险是社会保险风险存在的根源,社会保险社会风险是社会保险风险的结果。

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 篇7

  一、企业社会保险体系构建的意义

  (一)支持企业长久持续发展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要想实现其长久、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稳步、扎实地做好保险管理,为员工提供安定、长久的保障,传统的国企保险未能纳入社会管理体系,无形中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将企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不仅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同时,也为企业员工保险权益开辟了全新的出路,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企业有了充足的经济效益空间,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自身的信誉、形象等又得到了一定提升,自然会引来更多的优秀人才,内部员工也会更加积极努力地贡献并服务于企业,在人才的支持下从而获得更加长远、健康的发展。

  (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推动国企保险纳入社会化管理能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因为通过社会保险能够实现国企职工与打工者在保险利益分配方面的平等化、均衡化,维持打工者的心理平衡,维护社会的安定,使企业的劳动者都能公平、平等地享受社会福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而打造出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国企构建社会保险管理模式使自身的保险管理纳入社会体系,使企业融入社会发展大环境,维持社会和谐良好的环境。

  (三)支持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经历了改制改革重组等过程,要想适应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就必须逐步创建并形成现代企业制度,达到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经营目标,企业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切实按照国家在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形成的制度和规定,积极参与市场化经营与管理,积极改革并完善传统的管理制度,逐步推动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将保险管理纳入社会保险管理系统,从而减轻企业自身的财务负担,也调动员工参与市场管理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企业逐步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二、国企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健全完善的社保管理制度有待确立

  不同国有企业有着不同的发展历史,面临不同的发展形势,自身遗留着不同的问题,受传统的保险管理理念的影响,使得社保管理模式的构建举步维艰,国家虽然在相关方面出台了各种文件、制定了方针和政策,然而,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阻力重重,使得科学有效的社保管理制度无法有效建立,影响了企业社保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员工缺少有效配合

  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国有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配合,然而,很多企业由于缺少宣传教育与引导,再加上员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缺少配合的积极性,一些关键且重要岗位的员工,例如:社保审核、审计人员存在自私心理,缺少对社保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导致实际工作中问题重重。

  (三)没能实现公平与效益的有效协调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最关键是要协调处理好效益与公平间的关系,然而,更多的企业却在这两者间出现了偏颇,强调公平,忽视了效率,使得社会保险制度自身无法充分、高效地在企业运转,单纯重视效率,则导致了一些不公平问题,引发了矛盾和危机,也阻碍了社保管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策略

  (一)加大对社会保险的宣传教育

  传统的国有企业的保险管理未纳入社会管理体系,企业在职员工的保险全盘由企业或国家承担,国企职工能够充分地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逐渐改革了保险管理制度,将国企、事业单位保险纳入社会系统,实行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这对于一部分长期享受传统国家保障制度的员工来说是一大挑战,会产生抵触与排斥情绪。因此,国有企业必须做好员工的内部宣传与教育工作,通过组织召开思想交流会议等进行宣传教育,使员工意识到企业保险社会化管理的长远益处,从整个社会的发展、企业长久经济效益等方面去分析,让员工能够欣然接受地配合企业社会保险管理。

  (二)积极完善社会保险办理服务体系

  创建完善的社保机构体系,打造出专门的社会保险部门,并内设健全、专业的部门与职位,为社保办理提供健全完善的服务,形成健全完善的社保制度规范,以及业务办理流程,同时,也要加大对社保机构内部各职位的培训与培养力度,使他们积极学习并掌握社保办理的各项业务、各种操作,形成细致、具体的'岗位职责划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确保各个部门、岗位都能遵规办事、合法履行职责,实现企业社保管理的公平化、透明化,确保各项工作都严格依照规定开展,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员工利益,同时,强化监督与检查,对社保管理部门人员的工作行为、作风进行全面、彻底的监督,提高他们的责任感与责任意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主动积极地履行工作职责。

  (三)设置层次分明的责任岗位

  国有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其中各个岗位的职责力、执行力非常重要,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置全面到位、且层次分明的职责岗位,而且确保各个岗位人员都能注重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积极践行国家的保险方针和行政制度。根据保险工作需求,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至少应该形成以下几大岗位:业务岗位、财务岗位与规划监管岗位。业务岗负责贯彻、落实相关的保险制度和政策,负责各种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创建并维护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等;财务岗则负责严格按照科学的规定保障资金的到位与运转,规划监管岗则负责严格监督业务岗以及财务岗的各项工作,负责整个企业保险的计划、规划、运行与监督,为企业制定科学的保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方针。

  (四)重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核对管理

  要想使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步入正轨,就必须及时加强企业社会保险支付与缴纳管理,确保企业能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做起:第一,把缴纳社会保险纳入员工工作考核范畴,使其成为企业员工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对于不能及时缴纳保险基金的员工或者配合度不积极的员工则应加强劝导与教育,提高群众配合的积极性。第二,保险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做好保险征缴工作的核查、核对、分析与直接工作,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提交,以此实现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有条不紊地开展。第三,重点完善保险管理者的工作监督与纪律管理,使他们能够公开透明地正确处理由员工缴纳的保险基金,定期进行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督,加强核对,对于资金挪用、非法占用社保基金的工作人员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处理。第四,健全服务体系。企业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服务体系支持,因为只有在健全、完善的服务支持下,才能使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逐步走向成熟,才能更加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社保服务部门,开展全面、完善的服务,使企业员工享受到社保服务的便利,以此来保证社保制度顺畅执行。

  四、总结

  国有企业由于长期受制于传统保险制度,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构建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既需要积极遵守国家的相关制度规定,又要充分调动自身的积极性,通过改革、完善自身的制度来推动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逐步实施。

  作者:王红梅

保险法课程论文范文 篇8

  摘要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主要指的是基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的保险基金监管机制,政府部门在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之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本文主要对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社保监管机制;信息披露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元素。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转情况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的完善,是社会保险基金健康发展的保障。多中心治理理论是一些学者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领域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从理论上看,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指导的监管体系可以为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保障。

  一、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主要指的是基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的保险基金监管机制。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推行多中心监管体制的环境[1]。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了以下方面。

  (一)监管机制缺乏完善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系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女性生育保险等多个保障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的监管机制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规范运转。随着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以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核心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劳动部门、事务部门及审计部门等部门都具有参与社保基金监管的权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着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他们也是负责社会保险监管的重要结构,这种同时扮演管理者和监督者的管理模式会让劳动保障监管机制的实效性有所缺失。不同部门不同机构在社会保险监管领域出现的摩擦,也会让社会保障监管机制表现出难以协调的特点。

  (二)信息披露机制缺乏完善

  现阶段由政府部门主导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存在着缺乏透明度的问题。在信息披露渠道缺乏完善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难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进行了解。

  (三)第三方服务者的竞争排斥

  在多元治理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往往会社会保险基金为参保人提供第三方服务。这种第三方服务机制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领域较为常见。一般情况下,公立医院和中小型医院是社保领域较为常见的第三方服务者。在公立医院与中小型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中,公立医院往往具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中小型医院在参保患者不断流失的经营环境下会陷入到经营不善的境地,故而处于维持自身运转的需要,中小型医院会出现违规套取基金的问题。

  二、多元治理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对策

  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优化,要求政府部门在自身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领域的职能范围进行合理定位的基础上,避免其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管理缺位及管理错位的问题。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的基础上,政府部门需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构建以独立性为特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一)确定统一化的社保基金监管目标

  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存在着多元化的特点。对不同监管机构的工作目标进行明确,可以让各个监管机构在维护地方政府整体利益的基础上,为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体制的监管效率提供保障。在统一化的社保基金监管目标建构完成以后,上级政府部门可以在对已经发生的社保基金案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的基金监管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地方政府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进行展示。社保基金的动态收益率也可以成为政府部门的监管效率的考核依据。在监管目标的细化环节,政府部门需要对监管努力过程和预期结果进行明确区分。并要在构建统一化的基金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对事关社保基金安全的政策阻力进行及时化解。

  (二)提升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效率

  在基于多元治理模式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体系下,公民和社会团体都具有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权利。提升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意识,是鼓励公民在社保基金监管领域行使自身监督权的有效措施。根据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现状,社会整体民主意识的缺失,仍然是制约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因素。在宣扬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对公民的民主意识进行充分调动,是提升社会监督主体监督效率的基础要素。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监督体系之间具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民主监督机制在社保资金监管领域的作用进行有效发挥,可以让社保体系的.规范性得到强化。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传统的社保资金管理模式具有着封闭化的特点。为保证人民群众在社保资金管理领域的知情权,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媒体披露社保信息,并借助媒体力量强化社保基金的征缴工作[2]。

  (四)对第三方服务者的竞争规则进行完善

  在社会保险资金管理领域,强势化的第三方服务者所提供的有偿服务可以被看作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服务者所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决定因素。二者之间的对抗竞争往往会导致社保基金的损失。在社会保险基金规模有限的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在维护必要的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对第三方服务者的竞争规则进行完善。如为了增强居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服务者的服务能力,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政策倾斜。针对第三方服务者所提供的不正当行为,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理力度。

  三、结语

  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事关群众的基本利益。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优化,要求政府部门对自身的职能范围进行合理定位并要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的基础上,构建以独立性为特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唐海霞.浅议我国社保基金管理与运营的风险[J].知音励志,20xx(24):315-316.

  [2]李国娟.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问题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xx(09):173-174.